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第一章绪论一、犯罪学概述二、犯罪学发展简史本章内容:第一节犯罪学概述•一、犯罪学的概念和特点•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体系•三、犯罪学的学科属性•四、犯罪学与临近学科的关系•五、犯罪学的功用•六、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一、犯罪学的概念和特点•概念•词源:犯罪学,Criminology、Ciriminologie(法文)、climinologia(意大利文)、Kriminologie(德文)。一般认为它是拉丁文(Crimen)和希腊文logos(学说、知识)组合而成,意思为犯罪学、犯罪学说。•1.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并据以确立对策,防卫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刑事社会科学.•2.从学科渊源讲,犯罪学脱胎于刑法学,归流于社会学,我们称其为刑事社会科学.(一)概念1.犯罪形势严峻,寻求刑事镇压之外的治罪之策.2.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理论前提.(二)犯罪学产生的原因•(三)犯罪学的特点•1.研究的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和规律.•2.重在穷究犯罪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治标又治本.•3.具有防卫社会和改造罪犯的社会机制.•1.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广于刑法中的犯罪概念.•2.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反社会行为,即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违纪行为、罪错行为、过误行为、不道德行为等.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三、犯罪学的学科属性■主张是自然学科•理由:•——认为犯罪是自然现象而非社会现象,如刮风下雨一样。犯罪是人生理的一种表现;•——犯罪学需要利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如试验、观察法;•——犯罪学需要大量的自然科学的指示,如数学统计、化学试验等。■主张是社会科学•1.直接隶属于社会科学,与法学、历史学、社会学并列;•2.隶属于法学(多数法学家持此观点);•3.刑法学的分支。理由:犯罪的存在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前提;犯罪学的阶级性质取决于它所服务的刑法的阶级性质;犯罪学是从刑法中发展而来的。4.属于法社会学(前苏联学者);5.属于综合性学科(回避它的归属问题,北大的白建军教授提出,认为犯罪学的研究领域涉及各个学科,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和知识)。•1.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包括研究对象、犯罪概念、目的、重点、学科范畴等都不同.)•2.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3.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关系.•4.犯罪学与劳动改造学的关系.•5.犯罪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四、犯罪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1.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联系:主要关注的都是犯罪问题。•(1)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概念要受到刑法概念的制约。•(2)犯罪学要把刑法学所论证的犯罪后果作为影响犯罪生成的重要因素来研究。•(3)犯罪学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影响刑法的研究,影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区别:•(1)研究角度不同:刑法学是从规范学的角度;犯罪学是从事实学角度。刑法学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和刑罚后果之间的联系;犯罪学研究未经刑法规范评价的行为。•(2)研究任务不同:刑法学的目的在于准确的惩罚犯罪,对刑罚后果特别重视。犯罪学任务在于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佳方案,前提是保证社会稳定。•(3)研究内容不同:刑法学注重揭示犯罪的社会内容,重点联系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研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特别是其中体现的刑事理论。犯罪学注重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4)研究范围不同:二者交叉。•(5)研究阶段不同:刑法学的研究不追根溯源;犯罪学研究犯罪现象的全过程。•(6)研究方法不同:刑法学只运用一般的法学研究方法;犯罪学运用多种学科的研究方法。五、犯罪学的功用•1、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2、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3、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六、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与过程(一)犯罪学研究的思辨方法——思辨方法即抽象推理的方法。思辨方法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叙述那些最简单也最普遍的抽象规定,作为研究的理论出发点,然后使这些最一般的定义和原理在叙述过程中不断地深化和丰富,同时又以越来越具体的内容加以充实,直至研究对象得到完整的阐述为止。思辨方法主要有演绎、溯因、分析、比较,其中最重要的是演绎方法。——演绎方法的基本特征是从概念到概念、从判断到判断地进行论证,即从既成的一般性理论中推导出个别性结论。(二)犯罪学研究的实证方法——实证方法即实际证明的方法,是超越和排除价值判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观察所得的经验资料的考察,以分析和预测一定社会行为客观效果的一种研究方法。•1、确定研究课题,明确研究类型;•2、建立研究假设;•3、进行研究设计;•4、收集研究资料(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文献法、实验法等);•5、整理与分析研究资料;•6、研究成果的形成与检验。——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主要程序:第二节犯罪学简史•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二、中国犯罪学简史——古代西方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研究:•鬼附人体说:认为人触怒鬼神而引起的精神异常实施犯罪;•原罪说:人生而有罪,一生就是在赎罪;犯罪学产生之前的研究•苏格拉底、柏拉图:人性是犯罪的本原,当人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的时候,恶性就会像兽性一样出现犯罪;•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三:穷、情欲、权;•德谟克里特、托马斯莫尔:经济、刑罚严苛、社会风气奢侈无度滋生犯罪。古代东方•墨子:“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盗人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以利其身。”•荀况:性恶论。•董仲舒:人性无善恶之分,仅有向善向恶的秉性。《犯罪学》起源之争:A: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B:龙勃罗梭(1835-1909):意大利精神病学家C:格雷(法国)和凯特勒(比利时)创立统计学派开始•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是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一、西方犯罪学简史★贝卡利亚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出生于米兰,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问世以后立即给作者带来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这部著作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主要内容“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威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当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自由。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的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在贝氏思想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皇玛丽亚·特丽萨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三世于1772年下令废除身体刑及减少死刑条款。美国于1776年以后对于犯人的处遇条件大大改善。法国大革命之后于1810年制定的法国刑法典,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贝卡利亚的学说奠定了现代刑事法学和犯罪学理论的基础,《论犯罪与刑罚》是刑事法学和犯罪学历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著作的影响力★边沁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有重要的影响。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如果驱使犯罪的动机大于制止犯罪的动机,就会诱发犯罪;(4)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惩罚给予犯罪人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引诱力,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自由意志论”是其主要论点。认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古典犯罪学派对犯罪原因的解释:洛克和卢梭:“人的犯罪行为是由违法者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志决定的”;“自然人的一切行动都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犯罪也是一样,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要负责,法律惩罚就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的行为”;“禽兽是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是通过自由意志决定取舍”。此学派分析犯罪原因时也涉及社会方面的因素。如贝卡利亚认为:偷盗通常是由于贫困或实在毫无办法而产生的,走私是因为关税增长的法律本身产生的,甚至还指出有些犯罪的产生是由罪恶的社会制度本身造成的。该学派对预防犯罪更加重视,有较为系统的阐述。贝卡利亚:“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将实施犯罪与否归为人的自由意志,并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作为社会对犯罪施加刑罚的基础,忽视了其他因素对人的犯罪行为的影响,与现实社会状况不相符合。1791年法国刑法典运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及有某种心理缺陷的人的意志自由程度不可能与正常人相同,因同等程度的犯罪而对他们施以同等程度的惩罚是不合理的;其次,个性差异及具体环境也对人的意志有影响,人的意志实际上不可能完全自由。该学派不足(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工业革命的完成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实证主义哲学的出现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龙勃罗梭的犯罪生物学思想龙勃罗梭(1835-1909),生于威尼斯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早年学医,并获医学和外科医学学位,曾在军队作为军医服役,以后长期任都灵大学精神病学、法医学教授及精神病院院长,1905年建立了犯罪人类学博物馆。龙勃罗梭比较正常人与犯人之间在生理特征尤其是颅相上的不同,发现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罪犯在生理特征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据此断定某些生理特征与犯罪有关,带有这些生理特征的人具有先天的犯罪倾向。于是,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总结出的表明返祖现象的生理特征有面部不对称、颚骨和颧骨过大、头部大小与形状异常、眼睛有缺陷、手臂过长等七十多种。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天生犯罪人的特征的:1、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2、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劳伦斯•泰勒(美)对此派学说的评价:“他们(早期天性学说支持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观察做出结论,只能根据当时的科学知识状况提出理论。按现代标准衡量,那时的知识是原始的,所以那时的理论当然也只能是原始的。因此,那时许多理论虽然反映了朴素的真理,但在今天看来也不乏荒谬之处。”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