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第三制药厂经销有限公司偷税案一、基本情况2004年3月,大庆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大庆市第三制药厂2004年1、2月份的涉税问题进行了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经营收入4,162,539.38元,销售成本及费用合计5,150,012.40元,该企业采取加权平均单价核算成本,2003年度亏损税1,069,979.32元,2003年交纳增值税110,987.65元,增值税负担率2.67%。二、主要违法事实稽查人员在检查中针对举报内容从企业帐簿、凭证入手,并深入到企业库存中进行盘点,核对库存,将保管员帐簿与财务帐的数量、金额进行检查核对,发现该企业2004年1月末的库存产品库存商品金额比帐面余额少85,91732元,属帐外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少记销售收入85,917.32×(1+10%)=94,509.05元,少缴增值税16,066.54元。三、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追缴该企业所偷增值税16,066.54元,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合计216.90元,同时处所偷增值税一倍罚款16,066.54元。上述补税、滞纳金、罚款共计32,349.98元,已补交入库。四、税务稽查建议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依法纳税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今后应该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税法知识的培训,经常用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上岗也应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应该经常通报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经常对企业进行相应政策法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及企业法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还应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通过强化征管,对企业加以规范,打击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