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4月25日法的效力等级制定机关举例宪法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同法》、《旅游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山西省旅游条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区市政府《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宪法法律法规规章88112919784162《旅游法》10章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4规范旅游市场秩序2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3旅游者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团队游客自助游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不含港澳台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旅游便民惠民服务体系旅游行政服务体系【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四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健康文明环保突出贡献奖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六条】SafeHealthyHygienicConvenient【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旅游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铁路局、民航局、文物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共28个部门组成,旅游局为牵头单位。(2014.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