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与保险基金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保险制度的基础第四节保险基金理论第五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第六节保险的基本分类【本章提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本质内容的金融制度安排。本章通过学习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特性、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保险制度的三大基础、保险基金理论、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等,从中认识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本章主要内容与要求:●认识保险制度的特性。●了解各类保险产生和发展进程以及重要事件和理论。●理解和领会保险制度的三大基础。●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保险基金的基本理论。●认识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了解保险的主要类别。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与性质一、保险及其特性(一)保险的定义保险(insurance)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双方通过经济合同形式,以科学精算为基础,由投保人(appli-cant)缴付确定的保险费(premium),汇成保险基金,换取保险人(insurer)对不确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经济给付。(二)保险的特性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两个方面来阐释保险的定义:从经济角度来说,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性:1.互助性对于风险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由单个经济单位自行补偿,或由政府救济,均不属保险制度。保险是同舟共济、互相扶助的行为,具有社会经济互助共济的特性,它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insured)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得以实现。2.合同性保险经济关系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交易双方均有各自的利益。由于交易内容的复杂性且需经过一定期间,为维护双方权益,交易双方须以经济合同形式建立保险关系,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3.补偿性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这种补偿须以建立保险基金为前提。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经济基础,它由涓涓细水汇成江河,来源于全体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至于每个投保人负担多少保险费,保险公司所集中的保险基金是否足够应付对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要经过科学而合理的精算。二、国外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日本园乾治教授将各国学者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归纳为三种流派: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一)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它是早期海上保险在法学上的解释。它适用于财产保险,但却难于概括寿险的全部性质。2.损失分担说该学说以经济学理论为指导,指出保险实质上是全体被保险人之间互助合作的相互关系,是其独到之处。3.风险转嫁说本学说从风险处理角度阐述保险的性质,认为保险是一种转移并分散风险的方法,被保险人以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二)非损失说1.技术说该学说强调保险的数理基础,重视费率计算,认为计算保险费应以概率论的科学方法为依据,使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险金或赔款总额,与全体投保人缴纳的净保险费总额相等,这种计算技术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共同特性。2.欲望满足说这一学说以保险能满足人们的经济保障需要和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实质。被保险人以缴付少量保险费为代价,在灾害事故发生后能获得全部或部分损失补偿,支付的保费与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差很大,由此可以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三)二元说该学说认为财产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人身保险以经济给付为目的,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根据这种理论,日本、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保险合同法均对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分别立法,规定这两类保险必须分设机构,分业经营,不得兼营。我国当前《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部分也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并且规定了分业经营原则。三、保险与相近社会经济活动的区别(一)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保险与赌博都面临风险,都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目的迥异。保险通过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发扬人类互助共济之美德,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是一种损人利己、投机取巧的行为,以谋求侥幸利益为目的。(2)风险性质不同。保险承保的是纯粹风险,意在为人们雪中送炭,排忧解难;赌博是人为的冒险行为,面临的是典型的投机风险,难有规律性可循。(3)社会后果不同。保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经济形式,它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道德规范,是利国利民的事业;赌博是现有经济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它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甚至引发刑事犯罪。因此,赌博行为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二)保险与救济的区别救济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也是人类应付意外灾难的一种互助共济方式,提供救济的有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但是救济不同于保险。(1)救济是一种单方面的施舍,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救济主要是一种人道主义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它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而且,救济多少由救助者量力而行,形式多种多样,金钱、实物均可。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2)救济是无偿援助;保险是一种有偿行为。(3)救济的对象广泛,国内外任何单位与个人遭灾都可能得到救济;保险保障的对象是特定的被保险人。(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储蓄与保险同为金融活动,人寿保险还具有保障和储蓄双重性质,但是,两者是有重要区别的。(1)保障性质不同。储蓄存款是一种备用款项,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可用作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准备,包括补偿意外灾害损失。但是,储蓄是自助行为,它只能提供自我保障,保障程度受制于存款规模。保险属于社会化经济保障制度,体现一种再分配关系和社会互助共济性质,投保人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可以换取比较充分的经济保障。(2)权利主张不同。储蓄是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储蓄之本利归储户所有,他们可以任意处分,到(随)时提取,而且必然要提取。保险受合同的限制,除部分寿险、年金险外,一般只有发生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时,被保险人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不能获得赔偿。第二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面临多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为了弥补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使生产得以持续,使生活有所保障,在古代社会就萌生了一些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形态。如古埃及石匠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士兵互助团体、我国西汉官办的“常平仓”制度和唐朝官督民办的“义仓”制度等。由于受经济基础所限,古人虽有保险需求和思想,但古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却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采取互助保险的形式或实物后备的形式,其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非常有限。二、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1.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产生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分摊制度早于海上保险。早在公元前2000年的地中海区域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当船舶和货物遭遇海难面临共同危险时,当时在航海商人中间有一个共同遵循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一原则在公元前916年被纳入罗地安海商法并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共同海损是海上运输中的特殊损失而并非保险,后来的海上保险均承保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与共同海损。2.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古代船舶在海运途中急需用款时,船东可以船舶或货物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款,若船货安全抵达则须还本付息;若中途发生损失则可根据受损程度免去借款人部分甚至全部债务。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贷款与损失保障的结合,它已具备了保险的基本要素和特征。3.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海上保险是产生最早的商业保险。13-14世纪,随着海外贸易、海上运输和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海上保险应运而生,保险的商业化和专业化逐步形成。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18世纪后期,英国发展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在英国乃至世界海上保险史上,劳合社占有重要地位。劳合社由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EdwardLoyd)于17世纪80年代在泰晤士河畔开设的一家咖啡馆起家,到18世纪70年代由众多的个体保险商组成海上保险团体专营海上保险,1871年经英国议会通过法案承认其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正式社团组织。劳合社是一个有固定交易场所的保险市场,由数万个体承保商各自独立承保业务,保险交易须通过经纪人联络是其独特的投保方式。300多年来,劳合社从海上保险起家,后来扩展到各种保险业务,至今仍在国际保险市场享有盛誉。在海上保险发展过程中,有关保险的纠纷逐渐增多,随着海上保险法规的陆续颁行,推动了海上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例如,1435年在西班牙的巴塞罗那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典,就取缔海上保险弊端,防止欺诈,禁止赌博等做出规定。1523年在佛罗伦萨制订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海上保险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单格式。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颁布法令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规定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确立了保险经纪人制度。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海上保险法》,该法集多年来海上保险的惯例、案例和司法解释之大成,在世界保险立法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二)火灾保险(fireinsurance)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近代火灾保险起源于英国。1666年伦敦大火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1667年,牙科医生尼古莱·巴蓬率先在伦敦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并按照房租和房屋的风险等级收取不同的保险费,对木造房屋收取相当于砖瓦结构房屋两倍的保险费。因为使用了差别费率,巴蓬有“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工业革命后,火灾保险逐步演变成财产保险。其标志一是保险标的从只承保建筑物扩大到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二是承保风险从火灾扩展到雷电、爆炸、地震、风暴、水灾等,而且可以承保火灾后的利润损失。这一时期,欧美的火灾保险公司迅速发展壮大,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为了防止同业间恶性竞争,保险同业公会相继成立,共同协定火灾保险费率。(三)人身保险(personalinsurance)1.生命表和生命年金理论的产生在18世纪中期以前,人身保险费的收缴采用“赋课式”,参加者每人须缴纳等额的保险费,与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无关,结果导致严重的逆选择行为,保险经营极不稳定。17世纪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科学产生之后,随着人们对生命表(mortalityta-ble)和生命年金理论的研究,特别是1693年爱德华·哈雷(EdwardHally)编制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份生命表(死亡表),成为人寿保险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生命表精确地表示了每岁人的死亡率,反映了不同人群的生命风险及其规律,为寿险精算技术和现代人寿保险制度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2.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理论的建立1756年,英国数学教授詹姆斯·多德森(JamesDodson)主张依据哈雷的生命表,按照不同年龄不同死亡率计算出投保人在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自然保险费(naturalpremium)。自然保险费理论确立了公平原则,产生了人寿保险总体上收支相等的原理*,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年龄大的人参加保险的实际问题。多德森又经过研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levelpremium)”理论,即把每年更新的定期死亡保险期限改为长期保险,在自然保险费基础上,加上利息因素,经过精确计算,使某一投保人在整个保险期间每年保险费保持相同水平,不随年龄的增大而变化,这就是均衡保险费。均衡保险*自然保险费收支相等原理:净保费×会员数=保险金额×死亡人数;净保费=保险金额×死亡率;若保险金额一定,死亡率高者须负担较多的保险费。死亡率年龄自然保险费均衡保险费图2-1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示意图费实际上包含两部分:风险保险费(自然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用作当年死亡分摊费用;储蓄保险费累积形成责任准备金,以备将来给付。詹姆斯·多德森的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理论是在哈雷生命表基础上对于人寿保险的又一重大贡献,这一理论将生命表应用于人寿保险经营,确立了保费负担的公平原则和寿险精算原理,同时解决了各种年龄投保人购买寿险的实际问题。1762年,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成立,该公司第一次依据生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