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制造、运输毒品判多久?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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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有度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部收集整理。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李怀愉贩卖、运输毒品案2.蔡志雄贩卖、制造毒品案3.杨开水运输毒品案4.肖胜故意杀人案5.臧吉喆贩卖毒品案6.於国军贩卖毒品案7.杨洪贩卖毒品案8.利惠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9.鲁福平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10.张沛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1李怀愉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怀愉,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199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第2页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李怀愉电话联系孙少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先后2次指使李想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广东省惠东县,从孙少东处分别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000克氯胺酮(俗称“K粉”)后运回湖南省益阳市,由李怀愉贩卖。同年5月22日,李怀愉电话联系孙少东后,于次日与李想才携带购毒款到达惠东县。经孙少东介绍,李怀愉向他人购得氯胺酮3000克及甲基苯丙胺5000克。24日5时许,李怀愉与李想才携带毒品乘车回到益阳市,李怀愉将部分毒品放在某公司楼上203室。6时30分许,李怀愉携带毒品到益阳市龙洲路一餐馆与他人见面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怀愉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5.9克、氯胺酮1580.4克。当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203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960.8克、氯胺酮2030.2克。综上,李怀愉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66.7克、氯胺酮共计4610.6克。(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怀愉明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怀愉提供全部购毒款,联系毒品上家或者直接向上家购买毒品,亲自或者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想才到广东省惠东县接取毒品,并负责保管、销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怀愉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第3页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怀愉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李怀愉已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三)典型意义近年来,犯罪分子在广东省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况较为突出,所制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边省份甚至更远地区。湖南籍贩毒人员前往广东购买毒品运回当地进行贩卖,是当前湖南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广东购买毒品后运回湖南进行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李怀愉伙同他人在短期内多次从广东省惠东县购买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运回湖南省益阳市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且李怀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并具有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人民法院根据李怀愉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案例2蔡志雄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志雄,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农民。2013年7月,被告人蔡志雄以办厂生产胶水为名,租赁位于广西第4页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闸口镇内的一处养猪场,并出资在此秘密建造制毒窝点。同年9月至12月间,蔡志雄先后组织周育强、廖林生、翁火胜、陈建文(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该窝点内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将制成的部分氯胺酮在合浦县进行贩卖。同年11月底,在制造出最后一批氯胺酮后,陈建文将氯胺酮运至合浦县廉州镇某小区3栋1B3车库存放。同年12月15日20时许,陈建文受蔡志雄指使,伙同廖林生向他人贩卖氯胺酮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建文驾驶的面包车内查扣氯胺酮19862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该小区2栋1单元102室抓获周育强、翁火胜,在该室陈建文居住的房间内查扣氯胺酮861克,在上述车库内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上述养猪场等处查扣一批制毒设备和原料。(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志雄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志雄出资租赁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纠集人员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贩卖,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志雄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志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蔡志雄已于2017年5月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第5页(三)典型意义氯胺酮是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麻醉作用,滥用氯胺酮会产生认知障碍、引起幻觉,危害很大。近年来,滥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之势,制造氯胺酮犯罪多发,个别地区较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蔡志雄系广东籍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西纠集多人制造出大量氯胺酮并进行贩卖,案发后查获的成品数量达140余千克,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根据蔡志雄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案例3杨开水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开水,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农民。2004年11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2013年11月,被告人杨开水在缅甸老街经莫某某(在逃)介绍,商定为一毒贩运输一批毒品到云南省昆明市,运费为43万元。后杨开水又与马某某(怀孕妇女,另案处理)商定运输另一批毒品到昆明市,运费为40万元。杨开水与卢家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后,确定驾驶两辆轿车共同运输毒品,所得报酬均分。同月24日,杨开水与第6页黄明乔(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杨某甲(怀孕妇女,另案处理)驾乘一辆起亚牌轿车,卢家忠与字某某(怀孕妇女,另案处理)等人驾乘一辆英伦牌轿车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先后接应受莫某某指使参与运毒的杨某乙(怀孕妇女,另案处理)和马某某,以及二人携带的装有毒品的行李。杨开水、卢家忠将装有毒品的行李放入英伦牌轿车的后备箱内,杨开水、黄明乔等人驾车在前探路,卢家忠、杨某乙等人驾车在后行驶,前往昆明市。行至云南省龙陵县勐糯镇时,因卢家忠驾驶的轿车出现故障,上述人员分别在该镇两家酒店住宿。次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酒店抓获杨开水、卢家忠、黄明乔等人,查获海洛因共计371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0467克。(二)裁判结果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开水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开水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杨开水负责洽谈运输毒品,安排行程,并邀约同案被告人卢家忠等人共同运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开水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又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杨开水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予以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开水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第7页罪犯杨开水已于2016年7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三)典型意义为牟取高额报酬而组织他人运输毒品,不同于为挣取少量运费而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情形,对前者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尤其是组织怀孕妇女、病残人员等特殊群体运输毒品的,明显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体现了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在政策把握上更应当体现严厉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组织多名怀孕妇女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参与人员多,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约定的非法报酬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开水系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直接实施者,罪责最为突出。杨开水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重刑,被假释后却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根据杨开水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案例4肖胜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肖胜,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原系湖南省武冈市卫生局水浸坪卫生院工作人员。被告人肖胜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7月2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胜多次吸食毒品。第8页同年11月9日14时许,肖胜驾驶一辆黑色起亚轿车途经湖南省武冈市铜宝路与北门闸二巷岔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丙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分别报警。肖胜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刀丢入附近的“人人电脑维修中心”店内垃圾桶里。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副中队长杨某丁(被害人,殁年37岁)和协警周某(被害人,时年23岁)接警后驾车赶到现场,决定将肇事车辆拖离,将肖胜、杨某丙及同车人员带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肖胜声称口渴再次到“人人电脑维修中心”店内喝水,周某下车跟随。肖胜从店内垃圾桶里捡起其先前丢弃的弹簧刀,周某见状询问,肖胜即持刀捅刺周某左前臂。周某跑至店外,肖胜从店内找到一把单柄手锯追打,周某朝警车方向跑,肖胜又持弹簧刀追赶。杨某丁见状上前阻止,肖胜持弹簧刀朝杨某丁胸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周某与在场群众共同将肖胜手中的弹簧刀夺下,并将肖胜制服。杨某丁因被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肖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胜交通肇事后,持械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务人员行凶,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肖胜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9页罪犯肖胜已于2016年2月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三)典型意义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肖胜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发前肖胜又多次吸食毒品,并出现吸毒导致的幻觉、被害幻想等症状。据肖胜供述,其吸食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氯胺酮。由于吸毒违法,也是自陷行为,故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吸毒后作案者通常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肖胜在交通肇事后,持刀对执行公务的交通民警和协警行凶,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警醒。案例5臧吉喆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臧吉喆,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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