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元月2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门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防突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部门及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防突专题研究要有专门会议记录,对形成的决议要有跟踪反馈。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措施。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2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3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4条突出矿井必须制定符合本矿井实际状况和条件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机构、生产、技术、通风、瓦斯抽采、安监等部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备案,并至少每年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修订一次。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包括区域预测的结果、开采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区域预抽措施有关参数、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指标及临界值、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敏感指3标及临界值、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敏感指标及临界值、安全防护措施、瓦斯地质管理等。第5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必须随矿井、采区设计一并报集团公司审批。防突专项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第6条突出煤层及保护层工作面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工作面设计必须包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抽采瓦斯、安全监测监控、采掘通风系统及需要风量计算、综合防尘、防灭火以及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等内容。工作面设计变更必须经集团公司重新审批。第7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防突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工作面进行验收,检查通风、防突、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综合防尘、防灭火、“双风机、双电源”设施及安全技术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落实到位,出具验收报告,否则不得组织生产。验收报告由矿防突机构保存备查。第8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如需进入专用回风巷进行安全检查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特殊情况下,其它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四)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9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或背向回采、采掘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00m,相向或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60m。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范围,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4(二)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必须利用地质钻孔边探边掘,沿掘进方向每循环至少留有20m的钻孔超前距,确保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7m。(三)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煤巷掘进对穿贯通前20m,必须用直径75mm以上的钻孔打透至贯通巷道;(四)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得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五)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七)采煤工作面应采用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八)突出矿井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乳化炸药。第10条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将防突工作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年度和季度防突措施计划分别于12月25日和每季度末月2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第11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加强地质勘探和生产过程中的地质资料收集,及时掌握构造及围岩变化,根据实际揭露资料及时填绘、修改瓦斯地质图;(二)地测部门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供工作面地质资料。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修订、补充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并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三)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距未保护区边缘、断层、地质构造破碎带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产状异常区域5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通风部门、防突机构、有关采掘区下5达通知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同时,制定专门措施,探明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距上述区域30m前,必须停止采掘作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恢复施工。第12条矿井瓦斯地质图以1:5000(或1:2000)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底图,主要内容包括煤层底板等高线、断层和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巷道布置、大煤工作面被保护范围、瓦斯含量等值曲线、瓦斯含量、压力测点、突出点、瓦斯突出预测参数采样点、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瓦斯突出危险区等资料;图表中不能表明的内容,如矿井地质概况(包括煤层地质、水文地质和瓦斯地质)、突出煤层鉴定情况、防突措施等内容必须采用文字说明;矿井瓦斯地质图至少每月填图一次,特殊情况时应随时填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进度、距突出危险区距离通知有关单位和领导,采取防突措施;瓦斯地质图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备案。第13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开采保护层后,必须提交“区域突出危险性效果检验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确认被保护范围内的煤层区域无突出危险后,方可布置回采工作面,并报通防管理部备案。“区域突出危险性效果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护煤层区域地质赋存情况、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变化情况等;(2)计算被保护层瓦斯泄放量及抽采瓦斯量;(3)保护层工作面实际开采图(1:1000),图中应标明保护层工作面抽采钻孔布置情况及开采保护层后被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4)对被保护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判定。第14条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防突措施实施前,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防突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施工区(队)必须建立措施贯彻考核记录,考核记录注明考核人、被考核人、考核结果、考核形式等内容。(二)采掘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井防突机构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必须及时向矿长、矿总工程师汇报,有关负责人必须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并留有相关检查反馈记录;(四)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6第15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第16条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突技术人员、防突装备和仪器仪表,满足开展突出指标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测定、区域预测和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等工作需要。防突仪器仪表在正常使用中,由使用单位每10天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留有记录。使用中的防突仪器经检查,基本误差超出规定要求时,必须立即停用,进行校准。第17条突出矿井必须每年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季度由矿总工程师依据生产地区变化等情况组织人员修订一次。突出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突出事故应急预案概述、突出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应急救援及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和预警、突出事故报告程序和现场保护、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等。第18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二)每年元月10日前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连同总结资料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备案,一并报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四)通防管理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每年度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19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第20条在新采区进入区段和准备回采巷道前,必须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第21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则,必须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并报通防管理部备案。7第22条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通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