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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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责任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1、有违约行为实际违约预期违约2、无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双方约定注意:过错问题(无过错责任是原则,过错责任是例外)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定金问题赔偿金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金财产的直接减少和支出的增加可得利益的减少违约金(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过高或低于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定金的作用三金的关系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只能选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得请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案例--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于某年1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普碳钢盘圆正品1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200元,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期为该年6月30日,交货地点为S市火车站。合同第4条规定:“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甲方(即原告)应向乙方(即被告)预付5万元。”第5条规定:“如果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同年2月1日与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订立了向第三人销售500吨普碳钢盘圆正品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500元,交货期为该年7月5日。同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5万元,至同年6月30日,被告未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至同年8月1日才提出交货,因此时该种货物价格已下降至每吨1000元,第三人拒绝接受原告拟交付的货物,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原告遂向被告提出拒绝收货,并在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代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利润损失30万元及各种费用损失,按合同条款第5条支付违约金。问:本案法院如何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122条)不能双重请求,只能选择其一竞合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1)诉讼管辖不同。2)构成要件不同。侵权:侵权行为,有过错,有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违约:有违约事实。3)举证责任不同。侵权:受害人举证责任重;违约:只要证明有违约事实即可。4)赔偿范围不同。侵权是法定的,除赔偿实物损失,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以约定为主,可约定免责条款,无精神损害赔偿。5)诉讼时效不同。吴晶晶父母66万民事索赔被驳回雇主不担责2005年7月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晶晶父母诉车主倪德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5年1月8日,女大学生吴晶晶搭乘出租汽车回家,途中被出租车驾驶员勾海峰杀害。2月,吴晶晶父母以该车车主倪德华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的义务,侵害了吴晶晶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向倪德华提出高达66万元的民事索赔。该案于4月27日开庭审理,而就在同一天,行凶者勾海峰伏法。该案事实简单,但法律关系值得探讨。因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晶晶是在乘坐被告经营之客运车辆过程中遇害,则原告可基于吴晶晶与被告间成立的旅客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主张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人又系被告雇员,则原告亦可以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为由,主张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两原告在本案中有权以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为由,选择行使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勾海峰对吴晶晶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对此杭州中院认为:一、无证据证明系被告授权勾海峰对吴晶晶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被告在事后对勾海峰的行为给予追认;二、勾海峰所实施的故意杀人及盗窃行为并非是一名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所应正常实施的驾驶服务行为,与其应当履行的职务行为不具备外在形式上的一致性;三、勾海峰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基于其自身的犯罪故意,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基于其完成自身所负雇佣事务的主观努力或是出于履行雇佣事务过程中的客观需要所致,且与被告雇佣其的利益期待缺乏必要的客观联系,勾海峰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间无关联性。且勾海峰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已为雇主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所不及,超出了被告作为客运出租车辆经营者所应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因此,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吴晶晶所受之损害虽系被告所雇之驾驶员勾海峰所为,但并非是勾海峰履行职务、从事被告指派的雇佣活动所致,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由被告承担因其雇员致人损害所生之替代赔偿责任,依法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吴晶晶案另案索赔被驳回(2006-08-2402:50:11记者王浩杭州日报)昨日,下城区人民法院针对吴晶晶家人的一份起诉书作出裁定。裁定书认为吴晶晶家人再次向出租车车主提出的索赔,属于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今年5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认定车主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驳回吴家6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之后,吴晶晶的父母放弃了申诉的权利,转而另以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于8月15日起诉至下城法院,再次向车主提出民事索赔。不但在赔偿金额上有所改动,变为43万余元,案由也由原先的侵权纠纷转为客运服务合同纠纷,认为车主作为出租车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法院裁定书认为,基于吴晶晶在乘坐出租车途中遇害的事实,吴家早先已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66万余元。此案经二级法院审理,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已生效。“现起诉人依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最终下城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航空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东方航空公司上海方舟旅行社客运合同旅游服务合同游客黄山电力旅行社因东航飞机机械故障导致飞行晚点近十个小时,最后乘客退票,东航赔偿每位300元。游客取消黄山三日游,旅行社可得利益损失4000元,并得赔偿黄山电力旅行社违约金。2002年8月,方舟旅行社起诉东方航空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履行承运合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元。本案如何处理?方舟旅行社在签约时应吸取什么教训?★★2.(98.卷三.单.7)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的。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重大误解B.民事欺诈C.违约行为D.侵权行为★★★5.(00.卷三.单.1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10.(97.卷三.单.1)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交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迟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D)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13.(99.卷三.单.10)1997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1998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D)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案例2002年2月9日,经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经某以人民币579319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广成商厦三层商品房一套,经某应于2002年2月9日前交付购房款379319元,于2002年12月3日前将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交给开发公司,贷款到位后的5日内交清余款;开发公司应于2003年4月13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经某。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2002年2月9日,经某将首期购房款交付开发公司的售房员赵某。2003年1月28日开发公司与另一购房人蔡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卖给经某的商品房又卖给了蔡某。2003年3月31日,开发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蔡某。经某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已经被他人买走,立即将开发公司告到法庭,要求开发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问:1、分析两合同是否有效?经某开发公司2、经某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3、经某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蔡某4、若蔡某不想要房,可以如何主张?第二部分合同法分则一、买卖合同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三、赠与合同四、借款合同五、租赁合同六、融资租赁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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