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9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新容规编制背景:1、99容规10年来的技术和管理变化:容器的大型化、高参数、长周期趋势;安全管理理念变化,强调本质安全、基于失效模式的设计和检验;高效率的安全监察。2、条例的颁布3、国际安全法规和标准技术内容的变化4、国际贸易的需要5、国内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变化《容规》宣贯2020/2/92修订的基本原则1、定位:安全技术规范TSG2、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各环节提出基本安全要求,不涉及技术细节3、解决容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分类、适用范围等)4、吸收成熟的科技成果,利于技术进步和科技发展(如RBI、TOFD等)5、促进生产、方便企业、提高产业竞争能力(如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6、体现节能原则7、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使用管理,强化应急救援预案8、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容规》宣贯2020/2/93《容规》宣贯《容规》修订的主要变化适用范围信息化要求类别划分方法新技术引用标准材料制造许可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成分、性能复合材料铸铁、有色金属应用范围材料新材料的范围复验设计资质风险评估报告节能要求设计条件液化气体压力安全系数调整焊接接头系数快开门容器容器制造许可出厂资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试件(板)无损检测方法选择耐压试验泄漏试验胀接有色金属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年度检查超使用年限容器报废过户移装容器装卸连接装置要求应急预案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时的耐压试验合于使用评价基于风险的验技术安全附件2020/2/94《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1.2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固、移分开的原因:①条例分为4类;②危害性不一样;③与国际接轨。2020/2/95《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3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符合简单容器定义的容器,无论采用简单容规还是本容规设计制造,:简单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2020/2/96《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锅炉房内分气缸现作为一般压力容器对待,即注册、定检均要求2020/2/97《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1.4.3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2020/2/98《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5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在旧容规中不适用,但在本容规压力容器定义范围内,但只需满足相应规程即可(包括简单容器);条例明确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因此,这些设施中的压力容器也不适用于本规程。2020/2/99《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1.6.1压力容器本体压力容器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同旧容规,略)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栓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1.6.2安全附件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因为应力分析表明,开孔补强圈本身的应力很小,主要是局部区域的应力集中;将人孔盖、人孔法兰等并入到了设备法兰;设备主螺栓指紧固承受内(或外)压、起密封连接作用的法兰和垫片所用的螺栓或螺柱,不包括内构件连接螺栓和地脚螺栓。2020/2/910《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7压力容器类别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A1.1介质分组(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A1.3.1基本划分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类别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表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A1.3.2多腔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略)A1.3.3同腔多种介质压力容器类别划分一个压力腔内有多种介质时,按照组别高的介质划分类别.A1.3.4介质含量极小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当某一危害性物质在介质中含量极小时,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决定的介质组别划分类别。A1.3.5特殊情况的类别划分(1)坐标点位于图A1-1或者A1-2的分类线上时,按照较高的类别划分其类别;(2)本规程1.4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2020/2/9112020/2/9122020/2/913《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旧容规在容器分类时,考虑了设计压力、容积、介质危害程度、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材料、结构等诸多因素,虽然其原则也是基于容器的危险性,但重点不突出,人为规定成分大,且十分复杂。如1、PV值反应危险程度,但仅考虑P或V显得不够充分;2、有些容器往往有多种功能,难以界定在工艺中的主要作用,造成分类困难;3、随着材料、制造技术的进步,材料强度不再是影响风险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本规程分类方法与欧盟接轨,只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决定,不再考虑在生产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类别划分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本规程采用Ⅰ、Ⅱ、Ⅲ类的写法,便于翻译和国际交流。本规程实施后,新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必须按新的类别划分方法进行分类,而实施日期之前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类别进行设计制造及使用管理。2020/2/914《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质检总局,因此,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从而简化了省级审核)。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批准一事一议,批准只对申请单位有效。2020/2/915《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10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如下:(1)GB150《钢制压力容器》(2)GB151《管壳式换热器》(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6)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7)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8)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9)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10)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1.11监督管理(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2020/2/916《容规》宣贯——第2章材料2.1:通用要求(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2020/2/917《容规》宣贯——第2章材料2.2熔炼方法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是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练工艺。2.3化学成分(熔炼分析)2.3.1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C≤0.25%、P≤0.035%、S≤0.035%。2.3.2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