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7月15日中国科协七届61次书记处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做好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000名,从中提名50名“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评选产生“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办法》第二条所称“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是指在我国以主要精力和时间直接从事科研、开发、推广、普及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系指,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同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其中所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是指: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3.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4.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5.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6.在国防科技中做出突出贡献。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应在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工作成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第三章推荐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单位为:1.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3.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会员中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科技工作者的行业分布情况,负责推荐各领域的一线科技工作者;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负责推荐军队系统科技工作者。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提名人选,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组织相关学会推荐产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1.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人选,由基层单位推荐产生,推荐过程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2.推荐单位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3.推荐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4.全国学会由常务理事会审定评审结果,地方科协以一定方式研究确定;5.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在本学会、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异议并调查属实的不予推荐;6.推荐单位向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可自行确定推荐程序。第四章评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审工作,在中国科协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成立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评审委员会委员包括,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协及机关有关部门、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基层科协的负责同志,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委员人数为30-50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1.评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2.评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3.评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评审程序:1.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资格和推荐程序进行形式审查;2.初评。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等额评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对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进行初评;3.公众投票。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和事迹,请公众投票,投票期为10天;4.终评。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和公众投票结果,按一定权重相加,综合协调,提出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建议名单;5.审定。中国科协常委会听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审议通过评审结果。第五章直接授予、追授和撤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直接授予或追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只适用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按照《办法》第九条授权,由中国科协书记处研究决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获得荣誉称号的科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3.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1.推荐单位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2.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查,提出撤销意见;3.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撤销;4.责成推荐单位收回被撤销者的证书、奖章并予以公布。第六章表彰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在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对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通过一定方式表彰和宣传本学会、本地区的获奖者。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证书和奖章,由中国科协监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