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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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作者:广西省桂…安防工程来源:不详点击数:20更新时间:1996-8-1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桂林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桂林市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与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规划局。市建设规划局依法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综合协调做好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进行处罚。城区内的城市规划和指定区域、指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此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郊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由临桂县、阳朔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级管理。县和郊区的规划主管部门业2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桂林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城市规划实施中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城市规划和制定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山水、历史文化古迹的关系,必须体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专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规划设计费、测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第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进行。第十三条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定。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它乡、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以下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包括村镇体系规划。第十四条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3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乡、镇的总体规划、经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镇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审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统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一书二证”。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局部调整时,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系指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性质、布局的前提下,对城市用地功能、道路系统、工程设施配置、园林绿化等进行的局部调整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系指城市性质、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城市机场、铁路枢纽、大型工业或大型旅游设施等项目的调整,拨大幅度增长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等的改变。第十七条为了进一步确定不同地段(区)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取得规划设计的要求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下列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规划市中心广场、十字广场和北极广场、三里店广场、上海路广场、解放东路、解放西路、中山中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上海路、漓江路、滨江路、花桥街区、王城街区;(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市级、县级公路客运站以及漓江码头;(三)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市内各主要公园、景点、省级(含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用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工4业区、仓储区、科研教育区以及多功能综合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条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居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市有院落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本单位院内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批准后的院内规划作为本单位建设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规划实施,如遇情况变化,确需更改规划的,应重新报批。第二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修建性详细规划作出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和合理的开发建设程序,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容量,严禁零星插建。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当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通讯、防灾等建设条件,避开地下矿藏、文物古迹、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不得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风貌。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注重保护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保护好风景名胜区、景点和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见、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取?凡由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县政府公布保护的5文物,在旧区改建时不得擅自拆迁、改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的场地、风景名胜和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的街区、建筑等,要依法划定保护控制区,严加保护。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作者:广西省桂…安防工程来源:不详点击数:40更新时间:1996-8-1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符合日照、通风、绿化、交通、消防、抗灾、防洪、排涝、环境保护和人防建设等要求。新区开发的住宅正面间距与住宅高度之比不低于1.04;旧区改建住宅正面间距与住宅高度之比不低于0.8;低层住宅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少于4米;&127多层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的一半加正面间距的一半;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多层住宅之间应适当加大间距。私房山墙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尽可能连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原则上符合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风景名胜区、停车场、消防设施用地、公共文化体育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学校用地,江河湖塘水面、园林绿地、防洪排涝设施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不得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进行建设。要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消防通道、人防通道、市区出入口的畅通。第二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相结合,优先发展新区。本市城市新区是指:琴潭区、西城区、城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区、雁山镇以及建成区以外的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的区域。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对现有的已形成污染的企业要逐步迁出或转产。新建工业企业项目放在西城工业区、铁山工业区等工业区内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原则上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内建设。第二十九条新区开发应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程序,事先统一做好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多个开发主体共同开发建设6新区和居民小区,必须在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费及具体施工负责人方面得到保证落实,否则不批准或停止其开发建设。第三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原则上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2%,旧区改建不低于25%。确属用地紧张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其绿地率必须达到15%以上。(二)新建科研、教学、文化、卫生单位不低于35%。(三)新建工厂不低于25%。(四)新开发区的干道应为10%-30%。(五)应尽可能利用屋顶、阳台、围墙等进行立体绿化。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开发的居住区、应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和卫生。第三十二条新建住宅底层应设置2.2M高自行车房或半地下自行车房,不得在住宅建成后,占用绿化用地、房屋间距和消防通道单独设置自行车房。凡接上述要求设置的自行车房,其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占指标。新建建筑,应根据桂林自然山水特点和城市景观的要求,作好房顶形式及色调的处理。第三十三条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并不得污染城市环境,损害居民的健康,不得危害城市的安全。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如必须建设时,应避开城市市区及其他居民密集的地区,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妥善处理废弃物。第三十五条新区道路网的规划,必须满足合理组织城市交通运输和车辆停放的需要,并与原有交通设施互相衔接、协调。靠近干线公路的新区,应按照垂直于公路、从单边纵深组团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禁止把公路变成街道。桥梁、码头和其它水工建设,事先要征求交通、水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必须按照市防洪排涝规划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第三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的基本任务是改善交通和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恢复古城风貌和建设山水城,实施旧区改建规划。重点改造危房棚户集中、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影响旅游景观以及风景旅游景点须进一步开发完善的地区。第三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市容景观。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有条件的地段集中成片地进行改造建设。第三十八条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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