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1]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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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标准号:AQ1026-2006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2页煤矿安全相关技术标准(1)国际标准:ISO。(2)区域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的欧洲标准(EN)就是区域标准。(3)国家标准:如GB、ANSI、BS、NF、DIN、JIS等是中、美、英、法、德、日等国国家标准的代号。(4)行业标准:在某行业的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是行业标准(5)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标准。(6)企业标准二、我国煤矿安全法规第3页煤矿安全最新标准•AQ1018-2006瓦斯涌出量预测•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5-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7-2006矿井瓦斯抽放规范•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46-2007地勘时期煤层瓦斯含量测定方法•AQ/T1047-2007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2.7煤矿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第4页•MT1066-2007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风门设置技术条件2009-01-01•MT/T1037—2007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评价方法•MT/T1036—2007煤矿井下深孔控制预裂爆破技术条件•MT/T1035—2007采空区瓦斯抽放监控技术规范第5页一、任务的提出•瓦斯是资源、是煤矿灾害的主要危险源、是主要的大气温室效应气体;•重特大瓦斯事故的连续发生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石油价格持续上扬,引起对能源安全的高度关注;•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环境的不协调引起全球对温室现象的关注;•国外成功控制瓦斯灾害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立法强化瓦斯抽采,以达到控制采掘作业前煤层中瓦斯含量是有效途径。第6页一、任务的提出•政府的三令五申,把瓦斯抽采工程视为生命工程和资源工程。先后颁发《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文件,要求强化煤矿瓦斯抽采;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第7页二、参加本标准编写的单位•编写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付建华副局长直接领导、监察司宋元敏司长等全程策划与指导;•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中国矿业大学、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阳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具体负责编写。•制定程序:片区座谈(重庆\西安),调研,初稿,讨论(重庆),修改后讨论(宁国),征求意见稿(部际领导小组及各省\局),学术会议讨论(兰州),反馈意见后修改讨论(北京),标委会讨论(北京)修改,再讨论(北京)修改,最后形成报批稿。期间,付建华副局长先后四次参加会议确定原则和方向,并向煤监局局长办公会专题汇报。最后由安监总局办公会确定.第8页三、标准制定的原则•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经济合理•便于监管–目前瓦斯抽采较好的矿井(占20~30%)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指标;50~60%的矿井可以通过调整采掘部署、补足瓦斯抽采工程、保证抽采时间等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指标;10~20%的矿井则可能在调整采掘部署、补足瓦斯抽采工程、保证抽采时间等措施的前提下,还得降低生产能力来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少数无法达到本标准的矿井将予于关闭。第9页三、标准制定的原则•在强化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基础上,考虑煤矿生产的现实情况和可操作性,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抽采与利用。第一步发布标准,促使煤矿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强整改,使之达到标准要求;第二步实施,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停产或关闭;第三步修改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循序渐进。第10页四、标准的法律地位•国家煤矿安全生产(AQ)的标准具有强制性,与煤矿相关的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执法监察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监局加强监督检查。第11页五、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理由:关于井下临时抽采系统,主要是指移动系统。这类系统抽出的瓦斯,目前多数情况是排在井下总回风流中,也有部分矿井排到地面。排在井下不能减轻矿井通风压力,也不能对抽的瓦斯进行利用,却能有效减少采掘区域瓦斯超限。考虑到移动系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强、被矿井普遍采用,而且低浓度瓦斯排到地面的安全性和可利用技术难题还没有突破。因此,允许继续采用移动系统。第12页五、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a)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b)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c)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第13页五、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理由:采纳规程145条规定–a)主要解决小煤矿问题和部分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但“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时”的量化指标不明确,掌握的尺度是在风速不超限的前提下,瓦斯浓度不超过1%;–b)主要针对多数高瓦斯矿井。但对少量高瓦斯中小型矿没有被控制住,如下表,按相对量都达到高瓦斯矿井条件:产量(Mt)>1.51.0-1.50.6-1.00.4-0.6<0.4绝对量(m3/min)30-4025-3020-2515-20<15相对量(m3/t.d)10-1310-1410-2010-2410-720这类矿井主要依靠a)的条件予以控制–c)主要针对含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14页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总体原则–采掘作业前能通过瓦斯抽采达到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目的;–采掘工作面抽采率应能确保正常通风能力可将风流中瓦斯浓度稀释到规定的安全指标以内,不留瓦斯超限隐患;–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能确保矿井正常通风能力足以满足要求、并限制不合理地增加矿井风量、鼓励提高抽采量。–确保工作面风速不超、瓦斯浓度不超。第15页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1、采掘作业前能通过瓦斯抽采达到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目的•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第16页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理由:因为全国各煤矿差异性很大,用1-2个指标很难代表各地情况,因此给予一定选择机会,但目的应能有效消除突出危险性。根据现有大量统计数据认为:始突深度数据以内发生瓦斯突出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发生也不会是以瓦斯为主导的突出,因此瓦斯抽采所能控制的程度以此为宜。考虑到许多矿井没有这一历史数据,因此增加具体含量和压力指标。第17页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含量指标主要依据国内统计资料和国外经验借鉴(如澳大利亚、俄罗斯、德国等);但该指标与煤质参数有关,少数煤层其残余含量都与8m3/t接近,抽采技术要达到残余量指标又不可行;为此增加压力指标。国外经验主要由各州立法确定,而我国习惯是国家统一确定,这就增加了难度。–原苏联和我国突出矿井统计资料表明,在煤层可燃基瓦斯含量小于10m3/t时,基本上没有发生过突出,可燃基瓦斯含量指标换算成原煤瓦斯含量,近似为8m3/t。第18页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原西德和澳大利亚开采煤层煤质较坚硬,统计资料表明,煤层可解吸瓦斯含量小于9m3/t时,基本上没有发生过突出。但这些国家实际执行过程中普遍都将可解吸瓦斯含量降低到6m3/t左右,换算成原煤瓦斯含量也与8m3/t接近。–压力指标确定为0.74MPa,主要依据原有规定以及统计资料和理论分析的结果。–以上指标都是任选一,达到以上指标只能有效控制突出事故,还不能说完全消除突出危险性。第19页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问题:有了以上指标控制,是否还需要原来的突出预测指标。防突细则和规程仍然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本标准主要涉及瓦斯抽采,不涉及其他措施,是瓦斯抽采必须达到的指标要求。在符合本标准条件下,还应符合其它法规的要求。但个人认为,各矿可进行研究,针对几个有效的法规和标准要求,找出适合本矿条件的相关规律,以最严格的条款进行控制,简化控制程序。第20页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控制范围如下:–a)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b)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c)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第21页5-8m8m石门8m5-8m井筒8m5-8m平巷5-8m8m斜井第22页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2、瓦斯抽采使采煤作业前瓦斯量降低到正常通风能够解决的程度•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1规定,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满足表2规定。–解释:选择表1和表2如何量化界定,实际上只是导向性的。表1和表2能满足其中之一就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进行选择,没有特殊要求指定选某一个表。但本标准如果只用一个表,难以满足不同条件的煤矿,因此设置了两个表,企业可任选。为避免盲目选择,给出一个导向性意见。第23页应达到的主要指标表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抽采率(%)备注5≤Q<10≥20风排瓦斯4-810≤Q<20≥30风排瓦斯7-1420≤Q<40≥40风排瓦斯12-2440≤Q<70≥50风排瓦斯20-3570≤Q<100≥60风排瓦斯28-40Q≥100≥70风排瓦斯≥30考虑到现有技术的可行性,高瓦斯量工作面风排瓦斯仍然很大,还需强调强化通风。第24页应达到的主要指标表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Wj(m3/t)对应的最大瓦斯涌出量≤1000t≤85.6m3/min1001~2500t≤74.9~12.32501~4000t≤610.4~16.74001~6000t≤5.515.3~22.96001~8000t≤520.8~27.88001~10000t≤4.525.0~31.310000t≤427.8第25页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3、矿井瓦斯抽采率确保矿井正常通风能力足以满足要求、限制不合理地增加矿井风量。第26页应达到的主要指标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抽采率(%)备注Q<20≥25风排瓦斯量≤1520≤Q<40≥3514-2640≤Q<80≥4024-4880≤Q<160≥4544-88160≤Q<300≥5080-150300≤Q<500≥55135-225Q≥500≥60≥200第27页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4、工作面瓦斯抽采应确保工作面风速不超、瓦斯浓度不超。采掘工作面风速不得超过4m/s,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突出矿井要求达到以上所有指标,其它矿井除对突出矿井的特殊要求外也都要达到。第28页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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