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医患法律关系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医患法律关系医疗公益说医疗消费说医疗合同说民事关系还应包括无因管理、强制医疗【教学设计】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医患关系指的是医务人员(包括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在从事医疗事业中和患者(包括其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之间的关系,而这里的医疗包括医疗诊治,医疗科研和教学、医疗后勤管理等。(广义)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这时患者和医疗机构(医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1)“公益说”主张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2)“医疗消费说”主张医患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调整。(3)“医疗合同说”主张医患关系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强制医疗关系医患关系民事关系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服务合同试验性医疗合同特殊医疗服务合同第一节医患法律关系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二、医患合同医疗合同的特征:医疗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较之普通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缔约的强制性(2)合同的标的是医疗服务的过程,而不是诊疗结果(3)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4)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5)患者有最终的决定权医疗合同的主体: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不仅有医生,还有护士及其他科室工作人员;而患者方面涉及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其合同当事人也应是有缔约能力的人(不一定是患者本人),故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称为医方和患方。医疗合同的主体:主体之医方医疗服务合同主体之一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个体执业的医生、医院内的医生或其他工作人员。简单地说,即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学者认为,医务人员通常是属于医院的履行辅助人。1999年12月21日上午9时许,原告到被告处接受中医按摩服务,按摩师是孙某,另外还有两个按摩师一起为原告按摩。在推拿按摩过程中,不慎将原告的右腿按断。事发后,被告方将原告断腿用夹板绑扎起来,由被告方派人与原告家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当地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经论断为右股骨中段转移瘤并病理性骨折。另查: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并领取营业执照。医疗合同的主体:主体之患方患者本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即为患方主体。但患者在特殊情况下被送往医院就诊时,在成立医疗合同的实践中,情况可能要复杂些。(1)患者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2)患者为昏迷状态人②近亲属之间一方昏迷而由他方送诊①夫妻一方昏迷由配偶送诊③其他人将昏迷患者送诊1999年6月13日,钟某因车祸造成头部及全身多处外伤,被路人送往四医院治疗。四医院组织有关医院人员对钟某进行头部及腹部CT检查后,即于1999年6月13日上午8时许给病人钟某家属送达了病危通知单。同时,四医院根据钟某病情对其进行了抢救治疗,经过治疗,钟某病情基本稳定,但仍然神志不清。7月7日凌晨4时左右,钟某叫醒陪护家属跟从,独自一人从病房来到病室大厅内(位于6楼),从窗口不慎坠楼身亡。医疗合同的成立与终止:医疗合同的成立医疗契约的成立与一般的契约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医疗合同具有诺成性特征,医患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医患合同即告成立。要约、承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商业广告是否属于要约?明码标价?招标?拍卖?悬赏广告?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对此,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必能含糊不清。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以要约的方式传递。医疗合同的成立与终止:医疗合同的成立然而,学界对于医疗合同成立过程中哪一方为要约人,哪一方为承诺人,却有不同的看法。患方要约,医方承诺?医方要约,患方承诺?医疗合同的成立与终止:医疗合同的终止(1)当事人双方协议终止合同(2)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3)履行医患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医疗机构享有下列权利①医疗机构享有对疾病的紧急救治、诊断、治疗、康复、保健、预防等行医权,享有业务教育、科研、培训权。②医疗工作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享有医疗意外、并发症的免责权;在特殊情况下享有否定患者拒绝治疗和采取行为控制的权利。③医疗机构有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④医疗机构有其他合法收益权。如: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权。医疗机构的义务①医疗机构有接受患者的要求,履行为其进行检查、论断、治疗、护理的义务。②履行告知、征得患者同意的义务。③医疗机构在为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常规等。④医疗机构有出具疾病论断证明、健康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的证明文件的义务。⑤保护患者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义务。⑥医疗机构有转诊义务。1998年9月26日,张某(22岁)因呼吸困难、心跳过快,到原告处就医。值班医生接诊后让张某在门诊吸氧两小时,症状有所减轻后让张某回家。同年9月29日夜,张某病情加重,再次到原告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2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父母认为张某之死系原告单位医生误诊所致,并找到原告单位负责人协商解决。因双方在处理此问题时未能达成一致,处1998年10月25日下午始,二被告在人民路中段、小东街刘家巷3号其自家临街的门面营业房前挂出标有“某医院误诊吾儿丧命”、“奇谈怪论空调病”、“草菅人命枉行医”字样的条幅,搭起有“张某在某医院被误诊而死的真相”文字材料的展板,并大量向行人及围观者散发印有同样文字的油印材料,造成众多群众围观,油印材料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原告(某医院)于1998年10月31日以二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医患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患方的权利①患者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的权利。②患者享有获得公正、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③患者享有对自己疾病以及医疗费用的知情权及同意权。④决定权。A、在什么情况下告知?在下述情况下,医生应告知患者,以取得其同意:进行特殊的检查时;应用新的治疗方法或进行实验治疗时;输血时;进行麻醉、手术时;拟切除脏器或截肢时;存在多种治疗方法,各方法间取舍困难时;本院治疗条件不充分,医生指示患者转院时;其他可能出现不良后果时。B、医生在向患者方面告知时,要告知什么?应告知:患者目前的诊断及预后;该疾病目前的治疗方法;医生对拟施方法的评价;若进行手术时,手术名称、目的、效果、危险及并发症;若是药物治疗时,会对患者有的不良的影响,如毒副作用、给药途径、用药时间和用药量等。C、告知对象是谁?一般情况下,患者是否接受治疗、接受何种治疗措施,应由患者自己决定。只要患者本人具有较为充分的理解能力,医方的说明都应当向患者作出。当患者本人处于昏迷状态或因其他事由缺乏相应的理解能力时,对患者采取手术、特殊检查等治疗措施,应向患者的家属或关系人说明,同意应采取书面的形式(签字)。在实践中,有的医疗机构在患者具备同意能力的情况下,只要求患者家属在手术文件上签名,而未取得患者本人同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权A患者有权自由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B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或治疗前,医生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其他可选择的方法等,以帮助患者作出决定。C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如果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生的意见,患者有权向医生提出会诊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医生或医疗机构咨询。D患者对于手术中切除的器官、组织、以及遗体的处理有决定权。1999年6月11日,某医院接诊了一位病人张某。该病人高热、腰疼5天,在院外应用抗生素无效后来院。张某10年前曾行左输尿管切开取石术。6年来反复腰疼,入院后经用抗生素,完善术前检查,大夫诊断张某“肾脓肿”。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大夫决定实行“左肾探查术”。术前讨论中,大夫们认为:术中若发现该肾脏无功能可行左肾切除,但术前谈话中未向患者家属交待。术中,大夫发现该肾果已无功能,故切除。但患者出院后认为切除其肾脏没有征得其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術同意書病患(病歷號碼),性別,年月日生,因患,有接受手術之必要,立同意書人經貴院醫師(由醫師親自簽名)詳細說明,已充份瞭解下列事項:(一)施行手術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二)手術之成功率。(詳如背頁說明)(三)手術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詳如背頁說明)茲同意病患接受該項手術,貴院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若發生緊急情況時並同意接受貴院逕行為必要之處理。此致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立同意書人:簽章身份證字號:住址:電話:關係:病患之年月日医患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患方的权利④决定权。⑤患者人格尊严及隐私应得到尊重。⑥申诉权2000年9月15日下午4时许,女青年王某到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门诊,向医生陈述已怀孕,要求人工流产。医师孙某问诊,并说要检查一下。王某说:“不要检查,就是怀孕。”孙医师告诉好:“手术前必须诊断清楚子宫的位置、大小,有无合并症,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做人工流产手术。”王某进了检查室后,按检查要求仰卧于检查床上。随后,孙医师让15名见习生进来。这时,王某问:“怎么这么多人?”孙医师说“不用怕,这都是医学院的见习生,没有外人。”接着,孙医师按照妇产科常规检查对王某进行内、外生殖器官的检查,同时向见习生们讲授了本病的要点,全程约3分钟。在此期间,王某未提出异议。检毕,医生告知患者:“你怀孕了。”但王某什么也没有说,连病历也未让医生写便匆匆离去。事后,王某于2000年9月23日以孙医师为第一被告、附属医院为第二被告,向三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医院“以检查为名,诱使原告脱去衣服,把原告当作人体活标本,为众学生进行人体示范教学,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价格尊严。原告未婚先孕属个人隐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倒歉;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应如何尽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第一节医患法律关系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二、医患合同三、病历问题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病历的定义及属性: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定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1)病历是医疗信息的载体(2)病历是重要的诉讼证据李某,14岁,因视力下降,于1999年9月10日到某人民医院求医,医疗诊断其为“巨大垂体腺瘤”,并于同年9月29日实施手术治疗。术后,李某出现左侧偏瘫,双眼视力仅有光感。同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后,李某到北京天坛医院、广安门医院诊断为“生殖细胞瘤”。于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仅提交了李某的住院病历和一些医学资料来证明医生的治疗方案符合治疗原则,手术中没有违反医疗规程,李某肢体偏瘫属于无法避免的并发症。病历的书写规则:病历的所有权:1999年2月10日,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记者郭向群陪同丈夫王兆彤去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部急诊室看病。郭向群在附属医院挂号并购买了门诊病历一份,院方将抢救王兆彤的治疗过程记录在该病历上,不料当日王兆彤在医院死亡。郭向群认为其丈夫的死亡,附属医院负有责任,所以她向附属医院索要有关门诊病历及其他医疗资料。但附属医院拒绝归还相关病历及资料。于是,郭向群于1999年月10月19日将医院告上了法院。病历的所有权:观点1:病历应归医院所有观点2:病历至少应归病人和医院共有观点3:病历既不归病人也不归医院,病历的所有权应归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