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核心内容详解(全文2015)(珠海海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2015年4月27日10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孙军工]: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解释》正式实施是从今年5月1日开始,今天召开发布会向大家系统地介绍这部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和起草背景。今天专门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李广宇副庭长出席发布会,有请李庭长就这部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特别是重点内容给大家作一个解读和通报,同时李庭长也愿意就大家感兴趣的话题做互动交流。下面有请李庭长就这部司法解释有关情况向大家作通报和介绍。[李广宇]:各位记者,大家好![李广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该《解释》的有关情况。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过程[李广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在全面梳理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起草了司法解释草案,并认真听取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工作前后历时半年,经过数易其稿,不断完善。最终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二、起草《解释》遵循的原则[李广宇]:起草工作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依法解释。主要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围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二是突出重点。对整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解释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目前起草的《解释》只是针对新法规定的若干创制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确保新制度、新规定的贯彻落实。三是可行实用。《解释》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缺乏实践积累,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暂不规定,成熟一条起草一条。总的来看,《解释》注重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注重对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注重对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同时,也正确处理了加强诉权保护与尊重诉讼规律、强化司法的能动积极作用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三、《解释》的核心内容[李广宇]:《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法客帝国按,较之此前征求意见阶段流传的不同版本,最终内容和条文数量又有新变化)[李广宇]: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李广宇]:《解释》还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列举了“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九项具体的诉讼请求。《解释》还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李广宇]:对于新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李广宇]:《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李广宇]: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三是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对追加被告、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李广宇]: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司法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一是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二是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三是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四是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李广宇]: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但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准许一并审理。《解释》还明确,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李广宇]:关于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解释》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李广宇]:此外,《解释》还对原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判决方式、“一次再审、一次抗诉”路线图以及新旧法衔接等问题作出了解释性规定。《解释》是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司法举措,能够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确保行政诉讼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争议,发挥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孙军工]:下一个环节看看各位有哪些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交流。关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传播法治正能量!问题一[中国法院手机电视]:立案难是行政诉讼突出的存在问题,社会各界对此也是广泛关注。请问《解释》在解决“立案难”方面是怎么规定的?谢谢。[李广宇]:“立案难”在三大诉讼当中可能最突出的就是行政诉讼,各界对解决立案难问题广为关注。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立法机关就把解决“立案难”问题摆在首要位置。在新的行政诉讼法10月1日正式通过的时候,恰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召开,也就是召开了一个星期左右,四中全会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所以行政诉讼法就在三大诉讼法当中率先明确对立案登记作出了规定。在这之后,党中央对立案登记制非常关注,中央深改小组专门通过了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具体的司法解释,也跟行政诉讼法一道,将于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李广宇]:这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我们的第一条就是规定立案登记制的。刚才我也对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作了介绍,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李广宇]:所以从这些方面来看,司法解释对于行政诉讼当中的立案登记制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相信随着司法解释的施行,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的施行,会给行政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带来比较明显的解决。[李广宇]:但是立案登记制说到解决行政诉讼的立案难,我想在这里强调另一个方面。目前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问题非常关注、非常期盼,而且据我们了解,可能很多老百姓都翘首以盼等着5月1日这一天,很可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但是立案登记制也应当做一个全面的解读,立案登记制或者说“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代表着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因为从四中全会的决定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到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强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当然在立案阶段能够审查清楚的就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可能有些问题需要做更深入的调查或者双方当事人去陈述、辩论,才能把一些条件查清楚,如果确实还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也要裁定驳回起诉,这点希望老百姓不要对这个问题有落差,说为什么我们已经立案了,行政庭又要裁定驳回起诉?搞两道审查,说到底还是出于更慎重,更对当事人负责,因为在行政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这时候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辩论、质证等等,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给他提供一些陈述申辩的机会还是更为负责的。[李广宇]:同时,立案问题、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国家相应的制度安排,涉及到司法权和行政权必要的、合理的分工,还涉及到有些问题可能往往是政策性很强,法院未必对所有的诉求都能够通过司法的手段来满足,所以这些如果我们做了比较全面的理解和解读,能引导当事人更合法、理性地去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利。谢谢。问题二[深圳卫视]:我有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目前也有媒体形容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其实是有助于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请问李庭长对这句话怎么分析?这次修改公布的司法解释究竟做到哪些方面的改革?另外,我们注意到在深圳和香港之间的前海设立了中国第一个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前海法院,目前已经试行了几个月时间了,目前这方面推行的情况怎么样?谢谢。[李广宇]:“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应该说行政诉讼制度是最能够承担这一使命的诉讼制度。因为大家知道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是在监督之前还有一个维护,所以在那些年代里面,行政诉讼在把权力关到制度笼子里这方面的使命完成得有些摇摆,有些不彻底,因为我们的行政审判法官要执行这部法律的宗旨,就不好说我就只监督,在监督之前首先还有一个维护。这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方面就把“维护”这两个字去掉了,使得这部法律在完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