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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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第二审程序第一节上诉程序概说•一、上诉程序的概念和模式•1.事实审和法律审•2.复审制、事后审与续审制•3.我国第二审程序的模式•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一)两者的联系•(二)两者的区别–1、适用的法院与审级不同–2、程序发生的原因与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3、程序的目的与任务不同–4、审理的对象与内部结构不同–5、审理的方式与审结期限不同–6、裁判生效的时间与条件不同•三、上诉程序的意义第二节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一、上诉的提起•上诉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评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诉与起诉的区别:•1、提起的原因不同;•2、提起的目的不同;•3、提起的时间不同;•4、提起的形式不同;•5、受理的法院不同。•(二)提起上诉的条件–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三)提起上诉的程序–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得越级上诉。–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当预交上诉费,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预交上诉费。案例分析1、被告甲因损害赔偿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场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可是判决书送达甲后,过了15日,甲却没有递交上诉状,法院开始执行判决。被告甲阻挠判决,并说上诉的问题还没有解决。被告有无上诉权?法院应如何处理?2、原告王建、王成明与被告王兰平系是同胞兄妹关系。母亲早逝,父亲死后遗有私人房屋两间,为王兰平一人占有。原告王建、王成明均要求继承该遗产房,遭王兰平拒绝,于是,二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王建和王成明各继承一间房屋,同时判令二原告各付给被告3000元。王成明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尽赡养义务多为由提起上诉,要求由王建给付4000元,其本人只给付2000元。二审如何确定上述当事人的地位?•二、对上诉的审查和受理–(一)对上诉的审查–(二)对上诉的处理•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审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三、上诉的撤回–上诉人撤回上诉,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申请既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记入笔录。•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1、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2、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第二审程序终结;–2、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3、原审裁判生效。•各方当事人均为上诉人时,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撤回上诉的,第二审程序就不能终结。李阳提出上诉反指李金家暴“反悔”财产分割•备受关注的李金诉李阳离婚一案于2013年2月19日上诉期满,2月18日下午,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朝阳法院收到李阳邮寄的上诉状。记者注意到,除离婚一项以外,李阳对包括子女抚养、抚养费、家暴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判决内容均不服,甚至连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意见也予以“反悔”,并反指李金存在家暴。另悉,李金一方并未提出上诉。•李阳上诉要求依法改判三个女儿由其抚养,李金无需给付抚养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李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给付李金1200万财产折价款的判决,要求改判依法分割共同财产。•2月25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撤回上诉的申请,这预示着此前李阳和前妻Kim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谈及撤回上诉的原因,李阳代理人表示,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案外和解”。•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我国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第一审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一)开庭审理–(二)径行裁判–民诉法第16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1、径行裁判必须组成合议庭。•2、径行裁判不同于书面审理。•3、径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四、上诉案件的证据–(一)上诉案件中“新的证据”的认定–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二)上诉审的举证期限•五、上诉案件的调解•(一)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第一,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四,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二)上诉案件的调解书–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六、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不得延长。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上诉审裁判需要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况–(一)对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的处理–(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承担–(三)对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处理•三、第二审裁判的效力案例分析周甲之父周乙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三间。周甲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时,其堂弟周丙不同意,认为周甲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周甲在外地工作时,自己曾对伯父尽过瞻养义务,也应事有此房的继承权。周甲不予理睬,周丙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丙确实对死者周乙尽过赌养义务,但周甲是周乙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归周甲所有。周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周丙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情】2009年10月8日,甲县玉龙乡新庄村何家大院住户何江龙与何小兵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在双方抓扯过程中,邻居孙正义的岳父出面劝解,遭到何江龙的辱骂,孙正义见状,顺手拿起一根大棒向何江龙打去,击中其后背。事后,何江龙以何小兵打伤自己为由,向甲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小兵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费等3000元。甲县法院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孙正义出庭作证,认为是他自己不慎把原告何江龙打伤,不是被告何小兵动手打的。但何江龙仍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合议庭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并非本案被告所为,而是孙正义打伤,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江龙的诉讼请求。何江龙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没有公正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材料审查后,并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何江龙的起诉。【问】1.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裁判哪个正确?•2.第二审法院未开庭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是否合法?•1、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运行作出判决?•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3、孟林诉孟森继承遗产纠纷一案,孟永发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作了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时,孟林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孟森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而是在上诉期届满前的头一天到邮局以挂号的方式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孟永发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A.孟林、孟森、孟永发B.孟森、孟永发C.孟林、孟森D.孟林、孟永发•4、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真题)•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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