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减排核查课件,非常实用!(第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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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核查☞范围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且有新增治污设施。自2007年起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不在减排范围。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核查☞工业企业减排项目档案的资料(1)2005、2006、2007环统基表;(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设施设计文件、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监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3)月报表:流量、进出口COD浓度数据(建议减排人员要求企业每周提供报表)。做好上年的数据收集。(不能以设计能力计算减排量)(4)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建议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增加流量、进口COD浓度。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核查☞检查人员可能需要的资料:上年与今年的生产情况;排污收费情况及处罚情况;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运行参数:溶解氧、污泥浓度。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药剂量记录、泵、风机、刮吸泥机(沉淀池)、脱水机等运行记录等。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可由监控中心提供)结构减排核查☞1、淘汰、取缔、关停企业或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要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工艺和设备必须是永久性关停并有具体关停时间(如停止工业用水、工业用电、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如当地政府的关闭文件、破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纪录、关停前后照片等)。结构减排核查☞2、自然关停企业,不能等同于淘汰关闭企业核算削减量,如无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效证据(如主要生产设备拆除、缺失、淹没等),不计算其COD削减量。结构减排核查☞3、实施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不计算COD削减量,待企业完成治理恢复正常生产后再根据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照治理工程核算新增COD削减量。结构减排核查☞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是否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监督管理减排核查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通过加强对原有治污设施的监督管理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公式参照工程减排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加强监督管理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为:1、采用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对该企业每月环境监测数据,取平均值计算核算期该企业的废水排放浓度。2、加强监督管理减排考虑提高排放标准或排放水平、实施清洁生产等情况下企业新增COD削减量,对其它情况不予认定。监督管理减排核查3、清洁生产形成的减排部分,仅包括因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中高费方案而形成的稳定减排能力。其原材料消耗、废水处理量、进出口浓度、效率等主要参数,采用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前后的差值。各项参数取值以省级环保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为依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部分以达标排放为核算依据,并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程序现场核查后的数据为准。监测与监察系数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r―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测与监察系数后的GDP增长率,%。r=[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亿元)/GDP的增量(亿元))]×计算用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注意与二氧化硫监察系数不同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包括各省环保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在核算期内实际检查的企业数的总和。监测与监察系数其中,各省环保部门检查的范围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省列入COD和SO2总量减排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两者不重复计算。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监测与监察系数各省根据监察和监测的结果核算减排监察系数。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总局环监局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域的总局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上报,总局各督查中心进行审核,总局环监局最后核定。监测与监察系数总局现场检查的所有污染源均计算在核定COD监察系数范围中,查出一个不达标企业就扣一个达标企业数。对于投诉举报的,总局去现场查处的,涉及几个企业不达标就计算几个不达标企业。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要求于2008年底全部安装,到年底没有安装完、不能实现联网的也要扣监察系数。监测与监察系数COD与二氧化硫监察系数不同二氧化硫监察系数就是对不正常运行的脱硫设施在核定减排总量时进行核减。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就是指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监察系数取0。监测与监察系数核查(督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1、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如泵、风机、刮吸泥机、脱水机等,运行记录)2、排水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标准30%的;3、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监测与监察系数《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管理要求(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曾以环保总局令颁布《管理办法》。1、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要求于2008年底全部安装,到年底没有安装完、不能实现联网的也要取监察系数。3、违反规定,按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有关罚则进行处罚。(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第七十二条:“(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管理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管理要求(三)《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5号)的规定:1、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认定为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取监察系数。2、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即抽查一定时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时,无数据和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小时数占抽查时段小时数比例大于20%的,认定为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取监察系数。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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