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的定义:新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新药分五类(包括: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新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新药上市药品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生产(或试生产)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上市药品国家基本药物指从国家目前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过科学评价而遴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其特点是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国家保证其生产和供应,在使用中建议医疗机构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1、刚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催眠安定药物等;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如抗癌药物等;4、某些疾病必须由医生和实验室进行确诊,使用药物需医生处方,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如心血管疾病药物等。处方药大都属于如下情况:处方管理制度1)处方权:医师、医士有处方权,现在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有处方权。2)除医师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到短缺药或处方有误,交医师修改后方调配。3)毒麻药按毒麻药管理规定执行。4)处方限量:一般情况药品的限量为3日量,对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6)处方保存期:一般药品的处方留存2年,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的处方留存2年,麻醉药品的处方留存3年备查。处方留存期满后,登记并经领导批准后销毁。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5)药品名称、使用剂量,应以现行《中国药典》及部颁标准为准,必须超剂量时,医师在剂量旁签字,以示负责。处方的重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法律意义:处方书写或调配、发药错误造成医疗事故时,医师和药剂人员负法律责任。因此要求医师和药剂人员在处方上签字,以示负责。2、技术意义:处方写明医师用药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和用量;是药师配发药品和指导患者用药的依据。3、经济作用:患者交药费的凭证和统计药品消耗的依据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美国将非处方药称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品”(OverTheCounter),简称为OTC非处方药感冒、发烧、咳嗽;消化系统疾病;头痛;关节疾病;鼻炎等过敏症;营养补剂,如维生素、某些中药补剂等。这些药物大都属于如下情况: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为了作好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审核登记工作,特制定《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供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审核登记使用。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包装应按照《指导原则》,在原批准内容的基础上起草和修改,以达到科学、简明、消费者易懂的要求。一、使用说明书内容要求使用说明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l、药品名称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商品名称。2、药物组成必须注明药品中所有活性成分(中成药应标明处方全部组成)的通用名称及最小服用单位内的各成分含量和所有非活性成分的名称。不允许使用“等”、“……”等缩略语。3、药理作用除原有的药理作用外,必须注明此药品为XXX类(如感冒用药、暑湿类药)非处方药药品。4、适应症(中成药为功能与主治)描述必须清楚明确,不得超出药品原批准适应症范围,不允许使用“等”、“……”等缩略语。5、用法用量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清楚描述药品的用法用量。用法应与药品原批准的用法相同,用量应以片、丸、支等明确的单位表达;必须标明最大用量,并且不得超过原批准用量。6、注意事项(1)对于《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中注明使用时间的药品,必须注明“如在XX日内症状未缓解,请找医生咨询”。(2)原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药物使用过量警告,必须保留,同时还必须注明“如服用过量,请立即向医务人员求助”。(3)必须注明“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4)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及“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5)如药品须慎用时,必须注明。(6)如药品对各种实验室测定指标产生影响,必须注明。7、不良反应应包括药品所有已证明的不良反应和潜在的不良反应,原使用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内容必须保留。必须注明药品对于儿童、老人、孕妇及其它特殊人群的不良反应,如药品未证明对以上人员的安全性,必须在注意事项中注明。8、药物相互作用原使用说明书中的药物(食物)相互作用,必须保留。必须注明“如正在服用其它处方药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生或药师”。9、贮藏条件必须注明贮藏条件。1、标签:标签内容必须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等内容。如可写尺寸大小允许,还应尽可能包含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有效期和药品使用说明书中的其他内容。必须标示“请按药品使用说明书服用”。2、包装:包装内容必须包括药品名称、药物组成、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批号、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和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并尽可能包括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其他内容。必须注明“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详见使用说明书”。二、标签和包装内容要求10、有效期(使用期限或企业负责期)必须注明有效期或使用期限,无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应注明企业负责期;对于开封后不稳定的药品,需注明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11、规格不得将同一药品的不同规格写在同一份药品使用说明书中。12、包装药品包装应适合非处方药特点;不得随意扩大无用包装。13、批号或生产日期14、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如实书写。并注明:“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直接联系”。仿制药品指仿制国家已批准正式生产,并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药品品种。试行标准的药品及受国家行政保护的药品不得仿制。仿制药品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也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假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劣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在管理和使用时,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办法。特殊管理药品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如:吗啡、度冷丁、可待因等。此类药品与常说的普鲁卡因、利多卡因等麻醉药不是同一类药品。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分为两类其中一类精神药品如:强痛定等,要求按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管理二类精神药品如:地西泮(安定)、苯巴比妥等,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管理3)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4)放射性药品: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元素制剂或者其标记化合物。例如131磺、60钴等。5)戒毒药品: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治疗药品和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国家严格管理戒毒药品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使用。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生物制品中药保护品种是指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中药保护品种《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药品批准文号(1)1999年5月1日前受理的新药批准文号字样为(年号)卫药准(试)字+编号;国药准(试)字(年号)+编号。(注:编号前标示的X、Z、S、J含义是:X-西药;Z-中成药;S-生物制品;J-进口制剂分装。)(2)1999年5月1日后受理的新药批准文号字样为:国药准(或试)字+编号。(注:编号为8位数,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顺序号,编号前英文字母含义同前注。现行的药品批准文号字样有:(3)仿制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标准文号字样为:①化学药品国药准字XF+8位位编号;③生物制品国药准字SF+8位编号。(注:ZZ+编号系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品种的统一编号。Z后编号为4位,2000以下为药典品种;2000以上为部标准品种;8位编号含义同前。(1)药品生产批号:药品生产批号目前无统一格式,国内产品一般为6位数,以年-月-日各2位排列,6位数后多为包衣、灭菌、分装等的工序号。进口药品常用Bat.NO或Lot.No.表示生产批号;Manuf.Date表示生产日期。药品生产批号及有效期(2)效期药品(有效期限药品):系指由于性质不稳定,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当储存一定时间后逐渐变质失效,或降低效价、或增加毒性的一类药品。(3)有效期:指药品在规定的储藏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指的是药品有效的终止日期。(4)失效期: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质量到该期限即开始达不到原定标准的要求。指的是药品失效不能使用的日期。效期表示方法:直接标明有效期,指当月还有效。直接标明失效期,指自该月1日起失效。注明有效期×年×月×日,则该药品到其前一天有效。有效期标示的格式为×年×月×日,不得只标注×年,如标示有效期×年×月,系指该药品可使用至×月底。药品失效期则表示达到此期限即认为该药品失效,如标示失效期×年×月,系指该药品在×月1日即停止使用。例如:某药品的有效期为2002年10月,则该药可使用到2002年月10月31日;若某药品的失效期为2002年10月,则该药仅可用到2002年9月30日。(5)效期药品保管原则:定期检查、先进先出,近期先用、过期不用。关于药品效期还应知道以下知识:①有效期不等于保险期。有效期内的药品在要规定的储存条件下才能保存不变质。②有效期不同于厂方负责期。厂方负责期是药厂对其产品的负责期限,用于解决药品出厂后不合格药品的工商责任界限。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在规定的负责期内如发生药品变质由生产单位负责;由于储存不当或超过厂方负责期而发生变质,由商业公司或购买方负责。③同一种药,剂型不同、包装容器不同,效期也不同,要以包装容器上标明的效期为准。《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其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流通、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守的衡量药品质量的法定依据,属于强制性标准。药品标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制