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中心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终稿);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一、工资结构;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资、暂保留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资;(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三)暂保留测试中心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终稿)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4号)文件精神,以提高测试中心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优化职工绩效为导向,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本着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工资结构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暂保留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资历和表现。(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三)暂保留津贴补贴: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执行。目前国家、本市对津贴补贴尚未出台新政策,如遇新政策随其执行。二、工资分配(一)基本工资分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人部发〔2006〕12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二)绩效工资分配1、分配原则(1)总量控制: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照“限高、稳中、补低”的原则,重点向生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艰苦岗位倾斜。(2)划分比例: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预提10%用于重点项目、突出人才等奖励,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占绩效工资总量的90%×70%,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占绩效工资总量的90%×30%。(3)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单位内部考核制度建设,按岗位分类管理、分层考核,设立科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与绩效工资分配相适应的考核体系。2、分配结构及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为保持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原国家和本市有明确政策、标准的工资项目,原则上列入基础性绩效工资,如工作津贴、岗位津贴等项目。其中工作津贴参照地勘行业工作津贴标准执行;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务、职级、技能等级、岗位职责分级按系数发放,共分19级,系数为1.0—2.5进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体现工作数量和实际贡献,根据出勤、考核、业绩及项目完成等情况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由人才奖励、野外津贴、健康补助、出勤奖、特殊岗位补贴、工作质量奖(月奖)、项目考核奖、综合目标考核奖、季度奖、年度考核奖等组成。(1)人才奖励:①领导班子年终考核奖:包含在中心绩效工资总量内,其分配额度需经局对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确定后,再由班子讨论具体分配方案,并将分配结果报局备案。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2倍以内,不超过本单位最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②中层绩效考核奖:部门负责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在部门绩效工资额度内,由单位对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后确定。部门负责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标准控制在“本部门职工年平均奖励绩效工资”的2倍之内。③身兼多职工作人员补贴:根据身兼多职工作人员的多岗位工作情况,酌情考虑补贴的标准,由中心班子会议研究确定。④特殊人才岗位津贴:中心专业技术职称为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与课题报告审查的适当发放定额补贴。(2)野外津贴: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赴野外工作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施工条件、施工周期、施工地生活水平和工程项目经济效益情况,依据《天津市地矿局关于规范在职职工野外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工作办法》适度发放。(3)健康补助:按照800元/月标准执行(有毒有害作业)。(4)全勤奖:一般人员210元/月、班组长252元/月、副科273元/月、科级355元/月、副处462元/月、处级600元/月。(5)特殊岗位津贴:国家、市重点项目,工作条件恶劣以及危险实验、有辐射环境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000元/月的补助标准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5)工作质量奖(月奖):每半年前五个月按标准发放,最后一个月,按年中、年度考核结果发放。(6)项目考核奖:根据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项目进度或年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确定。(7)综合目标考核奖: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部门重点工作,半年或年终考核后按目标完成情况确定。(8)季度奖:根据测试中心总体季度经济效益,管理部门按中心原奖金发放办法进行核算发放,各分室按分室考核办法执行。(9)年度考核奖:根据测试中心年度经济效益,由中心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分室的效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发放。三、其他相关问题的规定1、职工在中心内部职务、岗位变动后,经下发文件或主管领导审批,绩效工资自职务、岗位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职务、岗位的绩效工资。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绩效工资按照最低档次70%确定。3、内退人员,按照内退政策规定执行。5、经局备案同意的人事代理人员,参照中心同类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水平执行,所需资金自筹。6、一般工作人员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个人的基本工资、保留的津贴补贴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预发,奖励性工资在每季度考核完成后的下一个季度逐月发放。7、职工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服从工作安排,停发年度绩效工资。职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受到处分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8、绩效工资不作为记发离退休费的基数。9、对不定期核增的绩效工资,如政策明确分配办法按政策执行,如没明确分配办法,执行《测试中心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五、岗位绩效工资管理1、中心各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按照《测试中心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各分室考核标准进行核定后,报劳动人事科审核、备案,经测试中心职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2、按照津政办发【2012】134号文件要求,工资各项目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3、规范岗位绩效工资后,将核定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核定的全室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如有违反,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完善考核制度根据中心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考勤、职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形成考核与绩效分配相匹配的机制。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季度考核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各部门自评,主要考核每季度职工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在当年12月或次年1月进行,主要考核职工全年工作成果和部门经济效益,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励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发放数量。年度考核由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七、本办法由中心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八、本办法经中心领导班子审核并经中心工会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地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