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的通知商运发[2006]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建国以来,已开展五届名酒评定活动,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科学饮酒需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促进我国酒类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商务部决定从2006年起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工作原则(一)突出特色,科学评定。“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着重突出商务工作特色和酒类商品特点,吸收国内外酒类评价方法精华,采取随机抽样,专业评委品评打分的方式,充分体现市场表现和消费者认可度。(二)政府主导,各方协作。“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以商务部为主导,成立全国评酒技术委员会,制定“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办法,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组织评定活动,同时充分调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专家、媒体等各方面力量参与审查与监督,共同做好“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将作为“中国畅销品牌”组成部分发布。(三)自愿参加,市场采样。“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评定所涉及的样品,由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市场上统一购买。二、“中国畅销名酒”评定范围2006年评定白酒、啤酒和葡萄酒。三、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企业销售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国内获奖证明文件、国际认证证件、质量安全管理材料等,相关数据由省级以上统计局、海关、税务局、质量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劳动部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定依据。详见《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附件2)目录列项。四、推荐工作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品牌万里行”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积极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一)推荐企业和推荐产品应达到《中国畅销名酒评定产品申报条件》(附件1)要求。申报条件中的七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不得推荐。(二)组织企业按统一格式要求,认真填写《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附件2),保证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三)2006年10月31日前将《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和企业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统一邮寄报送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本。五、其他“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定过程的相关信息可从“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网站()上查询。同时,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上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受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投诉。联系人: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谈丽萍,曲英电话:010-85226337,85226338传真:010-65135863电子邮箱:jiuguanban@mofcom.gov.cn附件1.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条件2.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