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事例分析:1、设张三买一套灯具送给李四贺乔迁之喜,李四使用不久即因灯具内部电线短路而起火将家烧毁。李四要求灯具厂赔偿损失,被拒,理由是“李四并非直接购买人”。2、甲从乙厂偷的三根未经检验的健身棒,送给丙一根,丙使用过程中健身棒突然断裂致丙受伤。丙要求乙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其损失可否?3、王某乘坐公交车逃票,公交车在行驶途中突然急刹车,王某重重撞在公交车护杆上受伤,能否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4、问农民赵某下例哪些购买商品的行为能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1)购买化肥,但遇到假货;(2)购买一辆中巴车用于营运;(3)购买拖拉机(其一为自用耕地;其二为出租给其他农户使用)。5、一学者何山某日去淘古董,发现一摊主在出售“徐悲鸿的名画”,何山经过仔细的辨别,认定是一副赝品,遂掏钱买走,事后以“经营者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可否?6、购买房子、高档汽车等行为能否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的原因(一)生产与消费相对应,经济的发展需要“消费”这驾马车的推动;(二)消费者与经营者身份日益分离且对立(垄断;高科技产品的不断问世;产品侵权事件的不断发生);(三)消费者运动的不断兴起。二、基本概念:(一)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因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我国: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2条)2、特征:(1)消费者的主体是指个人消费者,是对物质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耗的具有自然生命的社会个体成员。(2)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表现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二)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三)对“消费”的进一步界定1、消费性质:仅限于生活消费(区别“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2、消费对象:商品或服务;(1)商品必须是流通中的劳动产品;(未经合法流通而被使用的产品是否属于本法范畴?)(2)服务必须是有偿提供的对消费者有利用价值的行为或活动。(朋友免费帮忙安装灯具,装修等导致的损失的赔偿问题)思考:商品或服务的范畴如何界定(价值大小有无影响?)3、消费主体:购买者、使用者、接受服务者、农民。NO.5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思考:1、农民、生产资料的保护理由?2、第三人能否成为本法中的“消费者”而被保护?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调整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54条特殊适用)(二)原则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的原则第5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6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3、补偿性与惩罚性结合的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含直接与间接,和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有欺骗等行为时应承担惩罚性责任(NO.49)思考并讨论:1、“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2、单位等能否成为“消费者”?争议焦点:一方身患残疾,另一方能否据此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的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案例5原告:陈某,男,住贵州省某县被告:吴某,女,住贵州省某县陈某与吴某2002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生活一直不和谐。陈某脾气暴躁,有暴力倾向,经常动手打吴某。一次被打的吴某赌气搬回娘家居住,吴父了解情况后认为这样做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便劝说吴某回去,并打电话让陈来接吴。第二天,陈某接回了吴某,但是回到家后,吴某又遭受了陈某的殴打。陈某还威胁:“再往娘家跑我就打死你。”以后,吴某的境况又恢复到以往那样,经常遭到陈某的打骂。由于陈某的暴力再加上工作的一些压力,吴某换上了轻度精神分裂症,有时候会突然神志不清。患病的吴某只好辞职在家养病。2005年3月,经治疗后的吴某病情得以稳定,3月底,陈某便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与被告离婚。陈某诉称:被告现在患病,夫妻无法进行沟通,两人之间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因此要求离婚,当然在法庭上,陈某并没有承认是自己的暴力导致了被告患病。被告吴某未作答辩。争议焦点: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家庭暴力,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关于离婚的几个问题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资源并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行政登记离婚:当事人双方需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5.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6.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7.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9.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0.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1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介绍:美国个别州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通过判例的形式体现的。1997年8月5日,北卡罗来纳州作出了美国司法史上首次“第三者”受到处罚的判例。该州一名叫朵罗西的妇女,援引北卡罗来纳州一项有百年历史的保护家庭不受第三者破坏的法律,向法院控告第三者考克斯与自己的丈夫通奸,使原本幸福的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要求考克斯为此支付赔偿金。北卡罗来纳州格拉姆法院作出了一个“令所有惨遭遗弃的怨妇扬眉吐气的裁决,要求考克斯向朵罗西支付高达100万美元之巨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