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构建经济与法律系专业:法学学号:08030123姓名:唐磬指导老师:杨晓摘要: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竞争经营手段,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媒介手段。然而,由于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具有隐蔽性、多样性等特征,再加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完善,致使法律难以对网络环境下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本文从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特征等角度,着重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存在的缺陷,并希冀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相关的建议。关键词: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存在问题;完善2目录引言1.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2)1.1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2)1.2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3)1.3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4)2.我国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5)2.1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缺失………………………………………………………(5)2.1.1适用范围2.1.2责任承担2.2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6)2.2.1涉及诉讼主体较多,确定被告有困难…………………………………………………(6)2.2.2原告诉求明显过高,滥诉情况突出……………………………………………………(6)2.2.3损害赔偿的数额难确定…………………………………………………………………(7)2.3执法存在的问题2.3.1维护网络安全的技术薄弱………………………………………………………………(7)2.3.2效力层次低………………………………………………………………………………(8)2.3.3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8)3.我国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构建与善…………………………(8)3.1我国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构建…………………………………………(9)3.1.1构建实体法的规则………………………………………………………………………(9)3.1.2构建程序法的规则………………………………………………………………………(9)3.2我国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完善…………………………………………(10)3.2.1修改和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3.2.2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3.2.3完善司法解释33.3.3紧跟国际立法趋势结语参考文献4引言网络作为一种新型载体,为经济交往提供了新的空间。伴随着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络商业价值的逐年快速提升,在电子商务蓬勃、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现实社会的各类商务活动都将逐渐进入网络世界,同时现实世界的各种违法的商务活动也都将在网络上出现。互联网上网站之间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越来越多,由各种原因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肆无忌惮的发展势头。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网络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重中之重。与“实在世界”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区别的,是带有网络特色的一些纠纷。它们或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有关,或是与网络特有的域名及产生域名机制有关等。当前这类纠纷主要为:域名抢注、视框链接、设置元标记、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网络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环了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互联网本身尚不成熟尚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合理的规则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方式确立必要的规则就显得极为紧迫。否则,只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互联网环境中的有关问题必将日渐捉襟见肘。51、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1.1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不正当竞争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它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带来“超额利润”的同时,又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使社会正常有序的交易环境难以形成。正因为此,各国政府包括国际组织在内,都通过制定和颁布法律,成立专门的部门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打击和遏制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各种客观和主观的现实因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些领域和一定程度上日益泛滥,.给政府和社会的治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互联网络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这个市场虽然是虚拟的,但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激烈程度却比真实市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一般而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传统企业以因特网为媒介和手段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种则是在网站之间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等过程中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两种情形虽有所区别,但在很多情形下却是很难截然分开的。毕竟两种竞争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共性。他们都是建立在传统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框架之上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此可知,在网络上侵犯他人合法的、正当的权益以及损害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都可视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具有其独特的一面,但又有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相统一的一面。因此,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的界定,并不能完全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网络只是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技术手段,他不能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由此,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我们可以认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工人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6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2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当前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以下一些主要特点。1.2.1行为更加隐蔽,界限更加模糊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与传统现实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它不易被发现和察觉。如网页抄袭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无法轻易认定为侵权行为。另外,由于网络技术的先进性和网络环境下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人们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判标准难以适度把握,区分的界限变得模糊。1.2.2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Internet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它的普及为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厂商之间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特别是对于开展跨国经营的大企业来说,其遭受的影响将会从一国波及到另一国,损失也必将更为严重。1.2.3国际官司越来越多互联网本来就是一个全球化的虚拟世界,它将全世界24小时互联,且网络上没有国界、海关,只有不同的语言和技术标准。在互联网发展早期,“域名抢注”曾经使中国企业第一次意识到必须走到国门之外与外国公司争夺中国企业的网上资源。尤其近年来,关于域名的争夺又衍生为“域名侵夺”,即外国公司倚仗商标权开始打响了争夺中国企业域名的第二仗。1.2.3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如前所述,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基本上应依据相应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它又具有特殊性,因为它涉及到知识产权、广告竞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即使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方面,其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都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有较大的不同。也就是说,对于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监管,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来综合进行处理。另外,7各国冲突法是否能适应网络管辖权争议与实体法迥异带来的问题,则成为国际上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又一难题。1.3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假冒或仿冒、垄断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压价销售、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商誉、串通招投标等。利用因特网为工具,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3.1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域名争议,尤其是域名抢注行为,成为了近年来网络发生的最为突出的一类纠纷。域名争议,更多的就是指广义上的域名权属争议,主要包括有善意注册和恶意注册两种类型。关于善意注册,又称狭义域名权属争议,指企业对自己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个人姓名等未及时进行域名注册,而与他们相关的名称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先行登记,从而发生的域名权属争议。1.3.2以超链接(hyper-link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超链接是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访问者可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深层次链接是指用户可绕过网站主页而直接链接到该网站深层次内容。深层次链接避开了主页,影响他人网站的广告浏览者人数和广告收入,这明显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3.3以框传输(fram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框传输,又称视框链接,属于超链接中的一种特有形式,是以视框将网页分割为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基于此种技术,在屏幕上的视框为该网站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在某一视框内或区间内则呈现其他网站的信息,而其他网站上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样就产生了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3.4以埋字串(meta-tags)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所谓埋字串,或称设置元标记,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8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关键词,设置元标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会位于他人网页前面。行为人所埋设的字串往往是某些著名商标、商号,或者是与这些著名商业标志相近似的符号。因此,这明显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我国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2.1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缺失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域名等侵权纠纷。由于现有法律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予以适用。然而,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决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适用主体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的行为,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网络环境下从事电子商务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网站、个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都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些公益性网站或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人网站如果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2.1.1适用范围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在一国领域内具有效力,至于互联网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般认为,至少在两种情况下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一是网站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注册登记所在地;二是实施侵权行为或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但由于互联网缩小了地理距离,可能会出现在国外设立网站或注册域名而向国内提供服务的现象,以逃避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和管制;或者利用各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非同步性,在国外的网站上主要针对外国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两方面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盲区。92.1.2责任承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该法第!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