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新闻传播与维护国家安全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种是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另一种是非法窃取或泄露国家秘密。《胜者为王》案2001年1月3日晚,湖南电视台播放了一部盗版光盘剪辑录制为数码带的影片《胜者为王》,片中多次出现青天白日旗背景图像和明显“台独”倾向的反动言论,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国家广电总局对该电视发出“警告通知”,责令其停播整顿,有关责任人员遭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或被立案查处。2001年,陕西铜川电台播稿“追认某某某为优秀共产党员”时,竟播成“追认李洪志为优秀共产党员”,并且在当晚重播,造成严重的政治事故。该电台有关主任撤职,女播音员开除。第一节维护国家安全与禁载规定一、国际公约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禁载规定1、《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1948)第三公约“新闻自由公约”第2条规定了新闻传播媒体的十项“责任与限制”。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0条等。背景材料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由于《公约》与其现行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比如关于死刑的使用范围,如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其中要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半数与政治、经济犯罪有关),国务院至今未提出报告,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批准该公约。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闭幕时温家宝在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有关胡佳受审一案时回应,“中国是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会依法加以处理”,并承诺尽快施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13年3月,在全国人大、政协代表在北京开会之际,百多名中国民间人士联署呼吁人大尽快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二、国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禁载规定1、美国(1)立法性禁止(2)战时新闻管理(3)政府的“繁重的举证责任”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1971年,尼克松政府的一名官员向纽约时报透露了五角大楼文件,也就是美国国防部对有关美国在越南军事活动日益加强的机密研究文件。6月13号,纽约时报开始根据这份文件发表一系列报道。6月14号,当时的司法部长米切尔打电话警告纽约时报不要再继续刊登这些报道。6月15号,尼克松政府得到法庭对纽约时报的临时禁止令。在向法庭提出的申诉中,政府声称,它是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唯一代表,因此应该得到法庭的指令实现这一目的。但是,纽约时报反驳说,这样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规定。纽约时报指出,政府的真正动机是对出版内容进行政治审查,而不是保护国家安全。6月30号,这个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政府败诉,本案的判决使得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可以在不经过政府检查的情况下合法地出版当时是机密的一份美国政府文件,即五角大楼文件。2、英国《官方保密法》防务、新闻和广播委员会D通知(defensenotice)3、法国1881年《出版自由法》第4章:“煽动”4、日本保密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公务员,没有延伸到媒体和一般人。总结▲总体来看,在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对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的时候,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①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信息传播自由两者之间,力求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②一般放弃事前审查和采取事后追惩的方式③更多地倾向于将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主要体现为保守国家秘密)的承担对象转化为政府及其公务员④将对媒体的限制内容规定在明确可控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压缩政府等权力部门以国家安全为名义对报道范围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和可能性。(P142)三、我国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禁载规定1、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法律刑法第103条、105条、249条《保守国家秘密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3、行政规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出版管理条例》等第二节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一、煽动煽动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犯罪目的,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实施的宣传鼓动行为,使其产生犯罪决意,或者刺激、主张其已经产生的犯罪决意。煽动的特点表述方式的非理性:浮夸、情绪化、蛊惑性内容的非事实性:虚张声势、夸大其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甚至造谣诽谤表现形式的公开性:直接面对公众,公开散布目的的反常性:不同于“书生空论”,希望激起他人的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二、《刑法》关于煽动犯罪的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一)煽动分裂国家罪1、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具体的煽动行为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成立本罪;使用互联网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成立本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本罪。(注意:本罪为行为罪,而且煽动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客体: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故意: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无国籍人2、刑事责任《刑法》第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严格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罪与所谓的“思想犯罪”(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1、本罪的客观要件造谣、诽谤是指编造、捏造歪曲、损害、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其他方式是指除造谣、诽谤以外的方式,如散发标语、口号等。2、本罪是行为罪,而且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或者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论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本罪。3、刑事责任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本罪客观要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挑拨离间我国不同民族间的关系。2、本罪的客体我国各个民族之间的团结友好关系。3、刑事责任刑法第249条: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本罪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方式煽动群众采取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一般地指责或批评某些法律,发表对某些法律不满的言论,即使是错误的,也不构成犯罪。(五)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鼓动、唆使、怂恿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应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唆使、怂恿不特定军人擅自离开部队的行为。唆使特定的军人逃离部队的,应属于刑法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军人实际上是否逃离部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这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煽动军队指挥人员逃离部队,导致军人已经逃离部队,多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等等。犯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或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节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国家安全法》(199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一、国家秘密1、概念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密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2、构成要件(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3、保密范围《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某一事项泄漏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列入保密范围: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5.妨害国家中药安全保卫工作;6.是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失效;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保密法》第8条: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列入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的有:1.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2.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3.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4.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5.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军事设施保护法》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禁区的保密规定:1.禁止军事禁区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2.禁止未经军区级以上的军事机关批准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和记述资料;3.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的审查同意。4、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确定(1)国家秘密及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确定。(2)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委确定。(3)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密级。绝密:国家保密局确定机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上级保密局确定秘密:由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局或上级保密局确定。5、保密期限绝密:不超过30年机密:不超过20年秘密:不超过10年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家保密局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起止时间。保密期满,自行解密。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机关、单位或上级决定。如在保密期限内发现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或无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及时解密。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由于违反了保密法的规定造成的两种情况: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二是指国家秘密超出了界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违背不应知悉者知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有的是出于过失,也有的是出于故意。三、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1、新闻单位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情形新闻报道与保密的矛盾;非法获取国家机密予以报道;明知国家机密而予以报道;在新闻报道中由于审核不慎而予以报道。案例1981年9月20日,我国首次运用一枚运载火箭发射了三颗人造地球卫星,引起国际关注,但新华社制作了简短的报道。正当各国情报部门千方百计探求卫星发射内幕而一无所获时,9月22日,北京一家电台就拨出了一篇《太空奥秘多桂冠》。9月23日,北京某晚报又刊登了题为《我国第九颗人造卫星》的文章,并配发了3颗卫星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