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管理合同甲方:上井村民委员会乙方:、夫妇根据《明花乡中沙井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妇签定如下合同。一、甲方职责1、宣传、贯彻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2、根据村民要求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3、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4、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对独生子女户进行帮扶,做到年度帮扶有计划、有项目、有措施、有效果。5、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行群众自治章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乙方义务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健康教育。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接受乡镇计生办的婚前培训。4、凡持生育证的育龄夫妇(新婚、生育二、三胎),必须在怀孕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孕前优生检测,怀孕三个月内报告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5、村民生育后,应在生育的本月内向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3个月内(剖腹产在半年后)落实所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6、流出到县以外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要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7、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8、凡要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9、(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县级人口部门批准就生育孩子的,村不予出示小孩落户证明,并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处罚;(2)没有按时参加孕检和迟报怀孕时间提前生育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处理。三、违约责任l、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2、未到结婚年龄举行婚礼的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如到办理结婚证和生育证未生育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如出现早孕、早育,保证金不退,并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如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3、已婚育龄妇女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接受“三查”服务的,每少一次收违约金50元;躲避检查,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缴纳违约金500元;计划外怀孕(早孕、非婚怀孕、抢怀、超怀)外出躲藏的,由专干、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和联系该户的协会会员找其双方父母、亲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听从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省《条例》处理,村不给予落户,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4、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5、鼓励村民举报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经核查准确无误的一例奖励50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6、有上述违约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取消十星文明户的参评资格。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章程》修改并重新签订协议之日终止。甲方:上井村民委员会(章)乙方签字(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