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张文2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重中之重(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更包括做好日常校园安全)2、中小学生绝大多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人身伤害意识和能力差,易出事,学校保护责任大。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难度大3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一)时间范围: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室外教学、以及按照学校规定在学校进行的相关活动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班级、团、队以及由学校、教师组织、批准、同意的其他校外活动4(二)空间范围1、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2、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如闲置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或其他单位占用的房屋场地等5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一)设施安全1、符合质量标准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2、安装需由专业人员安装的设施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室内外电器插座、悬挂物等应保障安全)直接用于学生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加固63、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重视房屋、场地的维护、修理;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建筑物、设施、用品等必须适合学生的年龄段和身心特点。如材质、高度、亮度、牢固度等等;)7(二)制度完善1、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分工制度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3、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4、学生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制度应以学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5、安全教育制度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8(三)教育经常1、对新教职工应进行校园安全责任教育2、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3、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开学、放假前(溺水)、校会、班会、活动前;教育形式应多样、生动)4、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大型活动可能发生的事故的预防及应对措施)5、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工作人员越规行为,及时报告,预防性侵)9(四)管理到位1、教职工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教育教学工作符合安全要求(重视实验课、体育课等活动性课程规范);教育活动中的用品、用具、程序、方法要符合安全要求。2、对学生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5、重视校园暴力问题6、对反映的教师越规行为应高度重视及时处理10(五)救治及时1、发生伤害事故(包括突发疾病)首先救治学生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教师、及高年级学生应进行基本急救常识培训:止血、固定、人工呼吸等)3、紧急情况打急救电话;送医院检查治疗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11(六)预案常备突发性不法侵害1、学校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4、加强门卫制度: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6、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放在使用方便的位置)127、上下学时间增加校门安全人员、关注接低年级学生的人员、有条件的应请公安、交通部门协助8、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9、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隐蔽、无声)10、教育学生面对侵害时自我保护、逃生11、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治安情况,出现安全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3突发性自然灾害1、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2、设置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单的逃生器械3、针对不同灾害教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方法4、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避免拥挤、推搡注意台阶、躲避危险物等等)5、进行逃生演习14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2、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措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伤害自己和他人4、学校安全工作应与家长沟通,家校配合15五、关于监护责任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监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依法律规定确定。现行法律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是监护职责。在校学生的父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16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学校则对学生承担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应签订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期限及内容)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题有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17六、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有无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18(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属过失性质)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19(三)法律依据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下及幼儿园的学生、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0教育机构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大多属民事侵权,一般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体罚造成的伤害不同)教育机构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即为有过错,就需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特别加重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2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上及高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22学生伤害事故诉讼适用“被告举证”原则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大多因学校过失造成,属民事侵权行为,学校一般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诉讼中应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为原告,学校为被告。学校伤害事故的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举证”,由学校举证,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身没过错,则认定为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33、学校应依法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即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应当有不同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使安全工作达到有效保护避免事故发生的目的。学校应要求学生遵守学校制度、纪律,在与其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前提下保护自己和避免伤害他人。24(四)学校在以下方面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列举)1、校车安全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管理措施。25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维护上下车秩序;(2)监督驾驶员,发现安全隐患制止校车开行;(3)清点学生数,指导系好安全带,确认关门,示启动(4)维护车内秩序(5)核实下车人数,确认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下车262、对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设施设备宿舍管理、学生管理、出校门、假期留宿等)3、学校安全保卫疏漏、消防、治安设施设备配置及管理存在问题4、学校提供的药品、用餐、饮用水不安全5、学校组织的活动的未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安全措施;6、患有不适宜担任学校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对学生的伤害7、组织学生从事不适宜活动;278、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注意和照顾9、体罚或变相体罚。10、教师在履行职责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11、学校负有管理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行为未及时管理或制止;12、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13、学校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28(五)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主要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学生违反法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知,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293、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学校已告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监护人有其他应承担责任的过错的;(六)第三者责任学校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30学校有关学生活动涉及第三者服务或合作时需注意以下问题:1、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使用合法、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2、重要活动签订书面合同3、接受服务或者参与活动的师生应当遵守合作方的安全制度;4、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5、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法追究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31学校以外人员或单位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2(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因教师体罚、侮辱、歧视、损害学生人格等因素除外)5、因体育活动自身带有对抗性或者风险性发生意外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33(八)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九)教职工因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34教师职工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由致伤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1、处理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妥善、及时处理2、处理途径:协商:民事纠纷,民不举官不究;当事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学校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处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解决协议)35调解:当事各方均同意可请教育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中当事各方答不成协议的,受伤害学生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教育行政部门为当事各方调解学生伤害事故的行的行为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当事各方均不能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诉讼: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最好通过诉讼解决(受伤害学生监护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63、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