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洋法(LawoftheSea)第一节概述Summary一、海洋法的概念•即国际海洋法,是确定海洋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海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②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③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④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二、海洋法的发展•1、共有物时期:在罗马时期,海洋被认为像空气一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海岸到海水的最高潮线都是共同使用的对象。只能共同使用,不可占领。•2、无主地时期:中世纪时期,商业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使一些国家对自己控制下的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英国自称为不列颠海之王,丹麦-挪威联合王国控制了北海。15世纪,占据海洋已发展到高峰。1493年,罗马教皇亚历山大第六为了确认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地理新发现,颁布圣谕指定以太平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作为两国在海洋上控制权利的分界线,两国在各自的特别区内享有商业垄断权。罗马时期称为共有物的海洋秩序正为海洋分割所代替,这时的海洋可以像无主地一样可以通过先占来占领。•3、海洋自由与海洋控制论的争论时期。海洋的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引起了自由与控制的争论。荷兰的格老秀斯为了荷兰的利益,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自由。代表海洋传统国家利益的英国法学家塞尔顿,于1635年发表了《锁国论》,认为英国对其周围的海面有处置和控制的权力。4、19世纪的领海与公海并立的海洋法律秩序。经过200年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领海与公海并立的海洋法律秩序。领海是沿海国主权控制下的海域,公海是对一切国家开放的海域,任何国家可以在公海上自由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并逐步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规则。5、海洋法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0世纪后,除了领海和公海两个概念外,还确立了许多其他海域。第一节基线•一、概念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等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叫做基线。二、基线种类1、正常基线: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海水退到最低潮时的那条线。2、直线基线:(1)概念:直线基线就是在沿海岛屿上和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此直线划定公布后,如发生低潮线后退,不得随意更改。(2)历史发展•源于国际法院1951年作出判决的英挪渔业案。•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条直线基线使用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时应该遵守的规则。前提:1款规定,沿海国只有在“海岸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直线基线。适用时应该遵守的规则:•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该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直线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确定特定基线时,对有关地区的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以考虑。三、河口、低潮高地•《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13条和《海洋法公约》第9条都规定:“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河流流入海洋的情况是复杂的,由于河流的冲积和带动泥沙的作用,常常造成河口两岸陆地向海洋延伸,出现河口三角洲等的情况,河水必须经过三角洲在流入海洋。对于这种情况,公约未作出具体规定,只能遵从国际习惯法。所谓“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低潮高地是否能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取决其与大陆与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宽度,不算;不超过,可算。第三节内海水InnerSea一、内海水(海洋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概念: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海域。它包括一国的内海湾、历史性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2、法律地位•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二、港口1、概念: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施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2、范围:港口的范围包括从它伸入海面最远处的永久性建筑物(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港口所占水面、水下及出入港的航道)、陆域(码头、仓库、船坞、灯塔等)。3、海港的主要机关是港务监督三、海湾•1、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称为海湾。•2、内海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该海湾即为内海湾。•3、非内海湾:如果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水,该海湾即属非内海湾。•4、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虽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如加拿大的哈得逊海湾(50海里),俄罗斯的大彼得湾(110海里)等。它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沿岸国已对该海湾作为内海而行使主权;二是该权利应在一个时间内连续行使并已成为惯例;三是该权利之行使已为其他国家所确认。•如果湾口总宽度大于24海里,但被若干小岛分割成数段,应以最宽的一段作为测算湾口宽度的标准。四、海峡•海峡是指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水道。海峡按法律地位来区分,可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1内海海峡:是指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这种海峡如同基线内的其他水域一样,属于一国的内水。•2领海海峡:指宽度在两岸领海宽度之和以内的海峡。如果两岸属于一个国家,则适用该国的领海制度;如果两按不属于一个国家,则海峡的划分、适用和管理办法由有关国家协商确定。•3非领海海峡:指海峡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这类海峡,不管两岸属于或不属于一个国家,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的海域属于沿岸国领海,适用领海制度;领海外部界限以外的区域可能分别成为沿岸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应允许外国船舶的自由通过。如我国的台湾海峡。如果一个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或其他有专门条约规定的海峡,则具有特殊法律地位。•2.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合卡某在船舱内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合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第69题多选)•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第四节领海TerritorialSea一、领海的概念与特征二、领海宽度:1、领海宽度,各国法学家曾有不同主张2、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外限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平行线法:海岸平直且采用正常基线时采用。•交圆法:当海岸不大平直且又采用正常基线时,在基线上选择适当的点,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圆,连接各交点之间的弧。•共同正切线法:当海岸曲折且采用直线基线时,在沿岸基线上选择适当的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二.领海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具体含义:(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属地优越权;(3)沿海航运专属权;(4)领空权;(5)立法和管辖权。(二)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innocentpassage的含义“通过”:三种通过;具体要求。无害:(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际务或安全的宣(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2.沿海国对无害通过有权采取的做法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义务A不妨碍:B限制行使管辖权4.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三.我国的领海制度1958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我国政府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其基本规定如下:1.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2.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非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4.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5.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6.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1、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38题)(多项选择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过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第五节毗连区一.毗连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概念:2.历史发展3.法律地位A特定事项管辖权B范围:水面(不包括上空)二.我国的毗连区制度第六节专属经济区ExclusiveEconomicZone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1.概念冲之鸟“礁、岛”之争:2.法律地位: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并在其他一些方面享有管辖权,宣布建立才有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1)对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并且对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这些权利是沿海国的专属权利,非经沿海国同意,任何其他国家不得进行这种勘探和开发;•(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3)有权制定法律和法规以防止、减少或控制在专属经济区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与义务•1.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3.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的与公约第5部分(专属经济区)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中美撞机事件第七节大陆架ContinentalShelf一.大陆架的概念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具体:•(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3)沿海国有权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或授权他人建造,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