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解读孝感市社会福利和医疗康复中心陈强庆主任医师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1985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起草2011年9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精神卫生法(草案)2011年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草案明确,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是强制收治程序;“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2011年10月29日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2年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2012年10月23日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2012年10月26日精神卫生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立法意义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提升了私权保障的空间有利保障公民精神权利将精神病人的权利拉入公众关注的视野,进入政府责任的范围,纳入法治保障的轨道框架与内容共七章八十五条第一章总则(1~12条)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3~24条)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5~53条)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54~59条)第五章保障措施(60~7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2~82条)第七章附则(83~85条)立法思路立足现实,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培养;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明确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原文第七十一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原文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十三条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定政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医疗和康复机构明确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精神障碍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原文第二十六条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原文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原文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原文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诊断结论有异议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应当到面见、询问患者回避原则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后的处理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鉴定后还有异议怎么办?精神卫生法增加了司法救济条款第八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住院治疗的标准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住院,强制还是自愿?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可以随时要求出院第一类,属于没有出现自残、自杀、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安全行为,这类患者无论病情轻重,是否收治均由患者自己决定第二类,属于出现自残、自杀,但没有出现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安全行为,这类患者是否收治由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决定第三类,属于已经出现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安全行为,这类患者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治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患送治权归民政《马德里宣言》1996年,世界精神病学会通过,精神科医生道德准则第四条:当病人由于患精神病不能作出适当判断时,精神科医生应当与家属商量,如需要,还应寻求法律咨询以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不应施行任何违背病人意愿的治疗,除非不采取这种治疗会威胁到病人或周围人的生命。治疗必须始终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自愿和强制“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应本着自愿原则,只要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强制送治,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该收治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诊断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为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属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住院手续应由患者自愿办理。如患者无办理能力,应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流浪乞讨人员由送诊部门办理已经发生危害行为或有相关危险的患者,近亲属如不肯办理住院手续的,应由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办理(医疗机构记录在案)违法患者应依法办理强制住院原文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原文第三十六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病历资料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约束与隔离的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病人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出院第四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心理治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