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等六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环办[201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各申报单位:为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7号令),我部组织制订了《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表说明》和《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等六项实施配套文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略)2.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3.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4.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表说明5.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表说明6.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二○一○年九月十六日附件2: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实施申报登记核查和跟踪控制检查制度。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指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以下简称“监管通知”)要求和登记证有关信息,对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单位的申报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指对辖区内可能生产、加工使用、研究新化学物质的单位以及已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后的五年活动期内,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实行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审批核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属地监管与逐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负责向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送监管通知。若加工使用者与进口者不在同一省(区、市)的,还应将监管通知发送至进口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信息;负责接收环境保护部转交的全国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信息。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一)负责将监管通知发送至该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地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和跟踪控制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三)会同其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跨省新化学物质转移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建立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五)每年2月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告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情况。第七条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组织开展申报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一)按照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转发的监管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申报单位的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应逐级报告至环境保护部。(二)建立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申报登记核查单位应纳入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三)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中的生产、加工使用单位,应列入本部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进行跟踪控制检查。(四)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情况。第三章检查内容第八条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主要内容(一)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的相关情况1.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加工使用单位的新化学物质相关环保制度、机构岗位以及登记新化学物质的情况;2.检查新化学物质首次生产或者加工使用的活动记录;3.查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三同时”验收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或者证书。(二)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1.检查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过程中的废气除尘收集、污水处理等环保处理设备的状态和运行方式是否与监管通知或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风险控制措施中的要求一致;2.检查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设备的清洗工作(包括清洗废液的收集、收集废液的处理等)是否按照登记证风险控制措施的要求进行;3.检查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储存、检维修情况;4.检查新化学物质从业人员进行法规、风险防护、应急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情况,并查阅相关培训记录;5.检查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培训演练情况和相关记录;6.检查环保应急设备或物资,如气体或液体泄漏侦测器、堵漏、收集器材、吸收剂或者中和剂等配备、储存情况;7.检查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合格适用的紧急疏散通道、事故应急池、防护围堰、地面防渗,以及其他应急设施设备;8.检查新化学物质废弃物的收储设备及标识的情况;9.核实使用新化学物质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废弃新化学物质作为废弃物的处置情况。(三)其他核查内容监管通知或者登记证中明确提出的检查要点、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第九条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主要内容(一)生产、加工使用活动1.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的活动记录,以及新化学物质仓储出入库记录或者台账;2.检查生产、加工使用活动涉及的化学物质清单,检查有无应申报而未进行申报的新化学物质;3.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是否了解其下游所有加工使用者的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向其下游所有加工使用者提供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措施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落实情况;4.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对新化学物质登记证上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信息的落实情况;5.检查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信息发现与报告的情况;6.检查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环境排放进行监测或者估测的记录;7.检查新化学物质从业人员进行法规、风险防护、应急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情况,并查阅相关培训记录;8.检查个人防护设备及其管理情况;9.检查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培训演练情况和相关记录;10.检查新化学物质废弃物的处置、利用及管理情况。(二)进口转移活动1.检查新化学物质进口活动记录、以及进口后的转移记录等的保存情况;2.依照登记证的核准量,检查实际进口量;3.查阅进口活动涉及的化学物质清单,检查是否有未进行申报的新化学物质;4.检查新化学物质进口后向下游加工使用者转移前,对加工使用者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能力的调查情况;5.检查向加工使用者提供信息的情况,包括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措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等信息;6.检查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培训演练情况和相关记录;7.检查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信息发现与报告的情况。(三)研究活动1.检查专门设施、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2.检查妥善保存新化学物质的设施设备配置情况;3.检查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备案信息的真实情况;4.检查收储新化学物质废弃物设备及标识的情况;5.检查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培训演练情况和相关记录;6.检查新化学物质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第四章检查要求第十条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的要求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实行“一份通知、一次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的工作机制。(一)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监管通知后,应确定核查时间,组建新化学物质现场检查组,按监管通知要求,确定核查要点和内容。(二)检查组应事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在被检查单位的配合下,开展文件查阅、专人访谈、现场查看等现场核查工作。(三)检查组在每次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报告。(四)发现违法等问题,应按法规做出相应决定,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环境保护部。第十一条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的要求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实行“日常管理、跟踪控制、有因检查、年度上报”的工作机制。(一)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新化学物质活动特点、申报登记核查结果、跟踪控制检查记录和有关举报信息等情况,确定检查对象、检查时间,组建新化学物质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二)检查过程中,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签署遵守《办法》规定的承诺声明,包括如实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不存在有新化学物质但没有进行申报登记等情况。(三)检查组除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外,应在每次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按要求存档。(四)发现违法等问题,应按法规做出相应决定,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环境保护部。第十二条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核查或者跟踪控制检查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配合和协助。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监测、检测机构应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证。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范自2010年10月15日起实施。附件3: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受理号:受理时间:第一部分申报人信息1.1申报人信息(境内申报人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号:)□邮寄名称:地址境内工商注册地址: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区邮编:实际活动发生地址:境外联系人:;电话:;手机:;Email:互联网址:http://境外可不填行业分类,门类:大类:中类:小类:;行业代码:□□□□□性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科研院所;□其他类型,法定代表人:法人机构代码:□□□□□□□□-□职工人数:;安全环保管理人数:;占地面积(平方米):所属集团(或主管单位):1.2代理人信息(代理委托合同或协议以及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附件号:)□邮寄名称:法定代表人:法人机构代码:□□□□□□□□-□联系人姓名:,E-mail:,固定电话:,手机: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区邮编:1.3是否同意拟申报该新化学物质的后申报人得到你单位的联系信息:□同意;□不同意1.4申报声明我声明:(一)本人已熟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二)所提交申报表及附件中的所有资料真实可靠,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权益,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三)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四)同意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要求,并在核准量的范围内进行生产或进口;(五)已提交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申报人签章)(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证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证人)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常规申报基本情况2.1申报形式□常规申报;□联合申报:共个申报人;□系列申报:共种申报物质;(系列申报证明文件附件号:)□重复申报:前登记证号;(授权使用数据证明文件附件号:)□变更量级申报:前登记证号;□变更用途申报:前登记证号,□未进《名录》,□已进《名录》2.2申报级别、申报活动及申报量□1≤一级<10吨;□10≤二级<100吨;□100≤三级<1000吨;□四级≥1000吨;□生产;申报量(吨/年):;预计生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进口;申报量(吨/年):;预计进口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口岸名:2.3第三方提供信息(□保密)□否;□是(第三方提供信息清单附件号:)第三方单位名称:;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Email:2.4国内加工使用方信息(□保密)名称:联系人:电话:E-mail:地址: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区邮编:互联网址:http://2.5其他说明:第三部分申报物质标识3.1申报物质的名称□未查新;□已查新(查新回执号:)化学名称(□保密)中文:英文(□IUPAC名;□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