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2017年最新版)在发生商标商标侵权案件时,被告可以引用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来进行合理使用的抗辩。但是在不同的个案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图形的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重要的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非常原则,存在较大的模糊地带,相关的解释尚未出现,因此在实务中会遇到很多问题。笔者将尝试梳理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期对实务有所帮助。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为了说明本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主要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说明性词语,就可以将混淆的可能性大大减小。比如一个为诺基亚(NOKIA)手机生产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标注“FORNOKIA”的字符,由于字符“FOR”存在,加大了区分度,应该不会造成对该电池来源的混淆,属于合理使用。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既然被告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本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例如美国知名品牌百事可乐曾经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及其送货车上以显著方式使用“No.1”的字样,而“No.1”是另一同类知名饮料的商标,百事可乐因此被起诉。但是法院审理时依据上述标准认为百事可乐的各个广告使用该字样,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百事可乐的饮料品质第一(No.1)。而百事可乐本身是知名品牌,这种品质第一的说明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不构成对“No.1”商标权的侵犯。3、以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使用该说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测使用人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使用人將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商品的显著位置,甚至放大字体,加以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其他的说明性词语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明显之处,那么很容易推断使用人有搭便车的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主观意图,并在客观上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应当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比如前面提到的为诺基亚手机生产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如果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标注“FORNOKIA”的字符,刻意突出“NOKIA”的字符,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不显眼处,并将字符“FOR”尽可能的缩小甚至不予标注,那么我们可以看出该使用人有搭便车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容易造成误认,这种使用显然不是合理使用。4、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商品,那么可以推断使用人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商品说明来使用,缺乏或者没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企图,而且一般这种使用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那么这应当算做合理使用。比如联想电脑在标注“IntelInside”的商标以强调其CpU的优质的同时又标注了自己的商标“Legend”,应当属于合理使用。反之,使用者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就比较明显了。5、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使用者所使用的名称是自己的姓名、商号或者商品的名称、形状、产地等,相对比较简单,容易识别。但对于商品的品质、功用等等的说明性文字,范围比较广泛,进行区分有一定的难度,这时了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解商业惯例就显得很重要了,如果发生诉讼时征询一下行业协会的意见,再做判断就比较容易了。比如在很多磁带、CD上,往往将其主题或主打歌曲置于正面显著位置,而将制作、引进、发行公司及商标置于背面或侧面,且以较小的字体标示。这似乎与合理使用的意旨相违背,但实际上这是唱片业界的商业习惯,他们这种使用方式无非与商业上的通用方法相一致罢了,因而应当是合理使用。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润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断标准客观后果也是商标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如果原告在其商标被被告使用后,名誉受损,经营业绩明显下降,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这种后果与被告的使用之间有直接联系,那么可以断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进而破坏了原告的正常商业活动,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排除在商标的合理使用之外。上述六项标准并非是互相排斥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必须考察清楚各项事实,综合利用各项标准,才能作出比较中肯的判断,相关的经验还需在实践中丰富,相关制度还需完善。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为了搭便车,千方百计规避法律,他们将别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进而在自己的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商品上故意将该商号置于显著位置标识,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边边角角,从而达到使消费者混淆的目的。他们在使用时,一般不加注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并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而且一般不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或者即便标注自己的商标也置于非显著位置,总之其目的就是为了混淆商品来源而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按照上述标准衡量,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长期以来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随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出现,这一情况将会改观。该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也有近似规定。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其主旨是当二者不造成混淆的就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商标的合理使用应仅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叙述性使用或被提及的使用,绝对不能造成混淆,否则就是侵犯商标权。通过对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正确认知,我们就可以比较自如的应对现实中种种搭便车的行为。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建时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虞红梅侵犯商标专用原告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鑫世纪酒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杜淑萍商标权侵权纠景德镇市玉柏瓷厂诉叶玉新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与戚建发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郭灿江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张建德侵犯商标专用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邵云飞侵犯商标专用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流行风五频道服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养生花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原告义乌市双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GoogleInc.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多次销售假茅台贵州茅台状告北京一超市索赔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骆定春商标权侵权纠天津市工商局发布09年商标侵权十大违法案例原告潍坊华特磁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格耐斯纺织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工商总局曝光专项行动10大典型案件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梁建平商标权侵权纠娃哈哈商标争议案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文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利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诉人常熟市虞山得雨茶厂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得雨活茶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爱国者商标案宣判北京海尔判赔50万日本铃木状告长春铃木郑州销售商受牵连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福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凉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阮怀云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祥弘机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原告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与被告宁波晓晓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余秋燕商标权侵权纠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祝亮上海英雄(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