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与就业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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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就业政策与就业形势杨伟民第一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概要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沿革二、我国实行的积极就业政策三、高校毕业生基本就业制度四、促进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沿革(一)计划分配阶段(二)供需见面阶段(三)双向选择阶段(四)自主择业阶段(一)计划分配阶段•旧中国高校的毕业生基本上是自谋职业。建国以后,根据我国经济、教育发展和人才供求不平衡的实际状况,逐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1952年,正式确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的原则和“根据国家需要,集中使用,重点分配和一般照顾”的基本方针。尽管随后在制定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办法上几经改变,但始终没有离开以“统”和“包”为特征、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主线。这一制度除“文革”期间无法实行外,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这期间,我国负责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国家主管机构绝大多数时间都是由国家计委、教育部和人事部共同担任。(二)供需见面阶段•20世纪80年代,虽然当时还处于“统包统分”制度的时代,但我国仍然开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工作。1983年,为了使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更好地适应祖国四化建设的需要,教育部将清华大学等四所高校作为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的试点。1984年,继续进行“供需见面”试点工作的同时,又针对高校毕业生分配过程中存在用非所学、专业不对口以及分配渠道不畅等问题,提出了“扩大高等学校分配毕业生权限”的方案。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其核心是对国家计划内的大学生,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填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取“供需见面”的毕业生分配制度。这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使得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迈出关键一步,毕业分配尽可能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为我国就业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根基。(三)双向选择阶段•1989年,国务院批准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改革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毕业生由自己“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至1994年,全国大部分高校毕业生都已按照“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实行就业,形式多样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也开始逐步形成。1997年,我国高校全面实行并轨招生,免费接受高等教育的做法在我国成为历史。2000年,教育部取消毕业生派遣证,采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这标志着我国结束了计划分配、派遣就业的历史,开始了市场导向的就业制度。(四)自主择业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高校在校生人数剧增,毕业生就业状况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并在2002年进入到了新的阶段。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转发了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重要意见。这些重要文件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开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新的历史阶段。至此,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经历了由“计划分配”到“供需见面”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等几个发展阶段后,正式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以“自主择业”为核心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二、我国实行的积极就业政策(一)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三)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积极创造就业岗位1.发展国民经济,拉动就业能力将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坚持实行扩大内需的方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并积极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2.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坚持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方向,鼓励发展社区服务、餐饮服务、商贸流通、旅游等行业,更多地增加这些行业的就业岗位。(一)积极创造就业岗位3.发展多种经济,拓宽就业渠道注重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特别是就业容量大的私营、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4.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增加就业途径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积极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和就业基地为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政策,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建立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1.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确立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用人主体、劳动者作为供给主体的地位。同时,协调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户籍制度等多项改革,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客观环境明显改善,市场机制已经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2.发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建设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强化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3.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救济和失业医疗补助,全面开展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之后又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三)促进失业者再就业1.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国家组织各方力量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代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并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服务和职业培训机会。2.实行税费减免和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定时期免征有关税费;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提供财政贴息。3.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收政策为鼓励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税费减免等。(三)促进失业者再就业4.实施再就业援助帮扶就业困难者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扶。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5.鼓励国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家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措施,制定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6.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等,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建立“三条保障线”制度1998年以来,我国建立了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将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紧密联系起来。2.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服务我国多年来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3.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建立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制度。4.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严禁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和介绍童工就业的行为,不断完善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高校毕业生基本就业制度(一)完善就业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建设(二)完善就业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设(三)明确政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一)完善就业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建设•我国目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体制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统筹为主,中央和省市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高校实行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将其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努力实现就业指导服务的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办公条件、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水平。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毕业生人数确定标准并据此列入学校的总体预算,确保就业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到位。(二)完善就业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设•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高校毕业生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重点加强和发展的部门及地区就业。还提出了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三者互通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体系和制度。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督。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同时破除了限制毕业生出省、出系统就业的收费政策,制定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实行了全国范围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对毕业生落户开放的政策和要求。(三)明确政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我国明确了政府机构必须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档案等手续提供便利。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生源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生源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一定程度免费的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四、促进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一)帮助提升就业能力(二)引导面向基层就业(三)大力扶持自主创业(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五)强化就业服务指导(六)鼓励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七)鼓励各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吸纳就业(一)帮助提升就业能力•全国各高校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不断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国家和省、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二)引导面向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福利和经济补贴。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扩大招录比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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