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制度沿革及发展检索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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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制度沿革及发展检索方案步骤:一、使用搜索引擎,检索:“我国土地制度”二、利用“贵州数字图书馆”搜索获得有关我国现行的有效法律制度,文图书:18种,中文期刊:2174篇,中文学位论文:14篇,中文会议论文:8篇。三、利用期刊数据库,查找到有关我国土地制度沿革及发展的研究成果中文期刊14篇。内容:一、制度沿革(一)原始社会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很容易理解。“在原始社会,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的土地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整个氏族公共所有的财产。”因为,那时的生产力水平非常有限,自然环境十分恶劣,人们只能在以氏族公社和种族部落为单位的组织里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土地,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从而确立了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二)奴隶社会时期这个时期包括夏商周三朝,这个历史时期奴隶社会的统治者为了满足奴隶阶级的利益,从社会和阶级的角度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是我国土地制度化的开始时期。这个时期施行的土地制度是以奴隶主和贵族为主的土地国有的井田制,从西周至春秋时期,这是构成分封制与宗法制相结合的奴隶社会的现实基础,是这一历史时期奴隶制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关系的总根源。周武王克纣成功,实行“封邦建国”之始,即宣布全国土地和人民都是属于周天子的,所谓“皇天既付中国民,越(与)厥疆土于先王”,又诗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便是表明周天子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是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的法权体现人。随着历史的发展,井田制瓦解于春秋战国时奴隶所有制向封建所有制经济形态过渡时期。(三)封建社会时期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根本即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榨取地租、放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其他阶级。在不同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形成,到战国时期,正式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包含有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1、国家土地所有制即国有土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历代封建政府和皇帝都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各朝各代的皇庄、王田、军屯、民屯等都是国有土地,尤其以北魏、曹魏、隋唐为最盛。国家占有大量的土地,一方面为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为巩固国家政权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也就掌握了社会的经济命脉。2、农民土地所有制即个体农民的土地。个体农民拥有的土地虽然不多,但人数最多,向国家交纳赋税,服兵役和徭役,“是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能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最主要基础,所以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重视和扶植”,凡是明君圣主都非常懂得爱民、养民,以民为本。3、地主土地所有制即地主拥有土地。地主,是封建社会的富人阶级,出租土地,剥削贫苦农民,是人人向往的社会角色。他们有钱有势,很容易挤进国家官员队伍中去,借助国家政权来保障他们的既得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地主阶级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有文化,有能力,是国家官员的候选人阶级。不管是论经济优势,还是论文化,地主阶级成为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特权阶级,是顺理成章、理所应当的事情。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四)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根本特点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根本特点。1、土地买卖。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国有制并不占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为土地买卖提供了可能性。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土地买卖的记载。如中牟之人有“弃其田耘、卖宅圃”者,赵括曾以国君所赐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到商鞅变法时,则干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卖买”的合法性。秦汉以后,土地买卖是我国封建社会经常普遍存在的事实。只要土地买卖存在,土地兼并就必然会如影随形地出现。2、土地兼并。在单纯的地主经济内部,地主对于消费有无限的追求,这就决定了他们必然尽量兼并土地,扩大自己的经济能力。土地兼并的过程,实际就是地租地产化的过程,因为地主兼并土地的原则就是“将以其夺之人者辗转而为夺人之具不已”。地主拥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积累的数量就越大,兼并土地的力量就越强。因此,土地兼并的进程不是等速度地前进,而是按照加速度的步伐前进的。(五)民国时期近代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给传统经济思想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中国经济思想开始了现代化的历程。自孙中山提出地价税思想后,地价税成为20世纪上半期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制度选择。民国时期地价税研究不断深入,构建起了比较完整的地价税理论体系,最终不仅彻底不同于传统田赋思想,更是超越了孙中山的地价税构想,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税经济思想的现代化。(六)建国以后1、新中国成立到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土地由地主所有转为农民所有。全国范围的土改运动是以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作为标志的。《土地改革法》第一条“总则”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由此可见,土改运动的实质是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土地所有制形式由地主所有向农民所有的转变。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2、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中共中央决定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作了明确规定,即通过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助原则,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实现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转变。到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完成,五亿多个体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土地的个体私有制被改造成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从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3、人民公社化运动到改革开放:土地全民所有的尝试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由于受当时急躁冒进的“左”倾思想的影响,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存在缺陷,并且尚未克服。1958年又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采取多种极端方式,追求生产资料的高度公有,出现了土地由集体所有向全民所有转变的趋势,土地公有化程度达到顶点。这种趋势严重背离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中央不得不采取措施加以扭转,后来实行的基本上是土地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4、改革开放后: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均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改变过去“集体劳动,集体经营,统一分配”的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力。这些方式都没有触及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并未改变。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土地都属于公有,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方式,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1978年以后,农地制度改革是以联产计酬等多种责任制形态为土地制度变迁的始点,采用渐进、局部均衡、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变迁方式,直至确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基本经营制度。农地使用制度有着明显的阶段性变迁特征。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3年,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开始逐步解体,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93年,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延长至15年不变。第三阶段始于1994年,这一阶段制度变迁至今仍在持续中,制度变迁的政策除了强调土地承包期实行30年不变外,主要是强化和稳定农户家庭对土地经营拥有权利的完整性。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归属和界定问题,而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树立农户对土地使用的预期信念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问题。近三十年的农地制度变迁,从政策调整角度观察,政府一方面强调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长期稳定,一方面鼓励土地作用制度的不断创新。相对单一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存在的区域经济差异和土地经营存在的比较优势不同,促使了农地使用制度的多种形态产生。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是党对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探索,满足了农民得到土地的愿望,推翻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虽然在改革过程中有失误,但都能得到及时改正,所以在总的趋势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二、发展趋势(一)国家加强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主要表现在严格控制土地计划指标,包括农转非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等;国家强化对地方政府的土地监管体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在全国各地设立九个土地督察局;国家严肃执行对违法占地、批地不建、滥用非农建设用地、滥设经济开发区和囤积土地等现象展开清理整顿。从中不难看出在未来的时期里国家调控的首要目标是控制全国土地供应总量,实现节约、集约和高效用地。同时国家在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强化审核土地和控制使用土地。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产价格要求,土地供给结构和住房供应结构作相适应的调整。(二)各地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一段时间里大陆土地转让大多是毛地转让而非净地转让,这是由于市场对土地的需求旺盛和政府缺少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所致。目前大陆各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机构相继建立,各地政府动用资金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储备,实行净地招拍挂转让,其目的是调节土地供需总量和结构,平抑市场价格。即在市场低迷时,购进部分土地,增加土地储备总量;在市场上扬时,释放储备土地,扩大土地供给。从发展看政府今后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需要及土地供应计划,对经营性土地的供应数量、结构、布局、价格、时间等进行有效控制,力争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时供应土地,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的最优化。中国未来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会大范围推广。(三)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目前中国实行土地批租转让的土地约占可利用土地总量的20%左右,大量的存量土地依然是无偿使用。虽然一些原来的划拨土地、在改变使用用途的时候,在变性为经营性用地的时候,国家采取补地价的方式收取一定量的土地价值收益,但总体上大量原先划拨土地的土地价值还是流失甚多。国家计划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国有土地租赁方案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让更大量的存量国有土地逐步实现其土地资产的价值。在通过试点以后逐步实现国有土地全面的有偿使用,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覆盖面。(四)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体系中国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构建土地市场经营主体。设想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土地储备开发公司和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等三个层次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实行营运,从而规范土地市场规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是拓展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二、三级市场。大陆现状是土地一级市场发展快,土地二、三级市场规模小,问题多。今后要加快盘活存量土地,允许闲置土地使用权再流动和再转让,发挥使用效益,规范二三级市场的收益分配,使再转让是增值收益的主要部分进入国家财力;最后是建立土地价格体系。在城市土地分级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基准地价,建立科学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公平公正的核定不同时期的土地市场价格。改进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制度,形成合理、稳定的土地价格。姓名:高润学号:201022100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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