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利益的协调作者:胡蕊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邓词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例外之研究2006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7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随着知识产权的经济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知识产权已经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而且还是作为保持国际竞争力、攫取高额垄断利润、适应不断变革的世界经济所采取的经济手段或者国家政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TRIPS协议更多地是反映了发达成员方的利益和意志,过多地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对保护发展中成员方的利益重视不够,导致了富国和穷国之间的“知识鸿沟”日益扩大。当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垄断和权力扩张的合法外衣后,知识产权权利的极度膨胀与促进知识创新、传播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之间似乎产生了一种悖论,甚至是一种矛盾,发展中成员方的公共健康危机更是凸显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冲突,也正是因为这场冲突的愈演愈烈,为WTO各成员方提供了重新审视世界贸易体系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机会。由于TRIPS协议规定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对专利药品的价格有实质上的影响,而专利药品的价格对发展中成员方及时预防和缓解公共健康危机起关键作用。在当今药品专利技术和制造方法主要被发达成员方垄断的情况下,利用TRIPS协议中有关药品专利保护例外的灵活性条款是发展中成员方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最主要、最便捷的途径。本文将以发展中成员方如何应对和缓解其面临的公共健康危机为思路贯穿全文,在TRIPS协议框架下探讨药品专利保护例外的理论以及实际运用。在结构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全球性公共健康危机的特征,并且对发展中成员方的公共健康形势作了特别的介绍;其次,分析了TRIPS协议中药品专利制度对专利药品的价格以及对公共健康危机的影响,指出现行的药品专利制度对于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是一把双刃剑,同时得出必须对药品专利制度做出必要的限制或者作出例外规定才能解决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危机的结论。第二部分: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例外之理论分析。笔者通过两个方面对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例外进行理论剖析:一、理论依据分析。任何规则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本小节通过对专利权内容本身的限制、社会公共利益和药品专利权之间的平衡、健康权优先于药品专利权以及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之间利益的平衡等四个方面来论证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例外存在的必然性;二、条款分析。由于药品专利保护例外涉及到TRIPS协议中具体的条文(本文主要是指第31条和第6条),本小节有必要对条款内容、条款对应的具体法律制度或者措施(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以及对缓解发展中成员方公共健康危机的作用作详尽的分析。第三部分: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例外之实证分析。通过对南非案和巴西案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发展中成员方在实际运用例外规定时除了受到发达成员方的极力阻扰之外,TRIPS协议中有关药品专利保护例外的规定并没有发挥其应然的效果,其概念的模糊性以及实践中的难操作性暴露出TRIPS协议第31条和第6条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本部分通过案例分析评析以上两个条款存在的缺陷,进而阐述了TRIPS协议在公共健康问题上对药品专利保护例外所作出的新近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成员方解决公共健康危机提供了法律便利。第四部分:发展中成员方在药品专利保护例外问题上的应对策略。制定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例外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发展中成员方应对境内传染性疾病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在外部法律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健全内部立法和配套措施成为发展中成员方有效利用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例外规定的当务之急,对此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合理定位例外规则对研发新药的影响;利用最新的谈判成果积极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避免例外规则的潜在负面效应;形成战略联盟对抗内忧外患。第五部分:对中国相关立法和对策的建议。中国国内的公共健康局势同样非常严峻。在TRIPS协议最新发展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及时修订了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实施例外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本部分主要针对当前中国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和对策提出建议,以期望能对中国目前公共健康危机的缓解有所裨益。2.期刊论文张玉涵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的法律思考-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24)药品是人们生活必备的物品,药品的专利保护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阐述了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药品专利保护的相关情况,同时分析了TRIPS协议下我国药品专利保护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利弊影响,并针对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3.学位论文李吉洋TRIPS协议'1中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相关问题探析——兼论对我国公共健康维护的影响2005TRIPS协议自1995年生效以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近年来,由于传染病的冲击和发生了几起药品专利权争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给予了更多关注。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私权”的同时,又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很多发展中成员方将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指向了TRIPS协议,认为该协议过多地关注私权而忽视了公共利益,极力要求修改TRIPS协议。如何在私权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是国际社会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试图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概括性地介绍了目前全球公共健康的总体状况;其次,通过对南非《药品和相关物品控制修正案》引发的国际争端、巴西《专利当地使用》和强制许可引发的争端以及美国、加拿大炭疽病毒危机三个与TRIPS协议中药品专利条款有关的国际争端案例的介绍及其特点分析,着重论述了这些案例中有关国家为了克服公共健康危机而采取的措施与TRIPS协议相关条款存在着冲突与争议。这些冲突和争议反映了目前的TRIPS协议不能有效地解决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维护之间的冲突,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则存在不合理性。 第二部分,基于TRIPS协议在解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冲突问题上的局限性,《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和《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条的理事会决议》对该问题有了新的发展。该部分概括了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认为这两个文件在解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冲突的问题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同时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即仍未有效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因此,该部分接着对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的合理性进行了反思,认为药品专利保护的标准过高,不利于技术转移和药品创新,是导致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不能达到平衡的原因。应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下对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的标准进行重新定位,并遵循人权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公平原则来修改TRIPS协议,这样才能有效地在TRIPS协议框架内协调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维护两者的关系。 第三部分,笔者提出协调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冲突的对策,包括法律对策和非法律性措施。其中法律对策有:TRIPS协议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制定适合国情的药品专利制度;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有效利用“早期工作例外”;合理利用强制许可;有限程度内利用药品平行进口措施;差别定价制度的长远实施。非法律性措施有:争取TRIPS协议修正案、谅解议定书或决议的尽快形成;合理利用慈善捐赠;发展中国家应增强药品研发与生产能力。通过这两方面的对策,既为WTO成员方在遭受公共健康危机时提供了更多的药品获得途径,同时也尊重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能较好地使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的维护达到相对的平衡。 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维护的现状,认为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已达到TRIPS协议要求的标准,同时公共健康维护尚存在欠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的冲突也存在于我国国内。结合我国的国情,参照第三部分所提出的有关对策,我国应着重在几方面做好工作:从法律对策角度来说,在国内立法上,我国应制定适合国情的专利制度;在国际法规则的利用角度上,我国应关注已有的TRIPS协议争端案例,挖掘TRIPS协议的有利规则,并在TRIPS协议谈判中争取更多有利于我国的权利;从非法律性措施角度来说,我国应提高药品研究和发明能力,此外还应完善我国的公共健康预防体系。 本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加深了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维护冲突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1、对几起药品专利国际争端涉及的规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2、对强制许可的实施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3、应在有限程度内使用平行进口措施;4、对其他对策均作了一定的评析和建议。4.学位论文王红娟药品专利保护与TRIPS协议若干问题研究2004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内容.拥有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竞争力、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世界各国政府均对本国国内及世界整体的专利制度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因此作为主要专利技术制造商和出口商的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专利法的保护并降低审查标准.1994年,WTO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发达国家的强烈要求下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其中对医药产品及其生产工艺提供专利权保护是该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协议的签署使所有WTO的成员国均承担了为医药产品及生产工艺提供20年保护期限的国际义务,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框架中进行利益角逐的一次重大胜利.TRIPS协议使发达国家的制药厂得以以专利权为由维持垄断高价,避开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利润损失,为发展中国家获取基本维生药品设置了重重障碍.TRIPS协议的签订使专利制度逐渐背离了其平衡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初衷,发展成为发达国家实现全球霸权的工具.药品专利制度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它引发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思考.如何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下发继续发展本国的经济,保护国内公民的公共健康,已经成为各利发展中国家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药品专利制度和公共健康的有关概念和相互关系,通过分析总结出药品专利保护对公共健康存在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第二部分简述了TRIPS协议及其后形成的《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的背景、内容及意义.第三部分通过对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尤其是药品专利保护现状的分析,对两者的合理性进行了反思.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总结了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中药品专利提供保护的几点不足,并提出了有关我国及发展中国家完善本国药品专利制度的几点具体意见,希望借此引起法学界对药品专利制度的重视.5.期刊论文沈璐.邵蓉从药品角度解读TRIPS协议-中国药业2003,12(2)详细介绍了TRIPS协议中有关药品专利保护方面的内容,提出了笔者的思考和建议.6.学位论文杨军医药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及国际协调机制研究2006专利制度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它能促进技术创新,制药行业的专利尤其如此。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医药是实现基本人权——健康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因而必须能够为全体人民所获得。但是药品研制周期长,研发成本高,而一旦生产出来却很容易被仿制,从这一角度看,如果不实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不利于公共健康状况的改善。专利制度决非完美。专利制度使制药企业可以决定药物的价格高低,通过专有权,收回其研发投入和承担商业风险的成本并获得可观的利润。当制药厂的所有商业成本、商业风险和商业利润都成为药物定价的考虑因素时,药物的价格将远远高于直接生产成本。这会使相当多的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病人,没有能力购买某些药物,因而产生药物的可及性问题。当某些致命疾病没有更便宜的替代药物可供选择时,制药商的利益与公共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