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2008版基本法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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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08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5-47第一章总则……………………………………..………………5-9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9-21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责………………………………………21-24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24-34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34-43第六章组织归属………………………………………………43-47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48-55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48-49第二章养老公积金………………………………….………49-55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52-53第四章长期服务奖……………………………………………53-55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56-96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56-58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58-71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71-84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84-96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97-138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97-101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01-1144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14-126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26-138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139-142第一章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139-140第二章综合开拓业务的考核………………………………140-142第六部分附则…………………………….………………143-143第七部分附件…….………………………………….……144-1535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获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第三条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考核、待遇、福利保障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第四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和行销发展两种方式。组织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高级业务总监、资深业务总监。行销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行销主任、高级行销主任、6资深行销主任、行销经理。组织发展人员与行销发展人员可相互转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是指各级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行销主管”是指各级行销主任及行销经理;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各级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所辖的营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营业组”,是指营业部之下,由各级业务主任所辖的营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直辖”,是指由业务主管直接管辖的各级业务人员在内的营业单位。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初年度佣金”,是指业务人员销售保单于第一保单年度所领取的佣金,计算公式如下:初年度佣金(以下简称FYC)=初年度保费×初年度佣金率。初年度佣金的发放适用如下规则:(一)若保单回执在每月13号(含)前回销,则发放100%的初年度佣金,否则将预留50%的佣金,待其回执回销后,再予以发放。(二)若该保单为短期契约转换,则佣金按如下规则发放:对先退保旧单,后投保新单的情况:新保单佣金未超过旧保单佣金的,不发放佣金;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对先投保新单,后退保旧单的情况:新保单佣金低于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新保单所有佣金;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7扣回旧保单所有佣金。备注:1.定义:同一被保险人新旧保单的承保日期与解约日期相距在180天之内,无论新旧保单是否为同一业务人员,均属于短期契约转换。2.相关释义:新保单是指新承保的主险保单,但不含新增附约、追加销售项目产生的新契约;旧保单是指在新保单承保之前同一被保险人的保单,但不含永久失效保单、附加险、一年期主险、银行保险保单。3.操作时间:对于先退保后投保的情况,在新保单承保月操作;对于先投保后退保的情况,在旧保单退保月操作4.发放的佣金参与相关待遇和考核的计算,件数参与待遇和考核的计算。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业务人员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所领取的佣金(含二级机构内发生迁移的保单),计算公式如下:续年度服务津贴=续年度保费×续年度服务津贴率,其领取以:(一)收进续期保费;(二)业务员在职为条件。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期”,分为季考核期、半年考核期和年度考核期。季考核期,是指每年1至3月、4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本季任职未满二个月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半年考核期,是每六个月为一个考核期,本期任职未满六个月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年度考核期为每年1-12月。晋升营业部经理的时间固定为每年的一月一日或七月一日。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件数”,是指寿险新契约的长期险保单件数。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计算公8式如下: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含附约)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例:2001年5月1日-2002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在2002年5月2003年6月1日—2003年6月30日区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2001年5月1日-2002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含附约)备注:1.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范围不包含趸交件、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且保险责任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转换终止(投连转保)、到期终止、缴清。2.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以生效时间为准,且考察期间为12个月。计算时考虑了保单60天的宽限期。3.提前收取的续期保费,不计入实收期的继续率,将自动计入应收期的继续率,并按此核发应收期的继续率奖金。4.保单减保,缴费年期变更,分母按照保单承保时的年缴保费计算;缴费频次为月缴、季缴的保单,分子、分母均折算为年缴保费计算继续率。5.健康险长险纳入继续率的计算。6.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每个月计算、核发,滚动进行。7.新成立的营业单位,本年度无续期保单的,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以75%计算。8.核发当年度组和部年终奖金时,取用当年12月计算的继续率。9.考核中使用的继续率为本考核期最后一个月计算的继续率。第十一条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每月的发佣时间为20日(遇节假日顺延)。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考核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随意加以变动。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9部的扩张和裂变。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第一节业务人员的招募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的年度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增员计划。增员的速度、规模应与当地市场情况、自身管理条件相适应,以保障业务队伍的健康发展。第十四条招募业务人员的基本条件:──年龄:20周岁-50周岁;──学历:高中(中专)(含)以上学历;──相貌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第十五条各级业务单位及人员在招募新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佣金及福利保障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尊重新人的知情权;(二)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刊登招募广告;(三)在招募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公司及社会利益。第十六条推荐人须为正式业务员(含)以上职级,试用业务员不可以增员。推荐人和各级主管应把握新人的素质和品行,对推荐新人负有选择、辅导、训练的责任。对新人脱落率高的营10业组可暂停其团队的增员活动。第十七条业务人员入司流程:(一)报名: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填写《申请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表》(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复核;——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复核;——近期一寸免冠照两张;——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二)面谈:由推荐人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对具备从业潜质的申请人,邀请其参加创业说明会。(三)参加创业说明会创业说明会由营销管理部或营业区统一安排,说明会的会场原则上选在公司的职场。创说会将对公司的发展、运作机制、企业文化和销售管理工作内容做重点说明。(四)“礼贤”甄选系统测试业务人员必须经过“礼贤”甄选系统测试,达到一定的分数方可入司,同一申请人一年内只可进行一次“礼贤”甄选系统测试。NA业务员条件:4分以上,如“礼贤”甄选系统测试3分,则性向平均分须6分或自信心、说服力8分以上。(五)决定性面谈(1)营业部经理根据“礼贤”甄选系统面谈指南进行面谈,11对面谈合格者签署意见,填写面谈记录表,交营业区人管;(2)营业区经理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签署意见。(六)组织培训──培训部、营业区1.职前培训:营业区确定培训名单,上报培训部,由培训部组织职前培训。2.代理人考试辅导培训:(1)营业区确定培训名单,上报培训部组织培训及考试报名;(2)培训部公布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地点;(3)培训部组织培训、考试,并及时反馈考试结果。3.岗前培训:(1)营业区根据代理人考试通过人员名单,确定参训人员名单并报培训部组织报名;(2)培训部公布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地点;(3)培训部组织培训、并反馈培训结果。岗前培训未通过者,经其本人申请并经营业区、培训部同意,可给一次机会,允许参加下期培训。岗前培训通过但1个月内未上岗者,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后方可入司。(七)签订代理合同并入司1.培训合格并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的申请人员需准备以下材料:──外担保书:申请人员须觅至少一名外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外担保人男性应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须具有当12地正式户口、正当职业、确定的住所及相应的担保能力;若原担保人失踪、死亡或丧失担保能力时,须另觅新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当外担保提出终止担保时,业务人员须自申请人提请之日起一周内变更有效外担保。──内担保书:其推荐人及其直属主管为当然担保人(内担保)——保证金收据——《新人入司健康声明》或近期(2个月)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考试通过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复核——入司承诺书——存折复印件2.与申请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3.机构人管整理申请人员拟入司材料,并将个人资料录入业务系统,生成业务代码。第十八条营业区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增员条件进行审核把关,营业部主管对营业区意见有不同看法,由营业区和营销管理部协商,最终由营销管理部裁定。第十九条对提供假学历、假身份证明、假担保、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者,参照品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二十条申请人员应在推荐人所在的营业区入司,业务人员如有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对非其推荐的人员或其他业务单位13的未解除代理合同业务人员进行内部增员的行为时,参照品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二次入司是指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的业务人员离司6个月以上,重新办理相关入司手续,与公司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使用原有代码。业务员离司后,若要重新入司一律按二次入司进行处理。以下情况的业务员不能进行二次入司:(一)因违反公司业务品质管理办法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二)有两次(含)以上的离司记录。第二十二条二次入司的职级恢复、培训、组织归属、考核和待遇等按如下规定执行:(一)二次入司职级恢复的规定1.原职级为试用业务员的,恢复为试用业务员;2.原职级为正式业务员的,恢复为正式业务员;3.原职级是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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