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达学院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系选用教材:1.朱宗源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讲义》2011参考教材:1.《食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2005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安建主编2006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主编2009第一章前言◆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世界各国也都非常重视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国在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使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尽快与国际接轨,以促进我国食品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因而知晓我国现行的食品法律法规就更加重要。一.概念1.“食品”定义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的定义是:“供人们食用的所有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过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以及任何在“食品”加工、生产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仅作药用的物质。”2.食品的种类按食品定义,食品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未加工食品(即农产品)。加工食品共分为18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肉加工品、蛋制品、水产加工品、食糖、加工糖、蜜饯果脯、糕点、饼干、方便主食品、乳制品、罐头、调味品、饮料、茶叶、其他加工食品。农产品有植物性食品原科和动物性食品原料。3.食品安全(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定义是“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食品卫生通则》(CAC)对“食品安全”的解释是“当根据食品用途进行处理或食用时,食品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危害的一种保证”4.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1)食品的污染。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质量安全性、营养性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过程。按食品污染的性质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按食品污染的来源分有:原料污染、加工过程污染、包装污染、运输和贮存污染、销售污染。(2)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随着食品工业新技术发展,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介质、辐射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它们所带来的对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影响是需要有一个过程才能反映出来。(3)滥用食品标识。食品标识是现代食品质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不同食品的特征及功能主要是通过标识来展开的。因此,食品标识对消费者选择食品的心理影响很大。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时常利用食品标识的这一特性欺骗消费者,伤害消费者。当前在标识上存在的问题如下:①滥用食品标识,如伪造生产日期,冒用厂名、厂址,冒用质量标志;②缺少警示说明;③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成分;④缺少中文食品标识。二.食品安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当今,各国政府都是以法律、法规来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对法律、法规必须要有清晰的基本认识。1.“法律”的定义。广义上的法律,泛指法律、法规、条例等所有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效力的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亨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广义上的法律,即整体意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狭义上的法律,即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是代表一个国家的大多数人民的意志,运用法律规范国家各阶层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才真正实施,也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四十年后,才从食品数量问题转到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比较突出的。但是法律在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是不可无或缺的,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食品安全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科学、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第二章我国的立法体制第一节立法体制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1982年通过现行宪法,此后由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到2011年8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9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具备了三个方面基本的标志性内容:一、有法可依(7部门法律齐全)构建法律体系是为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法律体系形成与否,不能简单以法律的多少来论,而要从它的作用来判断。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部门法律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整体。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基本的主要的,特别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大体上已经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体系配套(3层次相互协调)看法律体系的形成,要将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视。不仅要看法律,还要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它们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各司其职。有些事项在宪法中做出规定,有些应当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有些则可以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例如,我国在2009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0年国务院为了更好的实施《食品安全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来保证上海市更好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对一些地方事务,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三、内部和谐统一(立、改、废同等重要)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是说,现行的法律就已经足够了。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仍然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情况制订新的法律,适时修改已有的法律。一个运转良好的法律体系,就需要不断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立、改、废同等重要。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民主重视地方性法规的清理。2007年底前制定的135件上海地方性法规被列入清理范围,2010年7月,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有5件地方法规被废止,同时,48件地方法规也都纳入修改范畴。“常态化”的法律法规情理,将有助与不断提高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的自觉性、主动性。将切实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层次立法机关立法形式中央立法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2国务院行政法规3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地方立法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章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5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纵向立法体系表层次立法机关立法形式权力机关立法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立法1国务院行政法规2国务院各部委规章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我国横向立法体系表表中所列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具有不同等级的法律效力。在我国: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及规章均不得与之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名称、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自上而下严密统一的多层次体系。◆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同样也是多层次的,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和以上现行立法体系是一致的。根据我国有关立法的具体情况,综合上述纵向立法体系表和横向立法体系表的内容,我们将涉及到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规章等归并划分为两大类,即法律体系和法规体系。第二节有关的术语和基本概念本节以WTO一揽子协议中有关协议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主要依据,介绍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的一些术语和基本概念,以有利于学习与理解。一.术语食品供人们食用的所有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过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以及任何在“食品”加工、生产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仅作药用的物质。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风险对伤害的一种综合衡量,包括伤害发生的概率和伤害的严重程度。质量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要求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法律、法规、条例等所有国家有关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效力的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法规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质量管理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体系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规范阐明要求的文件。(如:产品规范、试验规范、性能规范等)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审核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文件。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一般不作为食物食用,也不用作食物常用成分的物质。不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包装、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工艺原因而将其加入食品中,(直接或间接地)会使或很可能会使自身或其副产品成为一种食物成分或影响食品特性。此术语不包括“污染物”或为保持或提高食品营养价值而加入的物质。污染物任何无意中进入食品的物质,它是在食品的生产(包括农业、畜牧业和兽药的生产操作)、加工、制作、处理、包装、运输或存放过程中和由于环境污染而进入食品的。该术语不包括昆虫残体、啮齿类动物的毛发和其他外源性物质。农药在食品、农产品、动物饲料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为了预防、杀灭、吸引、驱除或控制害虫(包括有害的植物、动物物种)而使用的物质或供动物服用的动物肠道寄生虫抑制剂。该术语包括植物生产调节剂、落叶剂、干燥剂、水果变形剂或发芽抑制剂以及农产品防腐剂。该术语一般不包括化肥、植物或动物性营养剂、食品添加剂和动物性药品。农药残留任何由于使用农药而在食品、农产品和动物饲料中出现的特定物质。此术语包括所有被认为具有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