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化学领域审查意见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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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学领域审查意见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化学发明审查部主要内容有机化学领域的特点1意见答复的一般步骤2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3有机化学领域的特点1组成复杂有机化学注重实验数据结构形式多样有机化学领域的特点1维生素B12:C63H90N14O14PCo意见答复的一般步骤22.陈述充分理由或提供证据1.准确理解通知书含义3.逐条进行意见答复涉及的主要条款:A26.3:公开不充分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6.4:支持、清楚等A33:修改超范围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3A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A26.3:公开充分权1.一种制备蒽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将蒽配制成浓度为0.015-0.0350g/100ml的蒽溶液,溶剂为甲醇与水的体积比80-90∶100的溶液,用250-320nm的紫外光对蒽溶液照射16-48小时。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OOUV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实施例1.溶液配制:称取0.0834克蒽将其溶于85/15(V/V)的甲醇/水溶液300毫升中即配制成浓度为0.0278g/100ml溶液。2.紫外光照射:取配制溶液250毫升,置于SGY-I多功能光化学仪(氙灯,500W)中,在320nm的紫外光照射16小时。现有技术1、蒽氧化法:精蒽为原料的液相氧化法和气相氧化法。2、萘醌法:甲苯和二甲苯为原料,经过一系列反应,生成萘醌、苯醌;再合成蒽醌。3、苯二甲酸酐法:苯二甲酸酐与苯生成络合物再与硫酸共热而得蒽醌。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欲得到蒽醌,需断裂甲醇和/或水分子上的-OH生成游离O原子,然后O原子再键合到蒽环上形成双键,这需要很大的化学能。该申请中未使用催化剂和氧化剂,仅仅使用紫外光进行照射,但在说明书中又未给出证据证明得到了蒽醌。因此,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A26.3的规定。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OOHOHOHOOMe申请人答复(证据1):1、Pathwayofanthracenemodificationundersimulatedsolarradiation,40(2000),利用乙氰和二甲基亚砜为溶剂,模拟日光照射对蒽的光化学特性进行了研究,发现,有酚类化合物生成。2、UVIrradiationofPolycyclicAromaticHydrocarbonsinIcesproductionofAlcoholQuinonesandEthers,Science,283(1999),对苯化合物和晕苯在冰-水中和紫外光照射下的光化学特性进行了研究,以红外光谱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有醇类和酮类化合物生成。审查员意见:这些化合物或者与蒽在结构上有很大差别,或者虽涉及蒽在光照下的反应,但产生的并不是蒽醌。因此,不能证明蒽在UV下能产生蒽醌。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提供了如上MS、NMR和IR图谱。审查员意见:检测方法和结果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属于后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予接受。证据2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书第4页第7-8行中记载的“通过加入自制的消泡剂,解决了表面活性剂容易起泡的特点,使水基润滑剂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有效的拓宽”,但是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所述自制的消泡剂的组成(具体使用的组分)和/或制备方法,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确定所用的消泡剂为何种物质,也不能得到该物质。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答复意见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未正确理解“自制..”与公开不充分的关系无说服力结果:驳回建议:从原申请文件寻找依据1、说明书第4页有如下描述: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同时通过加入自制的消泡剂,解决了表面活性剂容易起泡的特定,使水基润滑剂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有效的拓宽。2、说明书第2页有如下描述: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没有荧光物质、在钻井液中分散均匀、润滑作用稳定的水基润滑剂。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正确答复思路消泡剂在本发明中仅起到消除泡沫的作用,与发明目的(提供一种没有荧光物质、在钻井液中分散均匀、润滑作用稳定的水基润滑剂)无关。只要加入可以起到消泡作用的消泡剂即可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得到该技术效果,对其中使用的消泡剂种类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可以是现有技术中任何常规消泡剂,为了使消泡效果更好,也可使用自制的消泡剂,但使用自制的消泡剂仅仅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消泡效果,在没有该更好效果的情况下,并不妨碍本发明的充分公开及其目的之实现。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3)案例:发明要求保护一种油墨组合物,其含有着色剂的物质C、a%的水溶性溶剂、b%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及余量的水。将物质C用作着色剂是为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审查员指出说明书中没有给出着色剂的用量,从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3)申请人提供一篇申请日前的公开文献来证明着色剂的用量是现有技术,其中记载“在油墨组合物中,着色剂的含量不得低于n%”。而审查员发现在相关技术手册中记载“着色剂的含量不得高于(n-1)%”。这两份证据相互矛盾,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未被克服。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前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A22.2:新颖性权1:亮菌乙素,其结构式:A22.2:新颖性(案例)在说明书中进行了MS和NMR结构鉴定。A22.2:新颖性(案例)对比文件:亮菌乙素,又称假蜜环菌乙素。对比文件虽分离获得亮菌乙素,由于分析测试手段的局限,只根据紫外光谱、红外光谱和分子式推测了其结构为α-羟基-α-苯基丙二酰胺。根据该文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亮菌乙素的结构还是不能最终确定的,而只是一个推测结构。也就是说在本申请之前,亮菌乙素并不被确切认知。根据现有技术定义:“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因为对比文件公开的亮菌乙素只是一个初步推测的化合物,不能算是实质性技术知识,不能称为现有技术。本申请利用先进的分析测试手段确定了亮菌乙素的最终化学结构(尽管确定的化学结构与最早推测的化学结构是一致的),在本申请中的亮菌乙素是一个化学结构明确的分子式,而不是一个推测结构的化学分子。《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规定“首次从自然界提出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A22.2:新颖性(案例)答复意见:该答复存在的缺陷:1、无视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对比文件中公开了UV、IR、MS和NMR。但认为只公开了UV和IR。2、对现有技术理解存在明显偏差。3、亮菌乙素的结构形态和物化参数已被认知,不属于“从自然界首次提取的物质”。A22.2:新颖性(案例)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A22.3:创造性A22.3:创造性(案例1)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合成氯乙酸的方法,是以醋酐为催化剂,催化醋酸和氯气反应合成氯乙酸,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应以强酸型离子交换树脂为助催化剂,并限定了反应条件。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乙酸酐为催化剂,催化乙酸和氯气生成氯乙酸,随后提及:关于氯乙酸的反应优化方面,主要集中在助催化剂的选择上,通常选择液体强酸(如硫酸、磺酸等)。根据Martikainen反应机理,质子强酸的加入有利于乙酸的催化氯化反应,但液体的助催化剂带来了腐蚀设备、产物难以分离、副反应增多等问题。因此,可使用催化性能优良、母液易于分离的固体助催化剂(如强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等。A22.3:创造性(案例1)•1、对比文献是一篇综述性的文章,不适合于做否定创造性的文献。•2、对比文献是对现有技术合中成氯乙酸的方法的总结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展望,没有也不可能有影响本发明创造性的任何的具体技术方案。•3、化学科学是一门实验科学,不是通过简单的理论推导就能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如果单凭对比文献的简单概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得到本发明解决了该领域中人们长期以来期待解决的将强酸性固体催化剂作为助催化剂的问题,那么科学就太简单,也就不称其为科学了,这显然是狭隘及不合理的。答复意见:A22.3:创造性(案例2)对比文件[一步法]:在KOH的10%乙醇溶液中,3-羟基二苯胺与碘乙烷进行乙基化反应,得到3-乙氧基二苯胺,其产率为80%。申请中技术方案[两步法]:3-乙氧基二苯胺的制备方法+KOH水溶液NHOH盐C2H5BrNHOA22.3:创造性(案例2)意见答复:申请人从评价创造性的“第二步”入手,首先找出了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一一详细分析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给出了所取得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步骤多了一步,但产率、纯化都大为改善。:乙醇可与KOH反应乙醇钾;:存在副反应:12步骤溶剂KOH作用卤化剂副反应纯化产率该申请一步水中和剂(用量小)溴乙烷少易90%对比文件两步乙醇缚酸剂(用量大)碘乙烷多难80%12创造性答复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一般应从“三步法”的第二步入手,修改和陈述有三种方式1、进行技术特征分析后,找出真正的区别技术特征,论述其非显而易见性。3、将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引入权1形成新的独权,论述其非显而易见性。2、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权,并重新确定新的独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论述其非显而易见性。1、证据应当是对比试验证据或者其他类型证据,如申请人利用现有技术证据(如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证明化合物/方法的用途或效果是预料不到的;2、方法或化合物对比试验效果证据必须针对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且给出了相应实验数据的技术效果,否则不予考虑;3、对比试验用到的化合物应当是请求保护的化合物中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已知化合物结构最接近的化合物,以及所述对比文件中的相应已知化合物。创造性答复答复时应注意的问题A26.4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A26.4:支持、清楚等A26.4:支持、清楚等(案例1)权1.一种在差热分析中在233℃附近有单一吸热峰的他米巴罗汀II型结晶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将任意晶型或无定型的他米巴罗汀固体用低级有机酸类或低级有机酸的水溶液结晶得到纯的他米巴罗汀II型结晶的步骤。权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低级酸是碳原子数小于6同时能挥发并可用作结晶溶剂的低级有机酸类,当选用的结晶溶剂为有机酸的水溶液时,酸与水两者的比例,可以是任意的。……权5.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低级有机酸指的是乙酸或甲酸,或它们的组合。A26.4:支持、清楚等(案例1)1、“低级”不清楚;2、“碳原子数小于6同时能挥发并可用作结晶溶剂的低级有机酸”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酸与水两者的比例,可以是任意的”得不到支持。审查员指出:130ml:120mlII型150ml:100mlII型170ml:80mlIII型CN1449376A10g他米巴罗汀(乙醇:水)该申请对比例2g他米巴罗汀20ml:20ml甲醇:水I型20ml:20ml乙醇:水II型A26.4:支持、清楚等(案例1)说明书第4页第5段所述,“酸与水两者的比例也没有限制,可以是任意的,一般限定在20∶80至98∶2,但酸的比例过低,则会较大幅度地增加结晶溶剂的体积,所以更优选50∶50至90∶10”。可见,任意比例的甲酸水溶液、乙酸水溶液都能够得到II型结晶,这是经本发明人实验证实的。同时说明书第1页中描述“他米巴罗汀不溶于水”,只要加入酸,其便可发生溶解,从而可进行结晶,只是酸与水比例过低会大幅增加溶剂体积,这在实际操作中不好应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优选一定范围内的体积比,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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