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知识》讲座第五章商品检验与商检条款江苏汇鸿集团中鼎控股李若宾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广瑞2011-09-18编著上节内容回顾:⒈按包装在物流过程中的使用范围,商品包装可分为那些?⒉运输包装的作用有那些?⒊销售包装是直接与顾客见面的包装形式,商品标签的内容包括那些?⒋为了保证木质包装箱内不含任何有害昆虫,木质包装箱必须经过那些?⒌出口去欧洲的外箱一般要求有那些?⒍运输时,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有那些类别?⒎举例说明商品储运期间的质量变化有那些?⒏影响商品质量变化的因素有那些?⒐容易虫害与霉变的商品主要有那些?防治方法主要有那些?⒑金属商品的防锈主要有那些技术方法?⒒以下符号表示什么?第一节商品检验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是进出口商品交接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高速发展的国际间的贸易,不可能都直接以面对面的货物交换的方式进行,绝大多数要通过很多环节进行,如:书面契约合同、远洋运输、银行结汇等环节。在契约合同相应条款中对商品的质量条件、质量标准等都有相应的规定。通过商品检验,可以确认交货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在具体业务中,买方收到了货物并不意味着已经接受了。按照国际惯例,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权要求合理的机会将货物进行检验,如所收到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可以不接受货物。所以,商品检验对买卖双方有着密切的关系。㈠商品检验机构按商品检验的实施者来分类,有卖方检验,买方检验,买卖方之外的第三方检验:(1)卖方检验是指卖方直接或委托对拟交货物的检验,或对已交货物的复验;卖方检验包括生产厂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成品检验及已交货物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后的复验。生产厂商检验后提供的证明有厂检合格证或厂检结果单,现在欧美等国家或地区还要求生产厂商签发供货商声明,即供应商符合性声明。欧盟关于应用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upplierDeclarationofConformity,简称SDOC)的新措施指令是针对于广义范围内的工业产品技术安全方面的法规。它强调各类型产品的基本公众利益要求(即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保护),相关的符合性评价程序适合不同产品本身具有的特定风险。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由生产商在其产品上加贴“CE”标志。(2)买方检验是指买方派出或委托代表到货源地对拟收货物的检验,或对到货的验收;买方有权对所购商品检验,对重要的商品可派员或委托代表到货源地对拟收货物进行的生产过程中的检验和成品检验,此类检验合格后,买方可对当时检验结果确认。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此类确认并不免除买方对收到货物时最终验收的权利。(3)第三方检验系指买卖方之外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拟交或已交货物的检验.第三方检验包括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SGS(瑞士公证行)等。在我国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国家检验机构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通常称为我国的商检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㈡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产地(如农场、矿山等)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此时,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检验或验收为止的责任。(2)在出口国检验。即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所出具的商检证书将作为卖方交货的最后依据,故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在此条件下,买方对到货的品质与重量原则上不得提出异议。(3)在进口国检验。即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所出具的商检证书将作为交货的最后依据,故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4)在出口国检验,到进口国复验。指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凭证。但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结果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这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故被我国广泛采用。㈢商品检验证书商检机构依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完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和鉴定工作之后所签发的证明文件,即称商检证书。商品检验证书有以下各类:(1)品质检验证书:证明商品的品质与规格。(2)重量或数量证书:证明重量或数量,有时也用于国外报关征税、计算运费等。(3)兽医检验证书:用于冻畜肉、皮张、毛类、肠衣、猪鬃等商品的检疫。(4)消毒检验证书:用于动物产品及食品经过处理的证明。(5)卫生健康检验证书:用于罐头、食品、冻鱼肉、乳制品等卫生检疫。(6)其他:如产地证书、财产鉴定证书、验残证书、验舱证书、积载鉴定证书等。以及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上述各种检验证书是针对不同商品的不同检验项目而出具的,它们所起到的作用基本相同,这就是:A.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条件等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B.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C.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D.作为海关验收放行的凭证。㈣商品检验费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中有关商品检验费用的新规定:EXW术语的“B9货物检验”条款还规定:“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其他12种术语的“B9货物检验”条款规定“买方应支付装运前的检验费用,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检验除外。”国际商会认为“卖方必须支付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的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第二节商检条款商检条款指的是与商品检验相关的进出口贸易合同条款,主要涉及商品检验的范围和依据,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谁来实施商品检验,及索赔条款等内容。㈠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品质条款㈡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数量条款㈢销售包装中要注意商标、牌号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㈣检验机构㈤检验的时间和地点㈥进口货物的索赔期限㈠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品质条款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进出口贸易活动日益频繁。而在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订立中,品质条款显得尤为重要。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具有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它包括商品的化学成分和性质,物理性质和机械性能,结构和造型,生物特性和色、香、味等经济技术指标和要求。品质的优劣是决定商品能否进入销售市场,以及销路大小、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签订合同后,卖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交付货物,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者撤销合同。另外,当实际履行发生纠纷时,品质条款中的规定也是法院解决品质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应严把品质条款关。1.表示商品品质的主要方法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表示品质的方法也有多种,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1)以文字说明表明品质。凡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品质者,均属于凭说明表示品质的范畴。它可以分为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商标或牌号、产地名称等来表示所交易的商品品质。①商品的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份、含量、纯度、粗细、长短等。用此方法表示商品品质具有简单、明确、具体、易行的特点,故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②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不同的若干等级,例如:一、二、三;甲、乙、丙、丁;大、中、小,等等。不同的等级表示商品的品质。在凭等级的买卖中,用商品的某一等级就表明了商品特定的品质状态,不需要再具体规定其规格。③商品的标准。是指经政府机关和工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或等级。在我国,标准由国家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而在国外,标准除由国家和国际上标准组织颁布外,贸易协会、商品交易所及有关行业也可制定。④凭产地名称。凭产地名称买卖是指在农、副、土、特、畜产品的交易中,有些产品因生产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或其他因素的,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的风格或特色,对这类商品,习惯上用产地的名称来表明其品质要求即可,如龙口粉丝、四川榨菜等。⑤凭说明书。凭说明书买卖是指有些商品,如机电、仪表仪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对材料、设计的要求严格,表明其性能的数据众多,难以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说明其品质的全貌,所以,对这一类商品,一般以说明书并附以图表、照片和数据,来阐明其具体性能和构造特点。⑥凭商标或牌号。凭商标或牌号是指在国际市场上行销已久、品质稳定、信誉良好并为买主所熟悉的产品,可凭此进行交易。因为这些商品的商标或牌名已能确定其品质如松下电器、可口可乐饮料、富士胶卷等。这种方法只限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2)以实物表示品质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主要是指凭样品表示品质。凡是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样品名类繁多,根据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①卖方样指由卖方提供的样品。②买方样指由买方提供的样品。③对等样指卖方根据买方事先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称对等样,有时也叫“回样”。凭样品买卖适用于某些造型要求特殊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目前,我国出口的某些工业制成品、服装、轻工产品等常采用这种方法表示其品质。2.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防止签订有损于我国政治和经济利益的条款,还要注意下列问题:(1)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应根据国际市场要求和国内生产能力来订立,不要订得过高或过低。过高会造成生产和履约的困难,过低则影响售价和销路。(2)要正确使用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各种方法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凡是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的,一般不要用多种方法表示,这样做,能使条款具体明确,不易引起纠纷。(3)要注意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品质条款的内容要完整、明了,尽量避免繁琐复杂、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必要时,条款还要留有余地,以防对方挑剔或钻空子。㈡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数量条款商品不仅表现为一定的质,同时还表现为一定的量。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或国际公认的单位表示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和体积的量。商品数量的多少是计算单价、总成交额的重要依据。它不仅关系到交易规模的大小,而且是影响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重要因素。合同的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合同货物数量的鉴定依据。1.计量单位商品计量单位的采用,应视商品的性质而定。在国际贸易中,提倡采用的公制计量单位,也是我国进出口货物第一法定计量单位。若因个别商品传统计量单位的需要,或客户的特殊要求,采用非公制计量单位时,一定要在合同列明所用非公制计量单位与公制计量单位的换算率。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异,因此,了解与熟悉不同度量衡制度的折算方法也是很重要的。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和美制,以及从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标准单位制。2.注意特定商品的数重量条款(1)对于毛、丝、棉、麻等纺织材料,因为这些商品吸湿性较强,其重量易受外界空气湿度的影响,在长途运输中往往会发生增重或减重,为准确计算这些商品的重量,应以公量作为交货数量的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2)对于进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合同数量一定要与许可证件列明的数量一致,实际收发货物的数量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合同数量条款可写明一旦实际收发货物数量超出法定幅度的善后责任和处理办法。㈢销售包装中要注意商标、牌号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对于客供样品或品牌标志的出口合同,应要求客供方提供有权使用有关品牌标志或设计的书面证明,并在合同上列明一旦出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纠纷,应由客供方负全部责任。㈣检验机构:合同应明确规定具体的检验机构及有关证书在货物交接或索赔中的作用。㈤检验的时间和地点⑴进口贸易合同:根据货物特性可分别约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凡国家规定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在对方装船前或出厂前在出口国实施“装运前检验”,到货后再进行到货检验;大宗散装货物及鲜活易腐货物的水尺计重和船舱取样应在船到岸卸货前进行,衡器计重和品质检验在口岸进行;卸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