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合同审查及履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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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及履行的风险防范内容简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供应商选择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合同诉讼基本知识1.1供应商资信不足的法律风险1.2供应商恶意欺诈的法律风险2.1要约与承诺2.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2.3合同的审查3.1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3.2标的物交接转移的风险承担3.3合同效力认定4.1财产保全4.2管辖4.3诉讼时效供应商选择的法律风险1.1供应商资信不足的法律风险•资格审查:•资信审查:考察履约能力以及信誉情况,可以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必要时可实地考察或调查其与第三方的履约状况。a.一般资格审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b.特殊资格审查:资质证书、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道路运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书供应商选择的法律风险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象,取得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后销声匿迹1.2供应商恶意欺诈的法律风险先舍后取钓鱼合同供应商伪造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私刻公章伪造或假冒企业身份,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伪造证件主体不符供应商为了让采购方放心,往往带企业到公司看办公场所展示实力,到仓库看货物储备,看别的单位购买货物的合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掩盖无履约能力,一旦骗取货款或定金后便杳无音信以假乱真混淆视听1、供应商以送货要收条为名,欺骗采购方在收货单或验收单上签名;2、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货物;3、利用采购方经验不足或责任心不强、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在合同条款上设置陷阱或在履约中进行欺诈。履约欺诈浑水摸鱼供应商选择的法律风险1、合同可变更或撤销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什么是要约、承诺:以采购集中竞价为例我方发出竞价邀请“欲购大麦,请报价”——要约邀请对方报价有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要约对方同意——承诺我方同意——承诺我方同意并确定数量、质量——要约对方仅报价目表——要约邀请意义: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传真、电邮等沟通使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引起重视采购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对称是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确认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履行成立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合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标的商品权利瑕疵—出卖无处分权标的、出卖抵押货物;商品命名瑕疵—只使用某类货物的习惯名称而未用特定名称导致混淆;•2、数量数量明确,计算方法无歧义;•3、价格应有单价、总价;如无法确定总价,至少应有单价;如签约时单价也无法确定,应在定价后就价款签订补充协议或双方书面确认;价款所包含的内容应当列举详尽:如含有运费、维修费、安装费的应在条款里特别注明;合同中涉及购买多项标的的合同,在规定总价外,还应分别规定每一标的的单价,以便在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时,进行索赔或退款。•4、履行期限明确供货期限,避免供应商供货不及时无法追究责任;明确义务履行顺序和具体日期,避免无法行使履约抗辩权和违约索赔权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5、质量、验收质量标准应当可识别、可衡量,以便追究违约责任。国家标准:明确引用行业标准:明确引用企业标准:明确引用双方约定标准:明确约定验收时间、地点、不合格处置方式约定明确•6、履行方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承担约定明确;交货地点明确;货物所有权转移约定明确•7、违约责任违约构成条件明确、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有具体计算方法;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明确•8、争议条款约定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争取对我方有利的管辖地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合同违约导致的法律风险•2、滥用抗辩权的法律风险•3、不当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4、恶意变更履行主体的法律风险•5、出卖人恶意履行的法律风险1、声称自己无力履约,使对方被迫接受第三方代替其履行,但第三方履约能力较差2、以分立或合并为由故意拖延履行合同对质量、交付时间未予明确约定,供应商利用优势地位采取拖延、变更手段恶意履行供应商丧失履约能力,或有更好交易条件而违约恶意促成合同解除条件、解除合同通知不当不当行使抗辩权可能使自己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提高认识,重视合同履行•2、依法分清双方责任•3、依法抗辩,合法维权•4、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对方违约•5、及时补救,争取主动合同明确约定,无约定的协议补充,无法补充确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履行监督程序履行异常联系法律顾问采购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可以暂时不履行义务,对抗对方履行义务的要求。一旦对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抗辩权消失,抗辩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必须是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履行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工厂供应商不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未交付货物、不符合质量数量约定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先履行抗辩权应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必须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工厂供应商不支付货款交付货物不符合质量数量约定前提:约定先发货后付款如我方有付款义务,合同中均应约定对方在我方付款前开具发票提示付款,既可以避免付款后得不到发票、也可在对方未提供发票提示付款的情况下迟延付款而不构成违约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是具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举证责任在于抗辩权行使方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工厂供应商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通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消失拖欠银行巨额贷款,被法院执行房产用以偿还贷款(经营状况恶化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发现对方有违约情形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救济途径行使抗辩权行使撤销权行使代位权行使诉讼权协商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解除合同:解除权合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协商解除如: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约定及甲方要求的商品交付甲方,且在甲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完成,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法定解除权:合同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一)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我方为中秋节定制礼品,中秋节已过礼品未按时送货如一物二卖,卖方虽没有明确通知买方不履行义务,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自己不会履行合同如签订原料采购合同,雪灾导致减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合同解除期限:如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应在该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如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但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合同解除后果:尚未履行的已经履行的终止履行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证据的补齐:•1、原来未签书面合同的要设法补签书面合同•2、原未拿到合同原件的要设法拿到合同原件•3、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发生变更但未签署变更协议应补签•4、原来对方未开发票的要设法让对方补开发票•5、原未拿到授权委托书的要设法补签授权委托书或得到追认•6、如前述原始文件难以补齐,则应设法让对方或知情人员出具说明确认相关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风险转移问题: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首先,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如:“在全部货物未经我方验收合格前,全部货物的毁损、灭失等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其次,没有约定的,法律规定: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如果有一方违约在先的情形谁来承担呢?案例1:与供应商订立合同,约定供应商于9月1日前送货至我处,9月1日,供应商如期送到,我方称:仓库未腾出,三天后再验收。供应商将车停在附近停车场,晚上货物被盗,谁担风险?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案例2:与供应商订立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送货至我方,9月1日,供应商如期送到,我方组织验收,发现货物已经霉变,遂拒绝卸货。当晚上货物被盗,谁担风险?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采购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财产风险责任承担与所有权转移时间一般具有一致性【交付时所有权转移】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时风险转移】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权保留除外,交付时风险转移所有权不转移】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注意事项: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对合同效力规定有三种情况:•1.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期限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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