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既得权继承权的特征(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的种类(一)法定继承(二)遗嘱继承(三)遗赠(四)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遗嘱人、遗赠人死亡;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基于婚姻、血缘、抚养取得)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我国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没有遗嘱,由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我国的法定应继份制度1、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一般应当均等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可以不均等如:◆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或有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协商同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特征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死亡和立有遗嘱)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3、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4、法律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遗嘱自由:遗嘱人有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其内容包括设立遗嘱自由、撤销或变更遗嘱自由、遗嘱内容自由、遗嘱方式自由等等。遗嘱限制:1)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2)必留份制度的建立。(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胎儿)遗嘱的有效要件主体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客体要件(遗嘱人死亡时所留财产为个人合法财产)内容要件(意思真实、内容合法、符合限制)形式要件遗嘱的变更明示方式(明文变更或撤销)推定方式(另立遗嘱或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1、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使用,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未死亡的,该口头遗嘱无效。2、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的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3、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必须有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注意遗赠遗赠是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客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权利)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开始后权利未作明示的法律后果不同;(受遗赠人知道遗赠后2个月未作出接受视为放弃)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生前与死后)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单方与双方)处分财产的性质不同(遗产与财产)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赠与无遗赠中的限制)效力不同(遗嘱未生效前可变更、撤销;赠与不得任意撤销)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其效力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若由于遗赠人的行为导致协议解除,则其应支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无权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均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权利死后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遗赠则是单方行为,无须承诺;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遗赠是单务的、无偿的;扶养协议是诺成的;遗赠则是死因的;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则不受此限;实现的方式不同。(直接依协议取得;法定期限明确表示接受)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私人所有权(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2、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专利、商标、发明、发现等)3、公民的债权、债务;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继承法》34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父债子还?遗产继承中的几个问题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的区别:《保险法》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与抚恤金的区别: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工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工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权的接受、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由其个人随的法定义务,否则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如: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负赡养、扶养义务,为生活而需所负债务的义务;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义务;扶养或抚养其他继承人的义务;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金、罚款、罚金等;注意丧失继承权的原因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