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姜世波教授合同法立法历程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一部统一的合同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这部法律的出台,在我国立法史上留下可圈可点的一笔。条文多达428条,借鉴了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在我国现有法律当中是罕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结构•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分则•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法的概念广义: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调整对象和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单行法其作用主要表现为: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第四条)公平原则(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第七条)平等原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自愿原则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平原则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平衡。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集中表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情势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以善意方式形势权利和履行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解释法律和合同。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为断婚外情所签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寻常的欠款纠纷案件。原告朱小姐诉称,被告用一张假离婚证骗取原告的信任,与原告确立了同居关系,原告一心希望能与被告结婚,并于去年怀上了被告的孩子。但被告事实上并没有与妻子离婚,在原告怀孕后被告明确告诉其不会与其组成新家庭。为了解决问题,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给原告5万元作为补偿。基于这份协议以及协议所附的欠条,朱小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张先生辩称,协议和欠条是自己所写,但被告认为,这是迫于原告及其亲戚、朋友的压力而写下的,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认为朱小姐也知道其婚姻、家庭状况,并非上当受骗,而且原告在与其交往的同时也有其他异性朋友,不能确定孩子是被告的。至于赔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费用开销的发票来证明补偿的合理性。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原则《民法通则》第六条《合同法》第七条主要指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分类把握各类合同的差别。通过划分认识一些合同关系的主要环节。正确处理不同的合同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许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体现。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分类。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义务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有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可分为: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准混合合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为参加合同的签定;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第三人可独立行使该权利,又称为受益人。合同须经第三人同意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本合同与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将来设顶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有称预约。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有称本约。我国尚未明文规定。不能将预约简单的理解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向书、意想协议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必要条款是否有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的。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如:运输合同实践中大部分是非格式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于射幸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购买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概述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要约承诺特殊的缔约形式合同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概述一、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定理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指订约当事人使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概念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直意见。邀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即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在狭义上,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2、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仅仅成立,但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3、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国家应主动干预;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内容不完全,只要当事人自愿,国家无须主动干涉。4、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成立,在合同规定有漏洞,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合同关系时,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台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不生效,则不能通过解释的方法使其生效。第二节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三、缔约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以其意思机关的意思为其意思法律对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是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四、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理问题实际订立合同的订约主体可以是未来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三节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1)要约的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要约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案例: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随向甲钢材厂、乙钢材厂及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商厦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丙钢材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500吨钢材,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却告知丙钢材厂,它已决定购买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收丙钢材厂送来的钢材。•丙钢材厂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商厦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钢材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便承担违约责任。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2006年5月16日凌晨,原告谢国旺到广东省封开县连都镇粤华旅业住宿时,要求将其所有的桂H41139小型普通客车驶进旅店大堂停放。但旅店的值班人员却叫谢国旺把车停放在旅店门口的停车场,并口头保证绝对安全。谢国旺即将车辆停放在旅店门前,锁上车门及防盗器,但没有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旅店的值班员收取谢国旺50元住宿费并进行简单的住宿登记后,即安排谢国旺入住。凌晨5时30分,当谢国旺退房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盗,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车辆被盗后,谢国旺要求被告孔令坤的妻子陈某某补写了一张住宿登记表,登记表上填写有谢国旺的住址,被盗车辆的号码、型号,住宿起止时间,交付金额等。谢国旺的车辆被盗后,孔令坤以没有收取谢国旺的车辆保管费,双方之间仅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并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谢国旺遂于2006年5月31日起诉至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委托有关部门估价,该遗失车辆价值人民币41784元。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收费且证明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责任”要约的内容明确肯定•原告陈某是销售种子的个体工商户,陈某诉称:在2008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射阳县某镇农技推广站谈妥买4万斤小麦良种,并预交了1万元定金。但直至秋播时,被告未给付一粒种子,原告多次向被告要种子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被告农技推广站答辩及反诉称:陈某要求定购麦种情况属实,向陈某出具定金收据也是事实,但是没有约定具体要求什么品种、数量及价格,另外按照农技站的惯例,陈某在交付定金后应按约定到我站购置麦种,虽经我站多次催促,陈某均未及时前来运载,为减少损失,我站只好将1.6元/斤购进的2.86万斤麦种,以0.82元/斤作出处理,故要求陈某赔偿农技推广站1.56万元的损失。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1、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2、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