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起源,优点,与私营企业、个体户的差别)(二)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人对企业具有完全的参与权和控制权;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中国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有“公司”|“有限”等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非1元钱就可以办公司。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程序1.申请实行直接登记制。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2.登记工商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一)投资者及企业的权利1.企业财产的所有权;2.自己或委托聘任他人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投资者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获得经营收益的权利;4.对企业相关权利(如商号、商标、专利权等)的转让继承权。5.拒绝摊派权。(二)投资者和企业的义务1.企业应当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2.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3.企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4.投资人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1.概念: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P212.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特征:1.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设立。2.合伙企业依据合伙协议而设立企业:(1)股权式企业;(2)契约(合同)式企业。3.“共四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合伙人除了用投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合伙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还应用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二)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1)合伙的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实际操作中口头协议也认为是有效的。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不要求具体的出资数额,与公司相区别。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公司”等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组成:合伙出资+收益。2.财产所有性质: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个人所有财产所有权共同共有共同所有按份共有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1)原则: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拥有共同的管理和使用权;(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退伙除外。(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同意的除外。(4)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保证抵押质押权利质押担保动产质押留置定金(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原则;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同等的执行权,可以相互代理。2.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1)共同执行(2)委托1——2名合伙人执行;3.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1)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2)有权查阅合伙企业帐簿,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下列事物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第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第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第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第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五)合伙人的义务: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竞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赔偿。2.不得同本企业做交易,其他合伙人同意的除外;3.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本企业的活动。(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由合伙协议约定;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3.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没有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4.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比例应当相同,不允许合伙人对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约定两个各不相同的比例;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的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对执行合伙人的职权限制的相对人。2.合伙企业先用合伙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各合伙人对其参与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同时存在的,怎么偿还?外国:“双重优先”,即合伙财产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八)入伙与退伙1.入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可以入伙。但新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1).自愿退伙a.没有合伙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B.有合伙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才可以退伙: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第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当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合伙人个人失去偿债能力;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3)除名退伙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合伙事由。(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含义: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2.责任形式(1)责任承担: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A.无限连带责任B.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人数:2-50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合伙分额出质和转让,另有约定除外.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H:\经济法PPT\有限合伙企业PPT\我国与外国对有限合伙的有关认识与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