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新)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定义,在我国已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招标投标法》……中都有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包含了以上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我国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现代竞争法体系包括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三个组成部分。但是世界各国从本国国情出发进行竞争法立法,其立法模式存在着差异性。各国和地区立法体例可分为三类:一是分立式,二是合立式,三是综合式。我国采用的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分立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禁止的法律,即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第一个自然段首先是给反不正当竞争法下了一个定2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这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定义。我们国家所颁布的,我所列到的一系列市场规制法中间,都有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都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的内容。应该说它是一个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是这一切、一系列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果从狭义的范围来说呢,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指的是我们国家从1993年12月1号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对这个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我们是从广义上来讲的这个定义,因为我们把后面的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单独作为一节来讲了,所以,就不把它拉到这一章来讲了。这一章呢主要还是讲的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对于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我有一点要说明的,就是在刚才的讲课中间,我已经其实多次提到,现代竞争法体系中间呢,它包括三个反的对像,首先是反垄断,随后是反限制竞争,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它反的是这样三个反。那么在各国的立法体例中间呢,也有不同的立法体例。我们在教材中间讲到的,第一种叫做分立式,我曾经讲到德国是制订了第一部,世界上第一部用反不正当竞争来命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也有3这样的立法。以后在二战以后,德国和日本中间在反垄断方面,它又有卡特尔法、本意是反垄断的。日本的独占排除法,反垄断法,所以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早期违背商业道德的、违背善良风俗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行为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战以后又制定了反垄断法,所以,它作为是立法过程中间,它是作为两部法来立的。这是第一种。第二种是统一立法的,合立式的。这个呢比如像东欧的一些国家,因为它的立法的条件也比较成熟了、别的国家也经历过这样一个立法的过程了,它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放在一起,统一来,一部法律来解决的。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是这样的,叫做合立式。第三个就是综合式,它的法律中间也并没有明确的划分,这个是反垄断。这个是反不正当竞争,它把反垄断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合并在一起,它的精神通过一些法来表现出来的。这指的是美国,在它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还包括它的统一商法典等等中间,都是体现了这样一个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这样的一些内容。这个是美国式的。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分立式。我们国家在93年的时候,首先颁布和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我4国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一个先后次序来出现的。在我们国家反不正竞争法,它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来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的,它的调整范围主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的主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呢,还有一些调整的内容,这个呢我们在下一节课中间再讲到。我们再进一步的把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再说明一下,在上一节课呢,我们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它定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主要的调整范围呢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那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业道德、违反善良风俗这样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时候,我们国家的市场上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就是行政机关、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一些行为。同时,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性的企业也运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政府是用政治权力,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是滥用经济权力破坏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当时对市场经济秩序也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破坏作用。当时的选择当然有两个选择了,一个是等到以后的反垄断法的出台、对这些应该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用反垄断法来加以规制,另外还有一些强制交易行为、搭售啊、还有一些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你比如串通投标、5招标行为等等,说来都不是传统的、经典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那么做什么样的选择?是等到以后的反垄断法出台以后、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出台以后,还是对它以后再进行规制,那么立法者的考虑呢,如果等到以后的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再来进行规制的话,那么这些行政性垄断行为和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强制交易行为、串通行为,它的肆虐就会对我们的市场造成更大更大的破坏,那么,在反垄断法出台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怎么办?反垄断法做了这样一个选择,把它们也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间予以规制。那么,也可能对于传统的立法者来说,这属于不伦不类的,我们说这不是不伦不类,竞争法它本身就是一个大规范,既然别的国家和地区可以统一立法,那么在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间为什么不能把这样一些行为、实际上是法律去调整现实生活中间去要求它调整的一些内容,现实生活已经对法律提出了它的要求,那么作为一部法出台当时还不成熟,我们在相关的法律中间加以调整,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立法选择。所以我们说,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对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也做出了规定、进行调整,这是次要的内容。所以它的调整范围应该是由主要的和次要的两部分来组成6的,这个是关于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了。那么我想,在反垄断法没有出台之前,那么我想,对于行政垄断行为,对于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果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规范的话,我想,对于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我想现在就会恐怕非常猖狂,反不正当竞争法起到了很大的制约作用,它的功不可没,它所发挥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我想这是第一个问题,关于反不正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那么立法宗旨是这样一个内容了,它的开宗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提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在这里呢,可以看到,它所实现的具体的目标是两个了,既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通过的办法呢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个价值目标呢是维护、鼓励公平和保护公平竞争,实现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良好发展。这个目标我想我们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的过程中间呢,我们是站在这样的一个目7标上来进行对案件的一个处理。那么,这里要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它的立义的目的是很高的,它的确是立义在保护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高度来处理案件的,来认识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有针对性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刚才我讲到它的作用,后面几个方面,我就不详细讲了,写的非常详细,有这样五个方面的作用,这些作用呢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社会公共利益性,对于消费者的特别的关注,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特别的关注,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的关注。这里我顺便讲一句,这里有一个案例,当然对这个案例也有争义,就是有一个生产笔记本电脑的、它的笔记本电脑可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那么销售给消费者以后,消费者呢对它的笔记本提出了这样那样的质疑,产生这样的、那样的质量问题,但是它还不是故意的假冒伪劣,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那么这个消费者呢,通过在网上发布这个笔记本呢是属于一个垃圾,但是,在这里我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8护法的时候我也会讲到,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有正当的法律手段,你这种宣称它的质量是垃圾,这个手段不是正当的,通过消费者协会、通过行政部门、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个办法我是不赞成的。但这里面的确是牵扯到一个消费者的利益如何实现的问题。以后呢,这个笔记本电脑的制造者去法院去起诉,说这个消费者是诋毁了自己的商业信誉,侵犯了自己的信誉,用这样的不正当竞争的案由提起了起诉,那么法院最后是判了消费者诋毁别人的名誉,赔偿。我对这个案件是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因为在这里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先,它运用的手段也没有到了捏造虚假事实来,恶意中伤。它的目的本身就不是为了中伤你,本身就不是竞争的手段,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一种人法。那么作为一个庭审中间,你到底是把这个案件的性质定位在哪里,请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这句话,它是保护正当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看的极高极高的,所以,在这点上呢,我提醒大家,观察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什么时候都不能离开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一种保护。那么后面我讲到,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我都不提醒大家,可能会强调一下在这里怎么会考虑问题、对问题判断的消费者观念的这样一种。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一切9都是从消费者,那么这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但是这里立足点,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在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同时要保护消费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把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把消费者的这种利益的保护放在一个更高的位置来考虑。这里我要强调的,学习总则,总则的一些原则、一些精神,它是后面的一个纲,它是对后面分则的一个最最普遍的理论的概括。它的认识、对它的认识的正确以便于更好的对后面内容的一个透析,所以,我们经常讲的纲举目张,你只有把握了纲对后面的目,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就是后面的纲和目的关系。只有纲举了才能目张,你只有抓住了纲,举起来,整个的一个网才能张开,对总则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具体的它的宗旨和作用再看一个教材,讲的非常清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主要有: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2.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创设和完善竞争环境,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4.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5.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者的定义10下面我们讲一下第三个大问题,就是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者的定义。在总则里头,对一种行为的定义和对一个定义中的间一个名词专门作出定义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对定义不产生歧义,对定义有一个准确的一个把握是特别重要的,但是我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一个定义,这个是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意义就是从共性上来把握它。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什么是垄断,给它下一个定义,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定义,从什么角度来划、它的范围多大等等,各个国家以及做学问的学者们莫衷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么在我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间要不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下一个定义,也是有所争议。刚才我说到主要它是要作为一种共性、原则的把握,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呢,在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间对它作了一个定义。我这里讲的莫衷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个是在很长的一个历史阶段过程中间,应该说到现在为止,各国的立法中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言辞表述有所不同,中心意思都还是相接近的。也就是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都作为一种反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把它概括

1 / 3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