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专业性专职性政治机关。行政机构是立法、管理、执法及公共服务机构。行政立法与民主立法除了立法主体不同外,还有:1、长期有效的行政法规只限于本机关和直属机关内部;2、对社会有效的行政法规,只有1-2年的有效期,到期要么停止执行,要么通过人大转为长期有效的法律,或向人大申请延续有效,并只能延续一次。3、有明确法律授权的行政规章,可以长期有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区别是:行政法规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即可,但须经人大常委核准;而行政规章则须经明确的法律授权,但可以长期有效。行政机构的公共服务活动与其他机构的公共服务的不同是:1、义务性,也就是说。行政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是行政机构的法定义务,2、公益性,也就是说,行政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为了达到公益性目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和效率。以社会整体效率为衡量标准,而不能以行政机构自身利益或其他群体局部利益为衡量标准。重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活力,进而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行政机构的立法、执法和公共服务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诸如为纳税人服务,将纳税人与人民群众混淆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会造成行政机构的错误导向。司法机关执法与一般行政执法的区分是,行政执法不动用强制力,而采用书面执法方式。如果书面执法不能得到执行,应按照程序报送相应司法机关执行。强制执法具有很强的社会风险性,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由专职机关执行,并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由十个独立的部门组成:综合行政机关(政务院)、民政、文化、经济、环境、国防、司法、检察、法院、国企委。综合行政机关、民事行政机关实施属地管理制度。司法、国防行政机关实施属地垂直双重管理以垂直为主的制度。各地各级国企委无隶属、管辖、指导关系。行政机关组织结构简图事业机构行政直属事业机构国立自治事业机构、行政直属事业机构:归属相应行政机构领导,受其人事任免。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公共服务,对社会没有行政权力,但有法律规定的“合约式管理权”。行政直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具有民事法人资格。公立自治事业机构:按国家法律设立,由财政拨付全部或主要资金,行政或民主监督,自行组织运行的事业机构。原行政所属行业管理职能有的分解为各行业协会、行业学会,采用会员制或其他组织形式,实施行业自治。公立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也属于公立自治事业机构。(另:非公立的行业协会属于民间社会团体。)专业行政委员会与首长制的行政机关不同,是具有民主管理性质的行政机构的一种组成形式,主要用于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学术性的行政管理工作。专业行政委员会具有行政法人资格。其人员由负责的行政机关组织,组成人员由专业人员资源库抽选,或由具有资格的专业人员选举组成,少部分也可由各相关行政机构派遣。行政专门委员会既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常设的。人事部门对行政委员会的组织工作予以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无需公务员任职资格,不是专职公务员,但履行责任时按公务员进行管理。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国企委政务院民政部文化部环境部经济部检察院警务部总参谋部法院国防部总政治部行政编制的控制行政编制的控制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权责明确,提高效率。要改变重视一个事项就增设一个部门的思维惰性。确有必要增设的,要注意有增有减,做好总量平衡。要改变官员能上不能下的思维惯性,做到动态管理,有上有下,有进有出。职务级别虽然不宜频繁变动,但也要作为常态化管理。机构级别从高到低共十个,分别是:国级、部级、署级(省)、厅级、局级(州)、司级、处级(县)、科级、办级、股级。该方案与现行方案的主要区别是无副级机构,机构名称中通用后缀名与本机构级别名称相同。便于公众知晓机构的权限和管理、隶属关系。公务人员分为几个序列,如:通用系列、司法系列、警务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经济系列等。其个人工资福利级别与其所担任职务级别无必然关系。一个高级别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担任科员,其个人工资福利按录用岗位经核准的要求而定。中央部级(2)机构的内设部门主要级别为司级(6);省厅级(4)机构内设部门主要级别为科级(8);州司(6)级机构内设部门主要级别是办级(9);县科级(8)机构内设部门主要级别是股级(10)1国中央政务院省州县2部一级部门------------3署政务署--------4厅一级部门--------5局政务局----6司基本内设机构一级部门-----7处政务处8科基本内设机构一级部门9办基本内设机构10股基本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分述国家最高行政立法机关为国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由:正副国务总理(各一)、各部部长(各一)、各部部分副部长(民部一、商部二、文部一)、各署署长(各一)、检察院检察长(一)、法院院长(一)组成,为中央政府最高行政立法机关。国务总理为国务委员会召集人,政务院领导人。政务院、民政部、环境部、文化部、经济部、警务部、国防部、检察院、法院和人大特设行政机关——国营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业行政委员会性质)行政部门的的分工方式由原来的实体管理为主改为以功能管理为主的方式。原来的行政部门都会具体管理某一类实体单位或行业实体,功能管理则不对具体部门或行业实体进行监管,而按照行政归口业务类型管理。行政机关主要各部、署在人大都有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民政——民族宗教委员会、民政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环境——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财政、经济——财经委员会文化——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警务、检察、法院——内务司法委员会外交——外事委员会法制——法制工作委员会政务院(综合行政机关)——吏部(天部)外务署、财政署、法制局、人事局、新闻司、港澳台侨事务司、信访司、统计局、档案局、新华通讯社、参事室、政务院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政务院为中央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机关下设机关主要是综合各部通用业务。主要整合机关为,外交部、财政部,司法部(不含狱政部分)、法制署、公务员局外务署:各部都有外联业务。外务署除了代表国家外交部门以外,还要综合各部的外联业务,发布指导规范意见。在驻外使领馆中,对各部派出人员负有外事领导职责。外国专家司并入人事局。财政署:各部都有计划财政财务业务。财政署除了为政务院的国家财政计划、税收计划、法规提供决策及支持外,对各部的财政财务业务进行综合和业务指导。法制署:各行政机关法制司的业务综合;行政立法支持,行政法规的解释、规范、整理;行政机关之间法律纠纷处理。负责原司法部管理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代管国家标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由经营单位改制为国立自治事业机构。类似于当前公证处、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人事局:原公务员局。负责公务人员和行政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选调,考评,工资福利待遇,纪律监督,效率督察,机关编制,岗位培训。撤销监察部编制,其一般行政业务转入人事局。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由警务部门或检察院负责。政务院与各部都直接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做工作报告。政务院与各部在国家机关序列中属于同等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但政务院对各部有业务综合与指导职责,负有国家级综合行政管理职责。在政府职能划分中,无论怎样设置,都不可避免会出现各部门需要相互协作的情况。某些职责,可以由相关部门直接协调解决,而一些职能则必须统筹解决。而这部分职能的协调统筹就是政务院这个综合行政机关的重要功能。原属于政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经过统筹后,可以作为非专职机构予以保留。非专职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兼职组成,并可以吸收非行政序列的兼职人员加入。这些机构与其说是机构,毋宁说是协调机制。民政部(民事行政机关)——户部(民部)民主权利司、社区服务司、劳动就业司、工会司、农村司、社团司、救灾赈灾局、社会救助司、普教司、消费者权益司、户籍管理司、人民调解司、计划生育司、行政区划司、社保局(统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卫生署(医政司、药政司、保健司、防疫司、职保司、社区司)、慈善福利事业管理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港澳台侨事务司民政部主要整合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门主要业务范围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政部门是面向普通民众的行政服务机关。对普通民众不具有任何执法、命令等的行政执法权。在业务过程中所发现的普通群众的违法事项,自行调解解决,或报由司法部门负责处理。对于法人、法人代表、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则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主要部门说明民主权利司: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为基层人民自治机构提供行政服务和业务指导;负责实施民主选举、罢免等事项的行政服务。社区服务司: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由遍布全国城乡的民政所负责实施。民政所是立足于基层的综合民政服务机关。为市县民政的派出机关,民政所以乡、镇、街道为服务区域,下设社区民政服务站。劳动就业司:公民具有劳动的权利。公民通过劳动获得生活资料和个人发展空间。国家保障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适当的就业,即就业保障制度。以市县为基本单位,由民政局负责建立就业服务中心,为每个失业公民提供职业介绍、过渡就业、职业培训等服务。失业人员来到就业中心,就保证有具有收入的正规工作可做或者进入职业培训。这是民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工会司负责向工会组织和雇佣劳动者提供劳动维权行政服务。社会救助司:救助范围为生活贫困、无着落、无劳动能力、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情况向他们提供就业、培训、生活补助、医疗康复、司法援助、机构赡养抚养等服务。具体机关为民政救助站(临时救助)、慈善福利事业管理机关(长期救助)。普教司:负责义务教育保障、基本职业培训、转业转岗培训。民政部门不提供具体的教育业务,而是负责组织、协调和权利保障。户籍管理司:民政部门全面接手原公安部门负责的户籍管理业务。民政部门以户籍、身份证等公民身份资料,建立公民的社会保障业务关系。将公民作为行政服务的对象而不是作为罪犯候补人看待是人性的表现。司法部门需要公民身份资料可以向民政部门调取。社保局:综合统筹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将原分散在卫生、建设、人保部门的社会保障业务统合到民政部门,为住宅公积金、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提供资金筹集和支付。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事务中有许多宗教事务,民委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民族问题中宗教的事务性管理,对宗教的整体管理和相关行政立法由文化部宗教委员会负责。卫生署:卫生部门是为人民生命健康服务的机关。健康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这与民政部门的宗旨是一致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的重心是人民的基本健康,这也是原卫生部的主要职责。至于奢侈的医疗消费,只要不危及健康,就不是医疗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例如对药品的审批,主要就其是否安全,是否可以纳入社保药品目录进行考核,疗效确切、安全和经济性好的药品就可以作为社保药品纳入管理。其它安全、有一定疗效的药品就归入市场化药品类别,由市场自行调节。其审批管理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卫生署提供行政服务。文化部(民事行政机关)——礼部(文部)教育署(基础教育司、高教司、职教司、特教司、留学司、国立高校管理局)、体育司、社会文化司、语言文字司、民族文化司、宗教司、文艺司、文物局(文物保护司、考古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新闻司、音像司、图书司、演艺司、国家考试局、中国科学院、宗教委员会文化部主要整合部门:文化部、教育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教育署负责学校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文化进行统合是非常重要的。学校教育离不开社会文化的大环境,道德建设、科学普及离不开学校教育和社会文化的良好互动。学校里说得高高在上,却可以被腐朽的社会文化、商业化的文化市场击得粉碎。学生们学到的知识也不只是学校教的那几本书,同时也要从社会学到更多的知识。学校教育方面,也要弱化学历教育的地位。要更加重视每一个人的继续教育,教育内容也要更贴近社会、贴近职业、贴近生活。这也是将文化部和教育部进行整合的一个原因。文化市场管理局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内容管理,以及相应的资质、执业管理,不涉及经济行政管理。新闻管理司:各种传媒机构(广播、报刊、互联网)的新闻采编制作发布资质,记者、编辑的资质和执业管理。政务院有权发布新闻管制令。音像管理司:各种传媒的音像节目的广播以及制品的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