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电子商务热点法律问题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八章电子商务热点法律问题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第二节外挂的法律分析及纠纷的解决第三节有害软件的法律问题案例一刘先生诉称,2007年5月间,原告参加了搜狐公司推出的“天龙八步”网络游戏,并注册帐号。2007年12月31日,原告发现自己的游戏帐号被盗,经清点发现丢失价值3万元左右的游戏装备。刘先生认为,搜狐公司作为网络游戏服务商,应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由于其没有尽到防护义务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狐公司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案例一搜狐公司辩称,原告注册的帐户信息中没有任何修改密码的记录,原告一直可以正常登陆使用该帐户。如果原告在2007年12月31日帐户被盗,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而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由此公司可以认为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进行的交易均是正常交易。另外,原告应当对自己的游戏财产采取注意措施,通过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传真和客服录音可知,其没有对帐户采取任何加密保障措施。因此,即使刘先生的账号被盗,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案例一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网络游戏环境中,由于网络游戏经营者掌握游戏程序代码和保存游戏数据信息,并能够通过技术将数据信息的内容进行翻译,故而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对与损害事实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举证,以接近事实真相。同时,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要证明自己行为正当,采取了谨慎的行为,履行了各种义务,没有侵害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案例一本案中,搜狐公司举证证明了其对刘先生注册所持帐号对应的角色装备虚拟财产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因违反义务造成刘先生的财产损失,并对游戏装备丢失这一过程提供证据并进行翻译解释,证明刘先生所持有的帐号对应游戏角色有相关的虚拟财产出现转移的情况属于一种交易行为。同时,刘先生在丢失虚拟财产前有不慎丢失了记录超级密码和邮箱的记事本、、将其帐户和密码告知他人代为充值、在网吧进行过网络游戏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帐户及密码的泄露。在搜狐公司既非盗取主体,也未因其履行义务不当而造成刘先生被盗的情况下,作为网络游戏的经营者搜狐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不应对刘先生主张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一、虚拟财产的界定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具体包括:游戏账号、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和虚拟角色等二、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的特点(一)虚拟性,虚拟财产依附网络游戏而存在(二)价值性包括玩家所有的财产和网络游戏商的财产(三)现实性,只有与现实世界发生联系才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四)合法性1.通过侵权或违反约定获得虚拟财产,法律不保护其相关权利2.违反第一项的行为,受害方有权获得法律救济,享有相应的财产请求权(五)期限性网络运营商一旦破产或关闭,直接影响玩家的虚拟财产权,为了有效解决网络运营商倒闭时更好解决纠纷,应当确定虚拟财产的期限。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一)学说介绍学说一:物权说这是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无形物,享有当然的物权。台湾地区的法务部观点。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玩家不能完全支配虚拟财产,要受到网络运营商的限制;同时以感知形式存在的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著作权属性,但其究竟属于玩家还是网络运营商有争议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学说二:债权说上海的寿步教授为代表,认为玩家和运营商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成为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基础,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凭证。虚拟物的交易实质上是其中的玩家对其债权的让与,对用户来说是一种债权,对运营商来说是一种完全的物权。1.这种观点无法解释第三方盗取行为如何认定问题,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2.该观点有些前后矛盾3.该观点混淆了债权和物权的分开原则。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学说三:知识产权说(1)新颖性(2)创造性(3)可复制性(4)需要载体但是这种财产是适用于以感知形式存在的虚拟财产,关于财产究竟归属问题存在争议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学说四:特殊财产权说它与债权具有相似的一种请求权,但与传统的债权存在区别:1.具有相对独立性2.具有价值性3.合同关系无法解释盗窃虚拟财产受到刑法处罚的问题以上三点决定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新型财产该观点还是没有看到存储形式与效用形式财产存在的区别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学说五:分阶段权利说或者统一说认为ixuni财产在网络游戏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属性,是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统一。1.债权阶段:网络客户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殊的服务内容,申请自己的ID和密码。2.物权阶段:网络客户在自己的努力下形成的虚拟财产,体现了物权的所有特证。3.知识产权阶段:网络客户也经过自己的智力创造过程,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该观点仍然不能确定三种权力的具体形态。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教材的观点:(1)狭义界定虚拟财产,仅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2)把虚拟财产分为存储形、效用性、感知性三种(3)存储性虚拟财产属于有限物权,效用性虚拟财产属于债权,感知性虚拟财产属于知识产权。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四、虚拟财产纠纷类型及解决1.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和盗窃者、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2.虚拟物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3.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4.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游戏财产引发的纠纷5.因适用外挂帐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的纠纷对第一类纠纷可以比照刑法关于盗窃、欺诈罪处理对第二类纠纷虚拟财产的有限性的特征,但存在争议对第三种纠纷主要通过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调整。第一节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诉讼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规定运营商有协助玩家举证的义务案例二2006年四月,神州通信旗下的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简称“神州奥美”)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盛大网络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浩方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方”)送上被告席。神州奥美指控上海浩方公司的非法侵权行为主要集中表现于:1、浩方未经权利人授权,公然盗用神州奥美拥有全部权益的《反恐精英》、《魔兽争霸》、《星际争霸》、《暗黑破坏神》等经典游戏的游戏内容,在其搭建的浩方对战平台上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对战经营活动,聚拢大量注册用户,非法牟取暴利,严重地侵害了神州奥美的合法权益;2、浩方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非法组织以神州奥美拥有全部权益的《魔兽争霸Ⅲ之冰封王座》为内容的“七剑出浩方”电子竞技比赛,牟取非法利益;3、未经权利人授权,浩方擅自在其建立的“浩方对战平台”上非法使用上述经典游戏的文字、图片、造型及影像;4、未经权利人授权,浩方长期在其对战平台上非法提供上述经典游戏的盗版软件下载服务。案例二神州奥美在诉状中要求浩方停止侵权并赔偿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浩方搭建对战平台供玩家对战并藉此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述游戏权益人的合法的(著作权)权益?一、浩方提供玩家对战的平台是否破解或者避开(或者为此提供帮助)游戏开发商/运营商为上述游戏所制作的限制登录技术措施;二、除了破解技术措施问题之外,提供对战平台(无论正版和盗版的游戏软件都可以通过此平台进行联机游戏)这一行为是否能够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共同侵权?针对神州奥美的第一项指控,浩方发表声明认为:“浩方对战平台并不向游戏参与者提供任何专用服务器,仅仅是通过网络协议转换技术把通过局域网联机游戏接口扩大到整个互联网。浩方对战平台本质上是通过架构虚拟服务器提供用户间的数据交换,在不改变游戏程序的前提下把游戏接口从局域网解放到互联网。案例二“把游戏接口从局域网解放到互联网”正是浩方平台的工作原理和本质,根据这一点,浩方可以主张其并没有避开和破坏暴雪所设置的技术措施,因为暴雪的技术措施只是限制登录其战网(基于TCP/IP协议)而非局域网(基于IPX协议)联机,而浩方只是通过网络协议转换技术(即把局域网的IPX协议转换成广域网的TCP/IP协议)把通过局域网联机游戏接口扩大到整个互联网。从浩方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效果上来讲,游戏商可以主张浩方的这个平台从提供功能上可以被看作是相当于一个基于广域网的战网服务器。因为,上述游戏大多为即时战略游戏(RTS)而不是大型多人在线游戏(MMORPG),这些游戏特点就是不需要一个专门的服务器来储存角色的资料,也无需提供在同一时间内供大数量的玩家同时在线游戏的功能,只要保证一定数量的玩家能同时在线游戏就基本不影响游戏的娱乐性。即便浩方由于通过网络协议转换的技术会导致其同一个“房间”的人数会限制在255人以下,从玩家享有联网游戏的角度,这也不足以导致其与战网服务器形成很大的区别。案例二通过网络协议转换技术架构一个能够提供与游戏商设置了技术措施以限制非正版的官方服务器类似的效果对战平台,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破解或者避开(或者为此提供帮助)游戏商所制作的限制登录战网的技术措施呢?在理论上,技术措施主要包括控制访问的措施和控制使用的措施两类。而这种限制登录战网的CD-Key,可以理解为暴雪是控制在广域网模式下访问并使用其战网的措施,而并非是防止他人复制、下载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游戏软件的技术措施。根据2003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案例二根据2003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浩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参与或者帮助盗版用户实施侵权著作权的行为?根据现在的通说,网络环境下的共同侵权的行为除了要满足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之外,要求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而且不以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为要件。还有一点就是针对平台提供者的特殊要求,要其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其主观上的故意。第二节外挂的法律分析及纠纷解决一、外挂的概念外挂是网络游戏中的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主要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业内大多将其视为作弊程序。根据《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第二节外挂的法律分析及纠纷解决二、外挂的分类及法律分析(一)独立运行的外挂和挂接运行的外挂独立运行的外挂是指不依赖或部分依赖游戏运行得外挂,这类外挂可能不存在侵权挂接运行的外挂往往修改游戏的程序,或者虽没有修改游戏的程序但构成搭便车的情形(二)营利性的外挂和非营利性的外挂营利性的外挂通过制作并销售而盈利非营利性的外挂是玩家自身为了游戏的方便操作而制作第二节外挂的法律分析及纠纷解决(三)复制服务器端程序的外挂和未复制服务器端程序的外挂复制服务器端程序的外挂

1 / 4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