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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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中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编报,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二、关于定义(一)固定资产保险公司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金融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如果公司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则该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本规则除了强调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外,还强调使用年限超过1年和单位价值较高两个特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和范围。(二)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本规则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完全相同。(三)评估增值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金额为正代表房地产有正增值,金额为负代表房地产有负增值),其中,评估增值余额就是评估基准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的余额,即评估基准日累计评估增值计算折旧后的金额。保险公司应对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完成日之间房地产价值发生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1.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应的评估增值计算折旧(摊销);2.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增加或减少;3.如果评估基准日与评估完成日之间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又发生大幅变动,则应当考虑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四)减值减值,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具体而言,非房屋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非房屋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减值是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所称的账面余额,指扣除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前各项目在账簿上的余额;所称的账面价值,指各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本规则所称的账面净额,即账面价值,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或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之后的金额。其中,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根据本规则第19条规定,对于房屋和在建工程而言,账面原值的确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房屋或在建工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则外购房屋的账面原值应当按扣除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之后的金额确定,自建房屋和在建工程的账面原值应当按扣除相应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开发时的账面净额之后的金额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实际成本,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例如,甲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1年1月购入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实际支付价款为3600万元(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600万元),摊销年限为30年。2001年7月,该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大楼,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为3540万元,2002年11月,办公大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确定其账面原值为9200万元。2003年末该公司决定该办公大楼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则该办公大楼的账面原值为5660(=9200-3540)万元。2.如果房屋或在建工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认可,则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账面原值为会计账簿上的记录价值。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账面净额不同。(五)准备金准备金,指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但不包括计入认可负债表“独立账户负债”项目的准备金(如投资连结保险的单位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提各项准备金。准备金按业务性质可分为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包括对各项非寿险业务(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提取的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包括非寿险业务(意外险、短期健康险)的准备金、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综合性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包括非寿险业务(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的准备金、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六)新公司本规则对新公司的定义强调,在偿付能力报告日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保险公司为新公司。三、关于固定资产分类本规则第3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会计制度允许保险公司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根据自身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但本规则要求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计算各类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保险公司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可以采用本规则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根据本规则对固定资产进行归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保险公司应将房屋划分为营业用房屋和非营业用房屋。营业用房屋,指作为主要营业场所、用于开展主营业务的房屋,包括办公楼所、仓库、用于提供服务的房屋等。非营业用房屋,指不作为主要营业场所的房屋,如职工宿舍、食堂等福利设施用房。2.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网络设备等。(1)所有电子计算机均应列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而不应列入“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或“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虽然具有打字、编辑等文字处理功能,但通常其预定使用目的是信息处理,而不限于文字处理,因此,应当将其列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2)具有复印、传真、打印等功能的一体化办公设备,应列入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3.办公家具,指保险公司配置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未包括在机器设备、医疗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之中的写字桌、文件柜、电脑桌、工作椅、会议桌、沙发等家具及其成套组合。在装修过程中购置的办公家具应当单独归类,不得连同装修开支一并记入房屋的账面原值。4.保险公司拥有的除房屋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应当计入其他固定资产,包括独立结构车库、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四、关于折旧根据本规则第33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算累计折旧。五、关于固定资产减值(一)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3)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4)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5)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保险公司应当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固定资产应计提的减值准备。1.非房屋固定资产,应当按账面净额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应当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其中,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等于资产的账面净额减去可收回金额后的金额。2.房屋减值准备的计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房屋没有评估增值余额,应当按照非房屋固定资产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2)如果房屋有评估增值余额,应当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应当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其中,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等于资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减去可收回金额后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方法详见本指南第八部分——关于房地产评估增值。本规则强调,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不能按固定资产类别或固定资产总体计提减值准备。(三)减值准备的转回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应当将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减值准备的转回,本规则第5条强调:1.只有在以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迹象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时,才能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2.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六、关于固定资产的认可标准(一)一般性规定本规则第6条规定,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任意处置的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作为担保物的固定资产;(2)作为诉讼标的的固定资产;(3)被扣押、查封的固定资产。(二)房屋的认可标准本规则第7条规定房屋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房屋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房屋的认可价值。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15%;(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5%。【例1】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1997年2月开业。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拥有房屋4处,均为营业用房屋,会计账簿上的账面原值总计为43200万元,已知:(1)甲公司于2003年3月宣称房屋#4属该公司所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2)乙公司营业用房屋的折旧年限均为30年,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假设预计净残值均为0,2003年前该公司的房屋未发生过减值。(3)乙公司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房屋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4)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认可负债表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的期末余额分别为96500万元和123700万元。(5)乙公司未进行过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房地产评估。乙公司2003年末每项房屋的累计折旧和账面净值如表1所示。由于房屋#2和房屋#4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2003年之前乙公司所有的房屋都没有发生过减值,所以房屋的账面净额等于账面净值),乙公司应当对房屋#2和房屋#4分别计提减值准备275(=18150-17875)万元和154(=4620-4466)万元。由于房屋#4为诉讼标的,因此,该房屋为非认可资产。2003年末乙公司房屋账面净额的计算如下:房屋的账面净值39490万元减:减值准备余额429万元房屋的账面净额39061万元减: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净额4466万元认可的房屋的账面净额34595万元表1单位:万元房屋账面原值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房屋的取得时间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可收回金额房屋#11080036002002年12月3601044010500房屋#21980043202001年6月1650(=660×2.5)1815017875房屋#37200无法区分2000年2月920(=20×10+240×3)62806310房屋#45400无法区分1999年8月780(=15×4+180×4)46204466合计43200————371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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