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卫生监督所非法行医的概念※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特征1、黑诊所一般设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没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挂牌或不挂牌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卧室等),环境恶劣。且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为,躲避查处。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设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4、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如给病人看病打针、输液、抽血化验等行为。各类非法行医:如黑诊所、无证牙科摊、免费义诊、神医包治百病等1、延误诊断加重患者病情。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大多无合法行医资格,也没有相关医学知识,容易造成误诊、漏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份健康和生命安全;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2、消毒不规范造成感染。一些黑诊所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和条件,操作规程不符合规范,非法开展美容手术、人流手术,极易造成感染。3、滥用抗生素或激素。大量使用抗生素,或滥用抗生素,导致患者产生耐药性,给身体造成很多副作用。非法行医存在的危害性4、患者造成心理伤害。夸大病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如本没有癫痫,却被检查出了癫痫;本没有性病,却被诊断为性病。5、使用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使用的医疗器械、药品、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标准文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自制卫生材料;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药品的危害。6、乱丢医疗废物传播疾病。医疗废物无处置设施,也没有经过专业处理,被当作生活垃圾丢掉,不仅污染环境,更危害周围人群健康。7、受害者无法维权。非法行医者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难以维权。非法行医存在的危害性非法行医危害:夸大病情、滥用抗生素、过期药、假药、一跑了之等非法采供血的概念什么是非法采供血?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第一条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非法采供血的危害1、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械,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或者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等病原微生物的。2、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严重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非法采供血的表现形式、特征1、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2、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非法采供血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行医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3.《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5.《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打击非法行医宣传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打击非法行医宣传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协管的主要工作内容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等基本情况,建立基本资料。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宣传工作,做好辖区内出租户的行政指导工作。3、实施经常性巡查,对巡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及时上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的查处工作。4、对查处过的非法行医在一周内进行先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上报信息。5、完成辖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日常巡查案件巡查回访哨点监测社会监督员举报投诉上级领导县卫计局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协管员登记内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地点、行医时间和特点、诊疗行为、诊疗标识、报告时间、接报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后的通报信息、定期随访监测反馈信息报告内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时间、地点和行医人员数量等信息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卫生监督协管员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服务流程图20信息收集的基本方法1、日常巡查:通过卫生监督协管员日常巡查,主动发现、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2、案件巡查回访: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办案结束后,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对案件进行回访,来主动发现、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3、哨点监测:指承担非法行医哨点监测任务的基层卫生组织,利用其专业性和便利性,通过患者就诊情况,发现、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4、聘请打非卫生监督员:通过聘请一批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的市民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义务监督员,提供非法行医的信息拓宽打非信息渠道。5、举报投诉: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市民或者患者主动举报投诉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21信息报告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时,应立即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22※根据卫生监督机构通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查处效果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协管员发现或者收集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地点、行医时间和特点、诊疗行为、诊疗标识、报告时间、接报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后的通报信息、定期随访监测反馈信息等。※报告内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时间、地点和行医人员数量等信息。查处效果监测信息报告23一、对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的非法行医重点地区和个案进行巡访、核查。二、现场协查。1、参与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的监督检查方案制定。2、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查处的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的保存;对不予配合或拒绝签字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者,协管员作为旁证人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证明。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巡访就医患者。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的违法行为查处后的文书送达,对不予配合或拒绝签字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者,协管员作为旁证人对送达情况予以证明。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的协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