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局落实两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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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局落实“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廉建〔2015〕2号)及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签字背书”是指,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局党委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派驻局纪检组负责人,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电子介质等载体上签名,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党委负责人、党委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以局党委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党委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必要时由派驻局纪检组负责人共同签名。以局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以派驻局纪检组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派驻局纪检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第五条党委负责人必须对以下文件签字背书:(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二)党风廉政建设或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文件;(三)作风建设、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总结报告;(四)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上级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五)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述德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六)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第六条派驻局纪检组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以下文件签字背书:(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目标责任书;(二)违纪违规线索报告;(三)案件查办、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纪检监察业务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四)党员权利申诉办理情况报告;(五)派驻局纪检组及负责人述职述廉述德报告;(六)被上级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第七条局党委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在各自分管的工作中必须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二)党风廉政建设或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文件;(三)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上级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四)述职述廉述德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五)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六)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七)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第八条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在本处室工作中必须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二)党风廉政建设或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文件;(三)作风建设、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总结报告;(四)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上级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五)述职述廉述德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六)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七)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八)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第九条签字背书者应充分了解并核实需签名文件,并对签名的文件负责;签字背书者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者可能有不廉洁情况的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书面报告不签字理由。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条签字背书者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第十一条签字背书者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取证、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提请相关机构予以协助。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文件函件可以作为核实底稿的一部分。第十二条签字背书后,签字背书者应对签字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的跟进、监督和回访,核查有无偏离预定计划、有无发生不廉洁行为。发现违规违纪线索的,及时报派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第四章处理和处分第十三条派驻局纪检组为全局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第十四条经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纪委“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第十五条对消极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的,公开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绩效管理;对应该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而未履行的,一旦职责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对签字背书者按加重情节处理。广州市旅游局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廉建〔2015〕2号)及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一、监督检查对象局党委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派驻局纪检组正副组长。二、监督检查内容见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党委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派驻局纪检组、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责任基本清单。三、监督检查方法(一)专项检查。局党委、派驻局纪检组或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工作推进情况,对某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推动专项工作有突破性进展;(二)平时检查。由组织人事处、派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机关各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例行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纪实台账,对党风廉政建设完成情况实时记录。(三)半年督导。对半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主要是了解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四)年终考核。对全年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四、监督检查程序(一)自查。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和派驻局纪检组、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要对照各自的责任基本清单,认真总结各项工作,汇总好的做法和经验,深入查找问题和不足。(二)现场考核。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是查看资料,现场实地观摩,听取汇报,个别座谈等方式进行,全面了解工作开展情况。(三)述职述廉述德和民主测评。局党委、党委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向全局党员干部进行述职述廉述德,并接受民主评议。(四)反馈。将考核整体情况向被考核对象进行反馈,肯定好的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五、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广州市旅游局落实“两个责任”“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局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廉建〔2015〕2号)及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党委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第三条“一岗双责”是指局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廉政建设等负有双重责任,确保全局干部职工作风过硬、自律严格、群众满意。第四条实行“一岗双责”,坚持局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具体抓、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五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领导在对分管处室和局属单位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负责抓好分管处室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规范行使,确保分管处室和所属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不出问题。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和本单位人员的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注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处室和本单位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第六条坚持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局党委和领导班子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二)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三)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四)派驻局纪检组协助局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五)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局党委班子及成员、其他局领导、派驻局纪检组、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具体责任见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之责任清单部分。第八条“一岗双责”考核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由派驻局纪检组、组织人事处联合实施,考核结果报局党委。第九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第十条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并每年公开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述廉述德,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第十一条“一岗双责”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执行严格、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改正。第十二条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市党廉办《关于强化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试行)》(穗廉建〔2015〕3号)实施。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责任处室、分管领导实施追责。广州市旅游局落实“两个责任”基本责任清单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廉建〔2015〕2号)及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党委班子、派驻局纪检组,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着力防范选人用人中的腐败问题、持之以恒纠正作风、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模范带头廉洁从政(从业)、大力加强党内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任务清单。第二条任务清单分年度工作责任清单和落实“两个责任”党委班子、派驻局纪检组责任清单及领导干部责任清单。第三条每年3月底前,分别由组织人事处和派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和我局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局党委成员及其他局领导,建立全局年度工作责任清单和派驻局纪检组年度工作责任清单,并分别送达局领导,由局领导签字背书。第四条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全局年度工作责任清单,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自行制定年度工作责任清单,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分别报送局组织人事处和派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第五条年度工作责任清单项目包括工作任务、具体要求、责任领导、协管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节点、结果认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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