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詹麗娟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與處遇教師研習現場教師提問Q1.如果行為人家長堅持不作輔導,學校有何強制作法?Q2.可否以實際案例的處理過程,講述面臨事件發生時,處理機制中可能會遇到的狀況或因應方式?Q3.學生若遇到性侵害或性騷擾但不敢說,有無其他「行為特徵」可提供他人查覺?Q4.學生常有脫褲子、互摸下體的行為,有無根絕的好方法?Q5.如班上學生互為男女朋友,行為過從甚密,甚至共處一室(如廁所、琴房),該如何因應?每個人都會有的疑問我們不是法學專家為什麼是我要通報為什麼是我要處理如何處理事實在哪裡對申訴人有疑問對被申訴人有困惑如何承受壓力資料來源:魏素鄉校長從被害人角度去理解電影北國性騷擾控訴書擁抱玫瑰少年葉永鋕焦點新聞2010年8月31日‧星期二九十六年間,台中市某國小爆發謝姓男教師,涉嫌性侵多名男童案,犯案教師遭判刑十九年半,傷痕依舊無法平息,家長抱怨校長沒有刑責,還順利調他校,質疑市府袒護,監院今年六月行文糾正。市府表示,八月中召開考績會,重新審議,校長改記大過,撤除校長職務,轉任老師,同時,包括教育處和學校,還有七人遭行政處分。匿報狼師校長、老師記大過2010.09.13教育部最近修改公立高中以下(含公立之高中職、國中、國小)校長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增訂一條讓狼師無所遁形的條款,明訂「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記大過」。這項增修條文已經由教育部務會議通過,呈報行政院後,於9月6日公告實施。教育部人事處表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疑似性侵害情事時,「有通報的法定義務」,因此修定校長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針對未通報的教育人員,一律記大過處分。人事處表示,相關修法是為了落實性侵害事件通報系統,加強對受害學生的保護。校園若發生性侵事件,導師可能第一個得知,必須立即通報學務及輔導人員,並讓校長知道,同時向教育主管機構通報,如果導師、主任或校長沒有馬上通報,一律記大過處分。性害防治行政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公私立學校一方為教職員工生另一方為學生由行為人所屬學校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由被害人之雇主處理性騷擾防治法一般場域由行為人所屬機關處理註:加害人是雇主由其主管機關處理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平法第二條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什麼是性騷擾性平法定義,性騷擾係指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色瞇瞇的窺視或盯視、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暴露狂、有意無意的身體碰觸,或是其他身體侵犯行為等,都包括在其中。在性別仍不平等的社會中,性騷擾普遍存在於校園、工作職場和一般公共空間中。性騷擾可以按程度區分為五個等級,從輕微的性別騷擾,到性挑逗、性賄賂、到嚴重的性要脅、性攻擊。但目前傾向將嚴重的性攻擊,也就是所謂的「強暴」,歸類到性侵害的範圍麥亂看麥亂說麥亂摸資料來源:魏素鄉校長資料來源:魏素鄉校長資料來源:魏素鄉校長性原是中性,不含價值判斷的概念,添加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的因素後才具負面評價,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鍾宛蓉律師例如:性交是中性事實而違反意願的性交構成性侵害又如:撫摸是中性的事實而違反意願的撫摸構成性猥褻或性侵害再如:凝視是中性的事實而違反意願的凝視構成性騷擾造成性害之主因-鍾宛蓉律師權力差距(權力不對等):關係中有高低、上下強弱的差異欠缺尊重:不重視他人的感受什麼是違反意願?-鍾宛蓉律師不同人對同一人的同一個動作、言語、眼神、環境氣氛,可能產生不同的感受。例如:甲擁抱A,A很開心。(甲是A的爸爸)乙擁抱A,A很害怕。(乙是怪叔叔)相同人對不同人做同一個動作、言語、眼神、環境氣氛,可能產生不同的感受。例如:甲擁抱A,A很開心。(甲是A的爸爸)甲擁抱B,B很害怕。(B不認識甲)Q:若行為人稱無侵犯或騷擾之意圖,但被行為人有受侵犯或騷擾之感受。在雙方感受不同之情況下,應以何者的角度認定?又以何標準認定?A:以被行為人之角度認定,以合理被行為人之標準認定。民主社會認同之價值觀是尊重個人的感受及自主權,因此,在與他人互動時,應該尊重他人的感受,不該假設或認為他人的感受如我們相同,亦不該否定與我們不同的感受。每個人都有權決定並捍衛自己的界限,同時,無權質疑或逾越他人的界線;每個人決定界線的權利只到自己為止。例:甲凝視A、B二女胸部,A女不介意,但B女覺得不舒服、噁心。B可以表達自己不舒服的感受。B不需理會A或甲的感受;A或甲亦無權否定B的感受。1.B對於甲的行為,主觀上感到不舒服。2.從民國98年台灣之價值觀下,一般人對於甲的行為,是否通常會感到不舒服?B的不舒服是否合理、可被理解?若符合1.2.,則可以判定甲的行為違反B的意願。什麼是不受歡迎?-鍾宛蓉律師「不受歡迎」在概念上較「違反意願」寬廣。「違反意願」需指向特定人;「不受歡迎」可指向環境氣氛,不需指向特定人例1.甲同學打賭輸了,脫掉褲子在教室遛鳥一圈,有人覺得噁心、有人覺得好笑、有人沒感覺、有人沒注意到。→只要有任一位在場的人覺得噁心、不舒服,甲之行為即屬「不受歡迎」,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例2.甲同學在研究室,以裸照布置自己的座位。→只要有任一位使用或進出該研究室之人覺得噁心、不舒服,甲之行為即屬「不受歡迎」,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如何避免形成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的情況-鍾宛蓉律師1.親人原則愛我的人不會對我做的事,別人不應對我做;我不會對我愛的人做的事,我不應該對別人做。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別人不該傷害我,我也不傷害人2.公開原則3.不恥先問當我不太確定是否會傷害人時,我願意先詢問4.立即道歉我願意在他人表示感到不舒服時立刻道歉5.我可以表達不舒服的感受,要求別人停止及道歉6.如果我害怕,不敢提出要求,我會離開並求助。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目的(性平法第一章第一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用詞定義(性平法第一章第二條)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資料來源:魏素鄉校長資料來源:魏素鄉校長各層級性平會及任務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略)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第二章學習環境與資源第三章課程、教材與教學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第五章申請調查及救濟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共計三十八條資料來源:魏素鄉校長第五章申請調查及救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由學務處/教導處收件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公假及費用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行為人不願配合調查有何強制手段請其配合性平法第36條第2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一萬至五萬元Q:若受邀協助調查者未成年時作證前是否須告知其法定代理人A:不需要,只需協助調查者就所知事實為陳述,並無進一步的法律責任。Q:若受邀協助調查隻人不願意配合?A: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規定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併提供相關資料。行為人必得配合否則可罰鍰,惟受邀協助調查之人只能道德勸說曉以大義。保密原則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規定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保密義務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洩密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事實認定性平法第三十五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會不得變更調查報告之事實認定性平法第三十二條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調查程序重大瑕疵組織不合法*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合性平法之規定*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專業人才之資格不符防治準則之規定*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未有申請人學校代表違反迴避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迴避規定防治準則第15條第2項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行政程序法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知當事人時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行政程序法33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1.有錢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原所屬機關為之,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