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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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要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1.保障竞争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保护公平竞争2.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经营性。2.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假冒或者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3.假冒他人名称或者姓名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某些关键性的构成因素作出虚假说明,引起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从而达到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五)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以下几种行为除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禁止经营者从事以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七)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八)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九)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十)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或者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通常有两类,一类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另一类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2.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部门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权。(4)行政处罚权。三、社会监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新闻媒介的公开披露、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提出的控告等等。第四节法律责任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3)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6)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7)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8)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9)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1)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政府及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讨论题•A厂是生产铝制品的老厂家,实力雄厚,产品在市场上一直占据优势地位。B厂是生产同一类型商品的后起之秀,尽管经济实力稍弱,但产品前景看好,直追A厂。鉴于这种情况,A厂决定避免竞争风险,改上新项目。于是把本厂库存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收回周转资金,致使B厂产品严重滞销。B厂由于难以承受重大的市场冲击,造成严重亏损以致破产。A厂在B厂倒闭之后,认为产品仍然畅销,而现在没有竞争对手,遂决定重新开始恢复生产,很快又重新占领了市场。•要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试回答下列问题:•(1)A厂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2)如果A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案例讨论题•甲厂加工生产五香花生,该厂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同市乙厂所生产的“春白”牌五香花生远比本厂生产的“青山”牌五香花生销路好,很受顾客欢迎。为了占领市场,该厂印制了同乙厂“春白”牌五香花生完全相同的包装袋3万个,装入本厂加工的劣质、次品花生,把质量好的装入本厂“青山”牌的袋内,销往市场。甲厂的行为使乙厂的信誉下降,消费者纷纷投诉,指责乙厂花生质量下降,乙厂虽经数次降价,产品仍然滞销,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试回答下列问题:•(1)甲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法律依据是什么?•(2)对甲厂的行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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