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信托摘要信托即信用委托。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而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方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不断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私有财富投资分配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加。遗产信托制度也开始从英美法系国家传到大陆法系国家。而在我国,自2001年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遗产信托制度已正式被法律所承认。虽然至今遗产信托制度已经经过了14年的法律社会实践,但是遗产信托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次数微乎其微,因此它也没能发挥出其在继承领域中的关键作用。因此针对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所遭遇的问题与困境,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关键词:遗嘱信托继承人遗产信托法AbstractTrustcreditentrustment.Isreferstotheinvestmentcreditprincipalpropertyofaseriesoftransferofrightstothetrustee,thelettertothepeoplebythetrustee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econtractsignedwiththeprincipalbeneficiarydesignatedbytheclientenjoysthetrustbenefits,andthetrusteeofalegalactofpossession,use,managementanddistributioninordertoobtaintheCommissiononproperty.Theestatetrustisatrustlegalbehaviorrelatestothefieldofinheritancetrustinmanyways.With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society,theworldculturalexchangesanddeepening,thebroadmassesofthepeopleonprivatewealthdistributionmodeofdiversifiedinvestmentincreasingdemand.TheestatetrustsystembegantospreadtothemainlandlegalsystemcountriesfromthecountriesofAngloAmericanlawsystem.Butinourcountry,since2001formallyannouncedtheimplement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rustLaw,theestatetrustsystemhasofficiallybeenrecognizedbylaw.Althoughtheestatetrustsystemhaspassed14lawsofsocialpractice,buttheapplicationoftheestatetrustsysteminreallifetimesverylittle,soitcannotplayitskeyroleinsuccessioninthefield.Therefore,aimingattheproblemsanddifficultiesencounteredintheprocessofestatetrustsystemofourcountry'spractice,thisarticlewillbecarriedoutthroughtheanalysisandresearchoffourparts.Keyword:TestamentarytrustHeirHeritageTrustlaw目录一、遗产信托制度(一遗产信托的界定1、遗产信托的概念2、遗产信托的特征(二遗产信托的功能1、遗产信托的意义与作用2、遗产信托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二、各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分析(一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地(二美国:高度发达的遗产信托制度(三日本:大陆法系背景下的遗产信托制度三、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一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大背景下发展遗产信托制度的需求(二我国现行遗产信托制度的立法状况及社会应用情况(三对我国《信托法》的简析1、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2、信托财产3、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四、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建议(一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不足1、法律制度上的不足2、社会层面上的障碍(二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1、遗嘱信托成立应当不需要受托人的承诺2、允许采取多种遗嘱形式来设立遗嘱信托3、放宽受托人资格限制4、明确对信托财产的权属规定5、设立监察人或遗嘱执行人一、遗产信托制度(一遗产信托的界定信托即信用委托。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而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方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信托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根据其目的、成立方式、以及信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分为许多种不同的种类。而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出现之时就已经在合理、有效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避免遗产纠纷、遵循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合理规避高额遗产税以及有效管理遗产实现遗产的增值保值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遗产信托的概念遗产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了60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经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适用的一整套制度规则体系。遗产信托是基于财产传承目的的理财工具。是委托人预先以设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以及给付等,详细记录于遗嘱之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2、遗产信托的特征遗产信托作为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一种制度。以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与否,是以信托财产被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的。所以,信托财产最重要的特征便是转让性,换句话说信托财产必须是信托人可独立支配的能够转让的财产。信托财产的转让性,第一,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之时就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还不存在或者仅仅是信托人期待的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便无法设立。其次,还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之时,信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信托人在设立信托之时信托财产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便无法成立。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决定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无论其物质形态变换如何,都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是不动产,后来因管理或其他原因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转变成价值形态的金钱,再经受托人管理经营而购入有价证券。在上述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变成金钱,再由金钱转换为有价证券,虽然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信托财产并不因此而失去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在信托管理的内部形成一个整体,不会因为其物质形态的变化而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还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中,不会因为信托财产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信托财产的性质。(3.独立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便是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独立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了对该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信托财产便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虽然因为信托行为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因此受托人所接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要独立于其自有的财产。如果受托人接受了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接受的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必须要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就受益人而言,其享有的受益权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因此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本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是信托法律关系终止后,信托人也依然可以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的本金归还自己或者赠与第三人,所以信托财产也是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因为信托财产在实际上是受托人占有控制和管理,因此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维持主要体现在通过区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二遗产信托的功能信托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根据其目的、成立方式、以及信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而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出现之时就已经在合理、有效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避免遗产纠纷的频发、遵循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合理规避高额遗产税以及有效管理遗产实现遗产的增值保值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遗产信托制度在继承领域里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与传统的遗嘱继承相比较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遗产信托是通过把遗产交由受托人进行管理、投资、分配,受益人只继承信托利益,而遗嘱继承则是由继承人直接继承遗产;2.遗产信托的信托收益可以传承几代继承人甚至一直传承,而遗嘱继承则通常只能传承一代或者两代。3.遗产信托可以何必合理的规避高额的遗产税,相反遗嘱继承则需要支付高额的遗产税。4.遗产信托更能体现和遵循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而遗嘱继承很有可能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1、遗产信托的意义与作用。(1.防止争端的发生。在现在社会中有不少家庭因为争夺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因为往往不劳而获的利益更能引诱人,因为人性的本能使然,无遗嘱继承的分配方式将不可避免的会引起一些家庭争端的发生。而遗产信托则能够合理解决这一问题,防止和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的发生。案例一:比较著名的侯跃文无遗嘱继承案,在侯跃文去世三年多遗产争议依旧喋喋不休。2007年6月23日,侯宝林之子、著名相声演员侯耀文在其玫瑰园别墅的家中,突发心脏病去世。由于侯耀文与先后两任妻子离异,大女儿侯瓒与小女儿侯懿珊长年不在侯耀文身边生活,兄长侯耀华代为主持后事。2009年2月17日,侯瓒起诉妹妹,要求法院查清父亲遗产,进行分割,6月23日又将妹妹变为原告,把二大爷侯耀华、牛成志以及郭晓小和刘一夫妇四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和赔偿相应遗产。本是亲属间的遗产纠纷却越闹越大,受到全社会关注。6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当庭调解失败。(2防止遗产继承人随意挥霍。现如今有许多富二代富三代因为从小的娇生惯养,挥金如土。如果随意挥霍,必定会造成坐吃山空的局面,避免遗产分光吃光、避免“啃老”、“败家”,而遗产信托的出现很好的避免了这一问题。案例二:香港著名影视歌明星梅艳芳的遗产案至今也依然存在争议,但梅艳芳的遗产信托也被视为防止被继承人随意挥霍遗产的一个很好的典范。多年的演艺经历让梅艳芳存下了不少积蓄。至2003年底病逝前,梅艳芳名下有香港、伦敦、新加坡等多处房产以及现金,资产总值1亿元。2003年12月初,梅艳芳为了防止母亲挥霍资产立下遗嘱及信托基金,将自己两处物业赠予好友刘培基,预留140万人民币给4名外甥及侄女作教育经费。剩余遗产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给母亲覃美金约58000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直至母亲去世。遗嘱中还特别指明,直至覃美金去世,所有资产会扣除开支捐给妙境佛学会。据悉,梅艳芳去世时留下价值约3000万至3500万港元的资产,随着香港房价上涨,其遗产2011年被认定升值到港币近1.7亿元。(3防止他人侵占。被继承人的继承真实意愿是需要得到保护的,而往往被继承人是继承人的至亲,由于担心继承人将来的生活保障因此给予财产继承。而给了财产之后继承人能否用到财产而不被有心者骗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