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讲义主要内容第一章什么是公司第二章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权分立第三章一人公司第四章有限公司的出资第五章有限公司的设立第六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股东诉权的有关规定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2第一章什么是公司一、企业和公司的概念1、企业的概念: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连续经营活动的组织。2、公司的概念: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在大陆,《公司法》立法比较晚,所以《公司法》确认的公司形式就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外,或台湾地区“公司法”确定的无限公司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根本没有体现,所以说在我国大陆,一提公司肯定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而且一定是法人企业,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公司。综合起来我们国家公司法所说的公司,就这么三种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的特征第一、财产独立作为公司,它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公司的财产是从哪来的?它是股东投资构成的,但是股东投资构成的公司财产一旦到公司手里,那么公司就对这部分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完全以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和合伙企业就不一样了,合伙企业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怎么办?那么就由合伙人来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就不能仅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3公司,它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问题1:那么公司的财产如果不够还债怎么办?不够还了,到此为止,公司的股东不再拿自己的财产为公司承担这个偿债的责任,所以这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公司的财产有多少,还多少。第二、公司是社团性企业公司组织上的社团性,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构成,所以说这就是一个社团,是由多数人组成的一个社团。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它是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股东构成,也同样由多数股东组成,所以说社团性的特征,体现得还是很明显的,主要从人数上来体现的,就是多数人组成。第三、公司是营利性的组织它的营利性主要体现在,成立公司都不是为了搞社会福利,它都是为了获取利润。那么所谓营利性就是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或物质消耗,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这就是营利性。营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财产,即独立支配的财产;二是开展经营活动。三、公司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公司进行分类。第一、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不同将公司划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就是对公司的债务先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偿还,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4任,这和合伙是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两合公司是根据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由两种股东组成的公司就是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公司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现在各国都把两合公司给抛弃了,无限公司有的国家还保留,比如说我国的台湾地区,他在其“公司法”中还规定无限公司。第二、根据公司的开放程度不同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通俗点说,开放式公司是指谁出了钱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且股份可以相互转让,股东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即对任何人都开放。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股东是50人以下,就是说最高不能超过50人,所以它就是封闭式的公司。第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就是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设立的公司就是人合公司,而以公司的资产为信用基础来设立公司就是合资公司。根据这两种表达方式看,咱们国家的两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人合的性质,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典型的资合公司。问题2:先谈下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的关系第四、按照公司的隶属关系划分,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设立了公司全部机构的公司即为总公司亦称本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5称,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划分,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持有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足以对该公司进行控制,那么其即为母公司;反之,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所持有并受其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不隶属于母公司,它只是自己一部分股份控制在母公司的手里,原则上讲,母公司可以通过控股来影响子公司,可是不能直接来管理子公司,更换子公司的企业管理人员,也不能随便调拨子公司的资金。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它自己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资产。因此,这里一定要把子公司和分公司区分开来,分公司为什么都不是独立的?因为它就像公司里的一个部门一样。子公司就不一样了,子公司它自己有自己独立健全的机构,这里子公司有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分,就是说它能达到控股的程度,这个控股程度不能理解为达到50%以上就控股,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份很分散的话,达到1%就可能控股。第六、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有的国家是以公司主要的股东所具有的国籍为公司的国籍,有的是以公司的所在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还有的是以公司是依哪国法律6设立就具有哪国国籍。那么我们国家关于公司的国籍的确定是采取第三种标准。即依哪国法律设立就具有哪国国籍。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外国人,带着外国的钱在中国境内设立,它具有哪国国籍呢?你不能说依照外国的法律在我国设立公司,因为任何其他国家对我们国家都不享有治外法权,现在中国不是殖民地,所以在中国设立公司必须依照中国法律。所以说外商投资企业,尽管它是外国人用外国钱设立的,但是它毫无疑问是中国的公司,是中国法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具有哪国国籍即是哪国公司。那么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就是外国的公司。跨国公司严格讲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因为任何国家和任何国际组织都没有专门的跨国公司的立法,跨国公司只是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义。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公司的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进行等额划分。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需要任何的划分,那么如何来计算股东的表决权,这要由公司章程来规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将这里的“有限”搞清楚。“有限”在这里明确的是三个法律主体的关系。问题3:请问此处的“有限”是什么意思?这三个主体是股东、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这里的“有限”是指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公司里指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即股东只以7其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来主张权利,不能向股东来主张权利。只要是带有“有限”字样的就是这样,它只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用什么来承担责任呢,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来承担责任。所以“有限”即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千万不要理解为公司的股东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注: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那么谁和债权人发生关系?只有公司和其债权人发生关系。这里的债权人指的是公司的债权人,不是公司股东个人的债权人。而无限责任公司就与此不同,无限公司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的责任。问题4:合伙企业能否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如果可以的话,合伙企业将承担何种责任?五、公司权利能力限制1、转投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问题5:公司可否向合伙企业投资?2、公司担保业务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8额。编者注:对外投资董、股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编者注:对内投资股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公司人格否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编者注:内容违法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编者注: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内容违章,可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9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二章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权分立一、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1、股东(大)会的组成及职权:有限公司50人以下,股份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2、股东会会议的类型:(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定期会议:是公司按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定时召集的会议。(3)临时会议:是指在必要时不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3、股东会会议的表决:(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0(2)一般事项表决可以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重大事项(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4、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二、董事会(执行董事)——执行机关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公司3—13人,若不设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一名。股份公司5—19人。2、董事会的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3、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11是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类似于内资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三、监事会(监事)——监督机构1、监事会的组成: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1至2名监事。2、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