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的财务报告等。第四条公司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第六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司的披露资料和信息准备。第二章财务报告的构成第七条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八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第九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说明;(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说明;(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四)公司主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说明;(五)税项说明;(六)或有事项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七)承诺事项说明;(八)重要事项说明。如: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融资活动,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九)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第三章财务报告的编制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第十一条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财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分管财务领导。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本期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做出的判断等情形;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及时上报分管财务领导。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公司相应决策机构报告,以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和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第十八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沟通、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负责核对、校验审计后的汇总财务报告草稿;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确认。第四章财务报告的报送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内容、范围,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在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该审慎处理对外报送数据,并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严格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和程序,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司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季度、月度起按照要求及时、完整、正确的提供财务报告。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月份,报告日期,并由董事长、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第二十四条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财务报告的内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