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规范(一)不得代理尚不具备依法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二)不得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不得以迎合招标人操纵招标意图为交换条件承揽代理业务;(三)不得以恶意压价、少收费或不收费、转嫁收费、诋毁他人等不正常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四)不得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五)不得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和办法时有针对性的“量体裁衣”,设置歧视性条款;(六)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泄漏秘密,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七)不得利用专业特长,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规避监管,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八)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九)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十)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有隶属、合作经营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